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1/2011-779927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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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11-11-30 |
发文字号: | 浙委办〔2011〕142号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索引号: | 001001/2011-7799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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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教育 | ||
发文机关: |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日期: | 2011-11-30 | ||
发文字号: | 浙委办〔2011〕142号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教育现代化县(市、区)评估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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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1998年以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大力开展创建教育强县活动,加大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积极推动教育均衡公平发展,有效提升了县域教育整体水平。为加快推进我省教育现代化进程、实现教育强省目标,根据《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和全省教育工作会议要求,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12年开始在全省开展教育现代化县(市、区)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1.根据《浙江省教育现代化县(市、区)评定条件》(以下简称《评定条件》),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创建规划,全面推进区域教育现代化建设。 2.教育现代化县(市、区)评估工作由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具体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从2012年开始,具体操作标准由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室会同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纲要》和《评定条件》另行制订,报省政府审定后执行。 二、评估程序 1.申报浙江省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县(市、区)或教育现代化县(市、区)的,先由县(市、区)政府对照《评定条件》和具体操作标准,逐项进行自查自评。自查符合条件的,在报经所在市(设区市)政府初审并签署同意意见后,由县(市、区)政府于每年10月15日前向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出评估申请。 2.申报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县(市、区)的,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在收到申请后,负责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申报的县(市、区)进行评估。 申报教育现代化县(市、区)的,评估工作分为初评和复评两个阶段。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收到申请后,负责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申报的县(市、区)进行初评。初评结束后确定复评时间,复评与初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1年。复评前,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先委托第三方开展该区域群众教育满意度测评;对测评结果满意度达到要求的,组织进行复评。 3.评估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材料、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评估结束后,评估小组向被评估方和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出具评估报告。评估通过后,经省教育厅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县(市、区)由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批准公布,教育现代化县(市、区)由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报省委、省政府审定。 三、对设区市政府进行推进教育现代化工作考核 凡辖区内80%的县(市、区)达到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县(市、区)的,认定该市为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市。 凡辖区内100%的县(市、区)达到教育现代化县(市、区)的,认定该市为教育现代化市。 四、命名表彰 对通过评估的教育现代化县(市、区),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文公布。对辖区内100%的县(市、区)达到教育现代化县(市、区)的市,由省委、省政府命名为教育现代化市。 省委、省政府把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情况,列为对各级党委、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 附件:浙江省教育现代化县(市、区)评定条件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1月30日 附件 浙江省教育现代化县(市、区)评定条件 为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根据《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结合浙江实际和发展需要,制订本评定条件。 一、优先发展 1.教育发展经费有保障。依法落实教育经费,确保财政教育经费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比例达到或超过省里核定的比例;建立各级各类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2.教师队伍建设有保障。用足教师编制,队伍结构合理;教师培训机构健全,培训经费到位;教师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3.教育资源配置有保障。区域教育布局合理,各类学校、幼儿园空间布局符合城乡规划,配置要求符合规划和有关标准规范;实现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建立校舍维修长效机制。 二、育人为本 4.遵循教育规律。按照素质教育要求强化德育工作,开足开齐规定的课程,大力开展学生文体活动,关注学生身心健康;建立中小学“减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5.教育秩序规范。规范招生、考试秩序;公开教育信息,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加强教育督导。 6.形成良好环境。具有良好的素质教育舆论导向和宽松的教育环境,素质教育成为社会共识,学校、家庭、社会形成育人合力。 三、促进公平 7.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现义务教育城乡、校际之间生均公用经费支出、图书技术装备均衡配置,校长、教师合理流动;控制班额,有效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 8.各类教育协调发展。促进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学习需求,全面提高人口素质。 9.困难群体受教育权利得到有效维护。保障困难家庭子女、外来务工者子女、“三残”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落实学习有困难、行为有偏差学生的帮扶工作。 四、提高质量 10.教育评价机制健全。建立完善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机制、校长教师发展评价机制和学校发展性评价机制。 11.教育教学质量达到规定监测要求。全面建立中小学教育教学监测体系,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并有个性地发展,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12.校园平安稳定。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范措施,学校周边环境秩序良好。 五、改革创新 13.在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深化招生制度改革、深化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深化教育评价制度改革、深化教师队伍管理改革、积极扩大教育开放等方面,积极探索,改革创新取得明显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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