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2-783340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
发文机关: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22-09-01 |
发文字号: | 浙政办发〔2022〕58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01-2022-0023 |
有效性: | 有效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2-783340 | ||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
发文机关: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日期: | 2022-09-01 | ||
发文字号: | 浙政办发〔2022〕58号 |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01-2022-0023 | ||
有效性: | 有效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条件和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
|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条件和审批程序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条件和审批程序规定(试行) 为加强牛羊定点屠宰管理,指导和规范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设置,促进我省牛羊屠宰加工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域范围内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包括独立设置的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和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增设的牛羊屠宰加工场所。 二、设置规划 (一)制定规划。各设区市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遵循统一规划、集中屠宰、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按照牛羊屠宰能力与当地及周边地区牛羊养殖规模、消费等相匹配的要求,制定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实施规划。实施规划应当包括屠宰厂(场)数量和区域布局、政策和监管措施、官方兽医配备等内容,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二)控制数量。各设区市应严格控制牛羊定点屠宰厂(场)数量,独立设置的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和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增设的牛羊屠宰加工场所总数量不超过有规模畜禽养殖的县 (市、区)数量。其中,独立设置的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原则上可按每100万常住人口设置1家进行规划,最多不超过4家,年设计屠宰能力应当符合国家和省产业结构调整导向。支持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整体改建为牛羊定点屠宰厂(场)。 三、设置条件 (一)厂(场)址选择。厂(场)区选址应当符合“三线一单” (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当地屠宰规划、动物防疫和环境卫生等要求,具有符合要求的水源和电源。 (二)厂(场)区环境。厂(场)区周围应当有围墙,主要道路硬化平整,活畜、废弃物运送与成品出厂(场)不得共用一个大门,厂(场)内不得共用一个通道。厂(场)区应设置清洗消毒牛羊及其产品运输车辆和工具的专门区域,配备废弃物、垃圾暂存或处理设施。废弃物存放和处理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三)厂(场)区布局。厂(场)区应当设有相对独立的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生产区各车间的平面布局与设施应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卫生和检验检疫要求。厂(场)区应当设有待宰间、屠宰车间、急宰间、检验室和检疫室等场所。设立分割车间的,应包括包装间、工器具清洗消毒间和辅助设备用房等。屠宰多种家畜的,应当分别设置独立的待宰间、屠宰车间、急宰间等场所。 (四)屠宰车间设置。屠宰车间设置应当符合《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1225)等要求,设有清洁区与非清洁区,有满足工艺过程和卫生要求的设施,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和照明设备。 (五)设备设施。厂(场)区应当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设备和运输工具。所有接触肉品的加工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要求,便于清洗消毒。厂(场)区应当配备符合屠宰工艺和检验规程要求的检验设备和消毒设施;配备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符合国家要求的无害化处理设施,或委托具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实施无害化处理。 (六)检验检测及人员管理。厂(场)区应当配备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检验室,具备国家和省要求的相关检测能力;应当建有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室,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屠宰技术人员、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屠宰技术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新建牛羊定点屠宰厂(场)或改扩建增设牛羊屠宰场所,应当向规章确定的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包括: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生产用水水质检测报告; 3.屠宰企业工艺流程及有关图纸(包括地形图、总平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肉品品质检验工序位置图、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4.屠宰技术人员名单、健康证明和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资质证明。 (二)审批。规章确定的审批机关根据牛羊屠宰规划,组织同级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进行审查,经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颁发定点屠宰证书和定点屠宰标志牌。 (三)颁发证书、标志牌。牛羊定点屠宰证书应载明屠宰厂 (场)名称、生产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屠宰畜种及屠宰代码等事项。屠宰证书、屠宰标志牌格式和屠宰代码编码规则,由省农业农村厅统一规定。 本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除农村地区自宰自食外,未按照本规定取得牛羊定点屠宰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屠宰牛羊活动。 |
打印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