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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3-78828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3-05-24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23〕36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1-2023-0011
有效性: 有效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0014349/2023-78828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3-05-24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23〕36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1-2023-0011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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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 日期: 2023- 06- 12 14: 39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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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决策部署,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提高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统筹层次,更好地保障参保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0号)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坚持统一规范、统调结合、分级管理、部门协同的原则,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全面实施以政策统一为核心、基金统收统支为基础的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现基金预算管理、经办服务管理和信息系统等全省统一规范,均衡基金负担,推动全省失业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发挥失业保险“扩中提低”作用。

二、主要任务

(一)统一失业保险政策。

1.统一全省失业保险参保对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定参保单位和人员范围,用人单位和职工、雇工(以下简称职工)个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深入推进全民参保计划,努力实现应保尽保。

2.统一全省失业保险费率和缴费基数核定办法。失业保险费率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下限标准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照其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

3.统一全省失业保险待遇政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待遇。失业保险金标准以各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按全省统一比例计发,随最低工资标准同步调整。

4.统一全省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各项政策,开展扩大基金支出范围试点(以下简称试点)。继续按规定将基金用于支持参加(含参加过)失业保险且符合就业补助资金申领条件的单位和人员,统一试点的支出项目(具体包括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岗位补贴、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逐步规范支出适用条件和标准。各地不得自行增加支出项目,已自行增加的支出项目应停止在基金中列支。各市县(指原统筹地区,下同)试点支出使用额度不超过当地上年末基金累计结余的15%,且不超过当年失业保险费收入的15%。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全省基金运行情况,可适时调整使用额度的比例限制。

(二)统一基金收支管理。

1.统一基金收入管理。全省基金的各项收入全额归集至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省级财政专户)。各级税务部门按月征收失业保险费并缴入省级国库,省财政厅负责定期划拨至省级财政专户,其中宁波市按月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于当月20日前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转移收入、利息收入等其他项目收入,由市县财政部门定期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

2.统一基金支出管理。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核定失业保险待遇等支出(含失业保险退费),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提出支出用款计划,按季度逐级申报至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并汇总全省支出用款计划,送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核后拨付至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转拨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健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对账机制。

3.统一基金结余管理。各市县基金累计结余由省统一调拨管理,各地不得擅自动用。2023年底,参考各市县近年基金支出水平,预留1个月的支出额在各级基金支出户中作为周转金。扣除周转金后的基金结余中,活期存款全部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用于启动实施省级统收统支工作,定期存款到期后及时划入省级财政专户。省级结余不足支付时,按同等比例从各市县未上缴结余中调取资金备付。各市县应做好基金中暂付款、暂收款、债券投资、借入款项等清理,2023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清理的,由各市县负责继续收回或支付。根据统一安排,对实行省级统筹前各市县基金累计结余进行核定。2023年继续执行省级调剂金上缴制度,宁波市按现行办法执行。自2024年1月1日起,停止实施失业保险省级调剂制度,原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不再保留,直接纳入省级统筹基金。

(三)统一基金预算管理。

1.统一基金预算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的要求完善基金预算管理。从2024预算年度起,由省人力社保厅及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编制、省财政厅审核并汇总编制基金全省预算,其中基金收入预算由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省税务局共同编制。预算草案报省政府审定并经省人大批准后执行。

2.规范预算编制程序。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失业状况、失业保险政策调整等因素,科学确定预算指标。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税务局每年按照基金预算,结合各地工作实际,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下达各地基金征缴等计划。

3.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规范收支项目、标准和范围,督促地方各级政府落实责任,确保应缴尽缴、支出合规。各市县突发大额支出或预计支出户余额不足支出时,可提出紧急请款申请。

(四)统一经办服务管理。进一步理顺失业保险经办服务管理体制,健全失业保险经办服务管理工作体系。加强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队伍能力建设,合理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人员力量。规范统一全省经办服务管理,开展核心业务细化梳理,推进业务流程再造。加强标准化建设,在参保登记、权益记录、转移接续、待遇领取等方面实现标准统一、流程规范、线上办理、全省通办,建立以信息和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经办服务管理模式。统一转移接续办法,参保人员省内跨区域流动不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加强对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五)统一信息系统建设。建设省集中失业保险业务经办和基金财务管理信息系统,打通业务经办和基金财务管理数据通道,实现失业保险业务财务一体化管理和全程数字化监管。加强财政、人力社保、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间数据横向互通,加强失业保险与养老保险、就业、培训等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建立数据规范化管理和使用机制,增强各环节风险防控能力。强化社会保障卡在失业保险领域应用,实现失业保险待遇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整体提升失业保险业务运行、基金监督和管理决策信息化水平。

(六)加强基金监督管理。加强基金风险预测和调控,有效均衡基金负担,确保全省基金规模合理、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建立省级统筹运行情况实时监控机制,建立健全政策、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的基金管理风险防控体系,强化人防、技防协同,提升基金管理水平。各市县落实基金管理主体责任,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加强对各市县基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严防基金“跑冒滴漏”现象,严肃查处基金违规违法行为,确保基金安全。

(七)建立健全责任分担机制。按照基金统一收支、责任分级负责、缺口合理分担的原则,综合考虑各地基金收支情况、经济发展水平、就业失业状况、财政投入能力等因素,建立事权与财权相匹配、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省和市县责任分担机制。各市县未完成省下达的收入计划和违规少收多支等管理缺失而产生的当年基金收入减少额和支出增加额,由当地财政全额承担。预算年度内完成收入计划,基金收入与符合基金支出范围的支出形成的缺口,通过省级统筹基金历年滚存结余弥补。当全省基金支付能力不足6个月时,按规定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或启动省与市县缺口分担机制。各市县基金管理性责任由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和省税务局核定。

三、工作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重要意义,明确任务分工,强化协同配合,合力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地。县以上各级政府是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和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责任主体,要主动适应省级统筹管理需要,加强失业保险工作能力建设,提升基金管理水平。省人力社保厅要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加强对各地的业务指导,建立跟踪问效和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平稳运行。

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已印发的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今后法律法规和国家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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