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2-785864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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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22-12-30 |
发文字号: | 浙政办发〔2022〕79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01-2022-0033 |
有效性: | 有效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2-78586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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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
发文机关: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日期: | 2022-12-30 | ||
发文字号: | 浙政办发〔2022〕79号 |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01-2022-0033 | ||
有效性: | 有效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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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要求,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司法厅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50件,今后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5件,修改后继续有效。现将上述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50件) 2.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5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50件)
附件2 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5件) 一、《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5〕20号):将第二十一条中“处理方式包括警示谈话、通报批评、扣减绩效年薪和相应任期激励收入(奖金)、降职、免职和辞退”修改为“处理方式包括组织处理(通报批评、诫勉、停职、降职、免职、辞退等)、扣减绩效年薪和相应任期激励收入(奖金)”。 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工程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35号):将第一部分第一点中“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深入推进新型城市化纲要要求,以深化内涵和提升水平为核心,以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自然人文特色彰显的农村新社区为目标”修改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为目标”;将第一部分第三点中“全省共启动建设示范村100个左右。到2017年,全省力争建成1000个左右规划设计一流、质量安全一流、风貌特色一流、生态环境一流、社区管理一流的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修改为“全省每年启动建设示范村100个左右。到2027年,全省力争建成2500个左右规划设计一流、质量安全一流、风貌特色一流、生态环境一流、社区管理一流的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57号):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下列发生火灾事故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单位”;将第三条第十项修改为“建筑总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将第三条第十一项修改为“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将第四条第二款“公安机关”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并删去“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将第五条第十三项“具有资质”修改为“符合从业条件”,增加“按照有关规定,将自动消防设施、消防物联设备的监控信息实时传输至全省统一的消防数据应用平台,及时将单位消防安全自主管理情况录入全省统一的消防管理系统”作为该条第十六项;将第七条第二款“纳入社会信用服务体系”修改为“作为信用评级、风险评估的参考依据”;将第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有关部门要鼓励、引导火灾高危单位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修改为“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火灾高危单位由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试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82号):将第四条中“协调落实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点”删去;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归集和运输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服务;指导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合理布设县乡村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明确管理责任”;在第七条第一款中“台账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后面增加“鼓励建立回收电子台账”。 五、《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25号):将“国土资源部门”统一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第二部分第三点第1小点中“市县乡三级政府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编制应急预案”修改为“市县乡三级政府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重点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要编制应急预案”;将第二部分第四点第2小点中“全面完成县(市、区)1:50000农村山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删去;将第四部分第一点中“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修改为“省地质灾害应急与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并删去“市、县(市、区)政府要组建强有力的工作班子,按照‘除险安居’三年行动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将第四部分第二点“省国土资源厅”修改为“省自然资源厅”,“省农办(省扶贫办)”修改为“省农业农村厅”,“省民政厅”修改为“省应急管理厅”,“省地勘局”修改为“省地质院”;将第四部分第四点中“和‘除险安居’三年行动的宣传”删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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