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2-783335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
---|---|---|---|
发文机关: | 浙江省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2-09-14 |
发文字号: | 浙政函〔2022〕138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00-2022-0021 |
有效性: | 有效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2-783335 | ||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 ||
发文机关: | 浙江省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22-09-14 | ||
发文字号: | 浙政函〔2022〕138号 |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00-2022-0021 | ||
有效性: | 有效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浙江省泰顺县境内上白石水利枢纽工程淹没区范围的批复 |
|
泰顺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要求调整《关于禁止在浙江省泰顺县境内上白石水利枢纽工程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的请示(泰政〔2022〕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白石水利枢纽工程正常蓄水位调整为175.00米。调整后,淹没区范围主要涉及泰顺县龟湖镇新湖村、龟湖村、白银村和郑家庄村,西旸镇的垟边村和垟溪林场。 二、工程淹没区的实物调查工作,按福建上白石水利枢纽工程(175.00米方案)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工作大纲(浙江省部分)(报批稿)进行。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浙江省泰顺县境内上白石水利枢纽工程淹没区范围的通告》由你县在工程淹没区所在镇、村和垟溪林场张贴,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 四、你县要认真做好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和调整正常蓄水位后实物调查工作的政策宣传,依法做好征地拆迁、移民安置、补偿处理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依法稳妥处理实物调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问题,切实维护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和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附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浙江省泰顺县境内上白石水利枢纽工程淹没区范围的通告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浙江省泰顺县境内上白石水利枢纽工程淹没区范围的通告 为确保上白石水利枢纽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做好工程淹没区范围调整工作,特通告如下: 一、浙江省泰顺县境内上白石水利枢纽工程调整后的淹没区控制范围,包括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下的经常淹没区和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上因水库洪水回水、风浪、船行波、冰塞壅水等产生的临时淹没区。水库正常蓄水位为高程175.00米。其中: 1.林地、草地:正常蓄水位为高程175.00米以下; 2.耕地、园地:寿泰溪支流为高程175.50—176.74米以下,柘泰溪支流为高程175.50米以下; 3.人口、房屋:寿泰溪支流为高程176.00—176.74米以下,柘泰溪支流为高程176.00—176.02米以下; 4.专业项目:按照《防洪标准》(GB50201-2014)和相关技术标准确定。 主要涉及泰顺县龟湖镇新湖村、龟湖村、白银村和郑家庄村,西旸镇的垟边村和垟溪林场。 水库淹没区范围详见调整后的福建上白石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范围示意图(浙江省部分)。 二、本通告发布后,《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泰顺县境内上白石水利枢纽工程淹没区实物调查有关问题的批复》(浙政函〔2016〕189号)有关禁止在工程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适用范围作相应调整。 三、本通告发布后,由项目业主会同所在地政府根据福建上白石水利枢纽工程(175.00米方案)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工作大纲(浙江省部分)(报批稿),重新组织开展实物调查工作。 四、工程淹没区内的所有单位、组织和个人要严格执行本通告的规定,积极支持配合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干扰实物调查和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特此通告。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2日 |
打印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