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306/2023-788286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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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省农业农村厅 | 成文日期: | 2023-05-29 |
发文字号: | 浙农专发〔2023〕20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65-2023-0005 |
有效性: | 有效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索引号: | 002482306/2023-78828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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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
发文机关: | 省农业农村厅 | ||
成文日期: | 2023-05-29 | ||
发文字号: | 浙农专发〔2023〕20号 |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65-2023-0005 | ||
有效性: | 有效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精密智控工程运行维护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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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渔船精密智控工程建设,不断完善功能、延伸服务、深化应用,保障“浙渔安”系统稳定运行、高效应用,实现建设和运行维护常态化、规范化、长效化,全面打造省市县统一架构、多级联动的海上安全智慧监管体系,促进渔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浙渔安”系统运行维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运行维护主体 (一)“浙渔安”智慧口门设备管理和运行维护。智慧口门建设费用由省、市、县三级渔业主管部门同比例承担,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智慧口门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 (二)渔政执法船船端设备管理和运行维护。300吨级及以上渔政执法船船端精密智控相关设备建设费用由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承担,相关设备归属地渔业主管部门所有,由其负责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 (三)渔船船端设备管理和运维。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船东确认安装渔船船端设备的,渔船卫星终端费用由省级及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承担40%,其余部分由市、县两级或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和船东同比例承担;其他渔船船端设备由省、市、县三级渔业主管部门按同比例承担。船端设备由船东负责管理和运维,船长必须保持渔船出海期间视频通、电话通、数据通。宁波市及其所辖县(市、区)渔船卫星终端费用由市级渔业主管部门承担40%,其余部分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和渔船船东同比例承担;其他渔船船端设备由市级渔业主管部门承担30%,其余部分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承担。减船转产、交易等引起的渔船精密智控设备安装、拆卸等政策问题,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 (四)“浙渔安”软件管理和运维。全省共同使用的“浙渔安”软件所有权归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所有,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运行维护。 二、明确运行维护资金 完善统分结合的建设和运行维护机制,落实必要的资金保障。建设期间,运行维护费用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测算金额,由省、市、县三级渔业主管部门按同比例承担;2024年及以后的运行维护费用由省、市、县三级渔业主管部门按同比例承担,各市、县渔业主管部门承担运行维护费用的渔船基数以每年1月1日的行政审批数据为准。 三、明确更新周期 渔船精密智控工程所涉及的电子设备原则上每5年更新一次,相关软件部分根据技术发展和业务需求适时更新。工程终验后,沿海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要指导新建、更新、购置大型海洋渔业船舶安装符合精密智控工程要求的相关设备。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5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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