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29/2022-781146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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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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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浙环便函〔2022〕197号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省级标杆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 建设申报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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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浙江省长江经济带工业园区水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暨深化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工作方案》(浙环函〔2022〕162号)(下简称《工作方案》)及附件《浙江省标杆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指南》(下简称《建设指南》)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省级标杆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下简称标杆工业园区)建设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按照《建设指南》要求的培育对象,在雨污管网可视化、管理数字化、生态保护修复、减污降碳协同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且完成标杆工业园区建设方案。 二、申报程序 按照“申报一批、培育一批、认定一批”的方式,有序推进标杆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有申报意向的工业园区,经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经信局和治水办联合推荐,完成申请表、标杆工业园区建设方案等申报材料(见附件1和2)。标杆工业园区实施分批申报,申报材料经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市治水办联合审核把关后于每年3月底前统一报送我厅,今年第一批标杆工业园区的申报材料请于8月20日前,完成报送。 三、评估和认定 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经信厅、省治水办并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发布年度培育名单。列入培育名单的工业园区完成省级标杆工业园区建设任务后,经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和市治水办联合评估和验收;验收通过的可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省级标杆工业园区认定申请。经省生态环境厅、省经信厅和省治水办联合评估和认定工作后,公布省级标杆工业园区认定的名单。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水处,王静、张子煜,联系方式:13857142807(浙政钉),15652908229(浙政钉)。 附件:1.省级标杆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申报表 2.省级标杆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方案编制大纲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7月27日 相关附件: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省级标杆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 建设申报工作的通知.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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