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13-776942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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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13-08-01 |
发文字号: | 浙政办发〔2013〕102号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索引号: | 000014349/2013-77694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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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 ||
发文机关: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日期: | 2013-08-01 | ||
发文字号: | 浙政办发〔2013〕102号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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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1日 浙江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 消防工作考核坚持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考核对象为11个设区市政府,综合考核各地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 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基础、省政府部署的其他工作及管理创新共五个部分。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核工作由省公安厅牵头,会同省综治办、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文化厅、省安监局等部门,并邀请有关专家参加,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六条 消防工作考核工作程序: (一)明确任务。每年3月底前,省消防安全委员会根据本办法明确并下达给各设区市消防工作目标任务。 (二)督导抽查。每年年中组织一次消防工作抽查。 (三)日常考核。对阶段性工作进行日常考核,考核成绩直接计入年终考核成绩。 (四)年度自查。每年年底前,各设区市政府逐项进行自查,形成年度自查报告,于次年1月5日前报省政府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五)年终考核。次年初,消防工作考核与全省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一并组织进行。考核工作操作细则由考核工作组研究制定。考核工作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工作操作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7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发生重大以上亡人火灾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六)审定。考核结果经考核工作组审议后,由省公安厅上报省政府审定。 (七)通报。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公安厅向各设区市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通报。 第三章 结果运用 第七条 经省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省委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设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考核得分按比例计入全省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总分。考核结果作为全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 第十条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设区市政府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政府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第十四条 相关数据的年度统计时限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起施行。已签订责任书的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与本办法规定的消防工作考核一并进行,不再另行组织。 附件:政府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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