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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1/2012-780236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发文机关: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2-06-19
发文字号: 浙委办〔2012〕65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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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2-06-19
发文字号: 浙委办〔201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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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日期: 2023- 07- 06 17: 21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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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6月19日

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1〕22号)精神,进一步严格控制机构编制、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机构设置

各级党政机关机构设置要以职能配置为基础,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保持机构设置相对稳定。因职能转变和工作任务增加等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在经批准的机构限额内进行,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不得自行调整、增设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内设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高效原则综合设置,不要求上下对口,并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按照“撤一建一”原则从严掌握。严格控制合署办公、加挂牌子等内设机构的设置,确因工作需要设置或增挂牌子的,要严格按规定执行,防止明合暗分、变相增加内设机构设置。

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设置,尽量以联席会议形式开展工作。确需设立的,要按规定程序审批,并明确不设立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加挂牌子,具体工作由有关职能部门承担;为某项特定工作设置的议事协调机构,应明确撤销的条件和限期;一旦工作任务完成,或可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应及时予以撤销。

加强事业机构分类管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逐步转为企业或撤销。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严格控制从事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的设置,确需新设机构的,要按合理控制总量、优化公益服务资源配置的要求掌握。

二、加强编制总量控制和动态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减有增”原则,用活用好现有编制资源。要通过转变职能、深化改革和创新管理,加强编制资源整合,充分挖掘潜力,妥善解决严格控制编制与满足事业发展需要的矛盾,实现人员编制效用最大化。

各地使用的行政编制由省在中央核定的行政编制总额内分配下达,实行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各地不得在省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编制,不得自定用于党政机关的编制或各类专项编制。工作任务增加的地方和部门,所需行政编制首先要通过空编解决;没有空编的,主要在同一层级内通过内部整合和调剂解决。超编、满编的地方和部门要采取先出后进、只出不进和利用自然减员消化等方式,逐步把人员规模控制到核定的编制以内。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核定编制,所需人员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机构内部调剂解决。加强政法部门专项编制和工商、地税、物价等地方三所专项编制的使用管理,严禁相互借用、混用和挪作他用,确保政法部门和基层行政执法单位的人员编制配备。

事业编制核定,既要考虑当地社会事业发展需求,又要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国家和省已有定编标准的,按标准并结合当地实际从紧从严核定。新设从事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所需的编制,以及现有事业单位因公益服务事业发展需要增加的编制,应通过内部整合和调剂解决;确需新增的,要严格按程序办理。要认真做好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精简撤并职能交叉、任务不饱满、承担特定工作任务已完成或履职法定依据已消失的事业单位,并相应核减编制。严格控制事业编制使用范围,严禁将事业编制用于行政机构,不得把事业编制与行政编制混用。

三、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

机构编制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和审批制度,凡涉及机构编制调整的事项,包括机构设置后的更名、增挂牌子和撤销等,须报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程序专项办理,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省级机关副厅级及以上机构的设置和调整、各地跨层级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由省机构编制部门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各设区市设立和调整副局级及以上行政机构,须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各县(市、区)设立和调整副局级及以上行政机构,须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四、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和办法

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实名制是机构编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凡按规定批准成立的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都要实行定编定员,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机构编制部门要建立健全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并与相关部门数据库互联,做到资源共享、信息共享。要结合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加强编制使用管理,严格核准制度,提高使用效益。部门或单位使用空余编制调配和招录(聘)工作人员,应事先提出用编计划,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预算等综合约束机制。

建立机构编制管理考核制度。要采取有效措施,将部门机构编制管理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把严格控制机构设置和人员规模作为评估部门绩效的重要指标。同时,要把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情况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引导和鼓励各地、各部门增强机构编制自我约束意识,强化目标管理,提高行政效率,自觉控制机构设置和编制使用,确保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五、严肃机构编制纪律

严禁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下发文件、召开会议、签订责任书、批资金、上项目、工作考核、评比达标、打招呼等方式,要求下级政府及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各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不得作为机构编制审批的依据。除专项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外,各地、各部门拟订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草案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领导同志讲话稿时,原则上不涉及机构编制具体事宜;确需涉及的,须征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对上级业务部门以各种形式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的,要严肃查处。

坚决遏制机构编制违纪违规问题。严禁自定机构类别、越权审批机构、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变相增设机构、擅自提高部门管理机构和内设机构规格,严禁擅自改变编制的使用范围、混用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严禁超编进人、超职数和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特别是严禁借领导班子换届之机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严禁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冒领财政资金吃“空饷”。各地、各部门在机构编制方面的探索创新,必须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进行,并符合中央和省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规定。

六、加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力度

认真贯彻落实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有关规定,加强机构编制专项检查和群众监督举报、来信来访受理工作。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等要密切配合,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协调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地、各部门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法规情况进行检查,严肃查处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机构编制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强化机构编制纪律意识,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继续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加快职能转变,改进工作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从源头上防止机构编制膨胀。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原则,严格把关,确保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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