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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5-778055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5-09-11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15〕30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0014349/2015-778055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5-09-11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15〕30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日期: 2022- 09- 22 15: 08
  • 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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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15年11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860元、1660元、1530元、138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7元、15.2元、13.8元、12.5元四档。 

请各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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