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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5-77805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5-04-01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5〕39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0014349/2015-77805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5-04-01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5〕39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国家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
  • 日期: 2022- 09- 22 10: 46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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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推进国家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示范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国家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14〕538号)要求,结合浙江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在开化、淳安、庆元、景宁、文成、泰顺县开展国家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示范工作,是进一步凝聚主体功能区战略共识、推进实施《浙江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重要抓手,是完善主体功能区配套政策、解决主体功能区建设重点难点问题的重要途径,对推进试点示范县乃至全省科学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推进国家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示范工作,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八八战略”为总纲,以建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示范区和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为基本目标,以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为主攻方向,以加强生态保护和增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为首要任务,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重要支撑,以全面深化改革为重要动力,进一步强化“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促进试点示范县空间布局合理化、城镇特色化、产业生态化、公共服务均等化,使之发展成为主体功能清晰、产业结构合理、生态环境优美、百姓安居乐业的县域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走出一条具有浙江特色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型发展、绿色发展的新路子。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围绕保护好生态环境这一独特优势和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这一首要任务,大力推进“五水共治”,加强山区水、大气和土壤污染防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快山区生态修复,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机制。开展流域综合治理,加强主要流域、水系、水源涵养区保护,加大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和重要湿地保护力度。加强生态公益林、重点防护林建设,扩大主要流域源头地区省级生态公益林面积,加快建设森林生态屏障。在部分地区率先探索国家公园体制。在庆元、景宁、文成、泰顺等浙南山地重点生态功能区加强生态共保、环境共建、成果共享。

(二)优化空间布局,控制开发强度。要根据主体功能定位,合理划定城镇建设区、农业(村)发展区、生态保护区三类空间,促进空间布局优化。结合“十三五”规划,创新县级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探索开展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多规合一”试点,建立健全县域空间规划体系。加强空间用途管制,合理确定开发强度目标,通过点、线、面多层次实行空间边界管制。发展适宜产业和建设基础设施,不得损害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完整性。突出保护生态空间,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功能保障区,逐步减少各类建设和开发活动占用的国土空间,保障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控制农村建设空间扩张,加快生态移民退出住宅用地的复垦。

(三)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产业生态化。大力发展现代生态循环农业和现代林业,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扶持发展一批特色种养殖基地和新品种扩繁基地。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开发山区特色农产品,打造生态有机品牌。积极实施旅游全域化发展,加快推进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建设,打造一批生态旅游、乡村休闲、农业观光、民族风情等旅游新业态、新产品。大力发展生态养生、生态养老、生态人居等新兴产业。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统筹规划和建设特色专业市场,发展农产品直销直供、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方式。

(四)推进“小县大城”建设,加快人口内聚外迁。在试点示范县的县城开展省级小城市培育试点,建设高品质、特色化的现代城市,把符合条件的重点乡镇纳入省级中心镇培育工程。以县城和中心镇为重点,完善城镇公共服务设施,集中建设农民安置小区,加快推进人口集中居住。完善补助政策,加大高山远山、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区域人口异地搬迁力度。注重古村落和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加强整治、修复和合理利用。推进人口向其他区域有序转移,鼓励外出务工人员在其工作所在城镇落户定居。

(五)有序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强化转型发展支撑。创新投融资机制,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通过与政府合作模式(PPP)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统筹规划、有序建设科教文卫、环保、水利、通信、防灾减灾等公共基础设施,提高保障水平。支持园区生态化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必要的防洪排涝、水资源保障、通景交通基础设施,加强点状开发的县城和重点镇完善城镇基础设施及对外交通设施。

(六)严格“治旧控新”,促进工业集中集约发展。完善“腾笼换鸟”体制机制和政策举措,在国家和省定标准基础上,制订更为严格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标准,坚决关停淘汰能耗高、污染重、治理无望的企业和生产线。对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现有产业,运用经济、法律手段,辅以必要的行政手段,促进相关企业跨区域转移或关闭。严格控制新上工业项目,控制各类开发区数量和规模扩张。支持已有工业开发区块实行“零污染”生态型改造,促进符合环保标准的工业企业向园区集中。支持发展污染少、能耗低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七)增强公共服务能力,着力改善民生。逐年提高民生支出在公共财政支出中的比重,优先发展教育、医疗、养老等社会事业。加强农民培训,提高就业创业能力,鼓励农民外出务工、自主创业,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提高公共服务设施利用效率,切实满足群众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八)全面深化改革,建立有利于转型发展、绿色发展的体制机制。稳步开展适应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需要的政府职能转变与机构改革。精简、合并工业经济管理部门,充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产业促进机构。适当调整乡镇行政区划,分类指导各乡镇机构设置,大力探索推行大部门制、大乡镇制,实现行政管理的扁平化。健全城乡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深化农村确权赋权改革,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积极探索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探索开展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改革,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三、政策措施

(一)建立试点示范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省编委办、省农办(省扶贫办)、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宗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局、省金融办等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国家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示范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试点示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发改委和省环保厅要牵头加强对试点示范工作的统筹协调、督查指导和跟踪评估,推动工作交流,及时总结经验。省级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设区市要积极支持试点示范工作,加强指导,主动服务。各试点示范县要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试点示范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切实推进国家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示范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二)加强试点示范工作的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试点示范县企业债券发行申请,省里积极向国家争取,同时省里在安排地方政府债券时向试点示范县适当倾斜。推进省发展和改革方面的专项资金开展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改革和竞争性分配改革,支持试点示范县开展试点示范工作。将在开化、淳安实施的生态环境财政奖惩制度推广到其他试点示范县。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试点示范县的信贷额度支持。

(三)支持试点示范县破解发展空间制约和合理用地需求。根据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功能分区布局,允许试点示范县开展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布局。结合实际需要,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安排上给予支持,推进试点示范县生态移民安置小区以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建设。根据试点示范县实际,适当降低省重点建设项目、重大产业项目的申报标准;对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的,在完成供地手续后,省给予用地指标奖励。适当减少试点示范县省统筹垦造耕地任务数。

(四)完善绩效评价考核机制。制订完善符合重点生态功能区定位的绩效评价考核办法,提高生态保护、生态经济、民生改善和改革进展等指标的权重。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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