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15-778055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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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省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15-09-11 |
发文字号: | 浙政发〔2015〕30号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索引号: | 000014349/2015-77805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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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 ||
发文机关: | 省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日期: | 2015-09-11 | ||
发文字号: | 浙政发〔2015〕30号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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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15年11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860元、1660元、1530元、138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7元、15.2元、13.8元、12.5元四档。 请各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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