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2-781056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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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22-06-10 |
发文字号: | 浙政办发〔2022〕35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01-2022-0012 |
有效性: | 有效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2-78105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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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
发文机关: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日期: | 2022-06-10 | ||
发文字号: | 浙政办发〔2022〕35号 |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01-2022-0012 | ||
有效性: | 有效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支持农业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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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引导支持农业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实施农业“双强”、乡村建设、农民共富三大行动,以农产品保供和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规模化、集聚化、融合化、数字化、品牌化、国际化为方向,以全产业链补强和联农带农机制建设为重点,以强化科技创新和政策供给为保障,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市场拓展力强、综合实力强、带动作用强的农业龙头企业,打造一批产业链条全、质量效益好、与农民利益联结紧的农业全产业链,为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持续动力。 (二)主要目标。农业龙头企业矩阵不断壮大,规模实力持续提升,联农带农能力显著增强,品牌影响力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提升。到2025年,全省农业龙头企业达到8000家,其中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达到1000家,争取培育10家年销售收入超百亿元的农业头部企业和20家年销售收入超50亿元的大型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农业龙头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1.5%以上,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达到1000家;建设200个以上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打造100条单条产值超10亿元的农业全产业链,其中百亿元以上的省级标志性产业链10条。 二、重点任务 (一)建设规模化种养基地。立足粮食生产功能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现代农业园区等平台建设,鼓励和引进农业龙头企业在省内布局原料生产基地。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开展农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化规模种养基地和农业标准地等项目建设,完善基地条件和配套设施,提升支撑服务乡村产业能力。加强农田宜机化改造,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农业机械装备,因地制宜探索推广农机装备“龙头企业购买、农民租用”“农户自愿联合、机具共享”等模式,高效开展农机服务。(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供销社、省林业局,各市、县〔市、区〕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深化拓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围绕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合理布局农产品加工业。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市、区)统筹规划建设农产品加工园区,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进科技研发、质量检测、冷库冷藏、废水废气废渣处理、电子商务直播等设施设备共建共享。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精深加工和副产品综合利用加工,积极开发加工便捷风味菜品,做大预制菜产业。支持各地对农产品加工类龙头企业在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中,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相区别,实行单列评价或设置加分项,在类别认定中通过提档升级等给予倾斜。山区26县农业加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强度、亩均增加值、亩均税收指标按0.7修正系数下调立项标准。(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林业局) (三)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活力。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农产品绿色循环、精深加工、质量管控、减排减损等领域技术创新与攻关,加大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设备引进力度。引导农业龙头企业深化与高校、科研院所、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合作,实行科技成果入股、人才柔性引进、实验基地共享等制度,建设“政产学研用”优势资源集聚融合的创新联合体。支持农业龙头企业承建高品质科技推广基地。支持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申报农机首台(套)装备认定,加快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卡脖子”技术集中攻关,提高技术应用水平和物资装备条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农科院、省林业局) (四)强化数字化引领。支持农业龙头企业扩大数字技术应用,开展数字工厂、数字牧场、数字渔场、农业物联网基地建设,健全智慧农业技术体系。支持有实力的农业龙头企业建设单品种全产业链数字化管理系统,打造产业互联网等生产性服务共享平台,推进政企数字化管理平台有序联通,共建共享乡村产业信息数字资源。(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供销社、省农科院、省林业局) (五)打通补强新型商贸流通。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发展订单直销、连锁配送、电子商务、加工体验、中央厨房等新型业态,支持建设通风贮藏库、气调贮藏库、机械冷库、预冷库等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设施,承担各级农产品收储业务,配套建设集中储藏冷库、零售网点冷柜和冷链物流设施,扩大配送范围。各地统筹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加快改造或新建农产品共享型冷库、冷链物流中心,发展农产品流通主渠道企业,支持培育冷链物流集团公司。(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社、省林业局) (六)创新打造知名品牌。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创新经营品类、提升产品品质、创建自主品牌,推行母子品牌、全产业链品牌以及品牌联盟等模式。建立农业品牌目录制度,推进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特色农产品品牌体系建设,每年培育20家以上“品字标浙江农产”品牌企业。充分发挥各类农产品展示展销平台和行业协会作用,紧密结合农事节庆活动开展农产品品牌推介。支持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推广直播带货等新型营销模式,拓展品牌农产品中高端市场。加大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力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供销社、省林业局) (七)加快构建全产业链格局。引导农业龙头企业联合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参与产业农合联建设,构建让农民分享加工流通增值收益的利益联结机制。支持通过兼并重组、股份合作、资产转让等形式组建大型农业龙头企业集团,推进主导产业与休闲、文旅、教研、康养等深度融合,提高产业链上下游协同水平和抗风险能力。实行农业全产业链“百链千亿”行动,培育壮大“链主”企业,推动每个县(市、区)至少打造1条产值超10亿元的农业全产业链。(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供销社、省林业局) (八)开拓国内外中高端市场。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共建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国家战略,开拓新兴消费市场。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到省外、境外投资现代农业项目,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等国内外展销会,扩大农产品进出口贸易。支持农业龙头企业申请注册国际商标,培育国际农产品品牌。在有效控制风险前提下,鼓励利用出口信用保险为农产品出口提供保障。整顿海运口岸收费项目,降低集装箱进出口常规收费水平,减轻国际货运成本。(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外办、省市场监管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海港集团) 三、支持政策 (一)加大财政支持。各级财政通过贷款贴息、风险补偿、担保保费补贴或项目建设补助等方式,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探索建立政策激励机制,大力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开展加工技改、优良品种繁育、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应用、市场建设、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品牌推广、环保建设、种养基地建设和挂牌上市等。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建设。发挥各级政府产业基金带动作用,对符合推荐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项目,加大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 (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业所得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从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农业龙头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农业龙头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农业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引进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加工生产设备,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从事种植、养殖、捕捞生产以及省定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内的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电力公司) (三)强化用地保障。省级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至少安排5%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各地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应合理安排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扩建、新建项目用地。探索对省重大产业项目专设现代农业准入标准,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参与省重大产业项目建设。农业龙头企业规模化种植的,给予全面落实设施农用地政策。鼓励农业龙头企业通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流转闲置或低效使用的场所和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农业产业。支持农业龙头企业通过开展生态保护修复,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发展农业产业。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合建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仓储烘干、保鲜库、农机库棚、产地预冷等农业基础性设施。用于发展我省重要农产品保供和特色优势产业且用地集约达到国家标准的农业项目用地,或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 (四)强化人才支撑。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参与省级重点人才计划等各类人才工程。培育企业领军人才,将其纳入高素质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省级每年培训100名以上引领型农业企业家,全省每年培训1000名以上成长型农业企业家。加大人才引进力度,支持大学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群体返乡入乡创业,落实财政补贴、担保贷款、创业用地等政策。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现代农业企业的,按规定给予最高10万元创业补贴;到农业龙头企业就业符合相关条件的,享受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政策。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职称评审通道,细化企业技术人员、返乡创业大学生等主体评价标准。探索建立农业龙头企业用工对接机制。(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林业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担保集团) (五)加大金融支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农业龙头企业贷款投放力度,农业龙头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涉农贷款增速。鼓励开发专属贷款产品,推动首贷、信用贷,推广随借随还模式,创新订单、仓单、存货、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产品。拓宽涉农贷款抵质押物范围,依法合规探索开展大型农机具、温室大棚、养殖圈舍、生物活体及农业商标、保单等抵质押贷款,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等抵质押贷款业务。支持优质农业龙头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挥农合联金融服务作用。深化银担合作,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担保覆盖面,鼓励降低农业龙头企业担保费率。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增品扩面,创新气象指数保险、价格指数保险、产值产量保险等新型险种,适度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比例。(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省担保集团)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粮食安全和推进农业现代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与推动政策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农业龙头企业认定监测程序,完善认定监测数字化应用。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参与“凤凰行动”计划,加强上市培育辅导和支持,推动企业到主板、科创板或赴境外上市。 (三)强化服务指导。创新服务方式,健全调查分析制度,及时跟踪掌握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针对性给予帮助指导。发挥各级农业龙头企业协会作用,推进企业生产、市场行情、产销对接等信息共享,增进交流合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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