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3-790254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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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浙江省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3-10-19 |
发文字号: | 浙政函〔2023〕125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00-2023-0037 |
有效性: | 有效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3-79025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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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 ||
发文机关: | 浙江省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23-10-19 | ||
发文字号: | 浙政函〔2023〕125号 |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00-2023-0037 | ||
有效性: | 有效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太浦河后续(一期)工程(浙江段)占地区域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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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要求发布禁止在太浦河后续(一期)工程(浙江段)占地区域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通告的请示》(善政〔2023〕22号)收悉。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太浦河后续(一期)工程(浙江段)可行性研究阶段所划定的占地区域。 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太浦河后续(一期)工程(浙江段)占地区域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由你县在工程占地区域所在镇、村张贴,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 三、通告发布后,你县应立即开展工程占地区域的实物调查工作,并形成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四、你县要认真做好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和实物调查工作的政策宣传,依法做好征地拆迁、移民安置、补偿处理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和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附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太浦河后续(一期)工程(浙江段)占地区域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太浦河后续(一期)工程(浙江段)占地区域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为确保太浦河后续(一期)工程(浙江段)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工程占地控制范围涉及嘉善县陶庄镇汾湖村、湖滨村、金湖村,西塘镇钟葫村、荻沼村,姚庄镇银水庙村,共3个镇、6个行政村,规划红线范围内占地67公顷。 工程占地区域详见《太浦河后续(一期)工程(浙江段)建设征地范围示意图》。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工程占地区域内新增建设项目(含扩建、改建及房屋装修等),停止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停止各类在建项目建设。违反规定继续进行建设的,按违法建设行为处理,不予补偿。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除新生儿、婚嫁人口和户口临时转出的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等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口迁入工程占地区域。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迁入的人口,不作移民安置。 四、本通告发布后,由项目业主会同所在地政府组织开展实物调查工作。 五、工程占地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本通告的规定,积极支持配合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干扰实物调查、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特此通告。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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