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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2-78051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04-27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22〕12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0014349/2022-78051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04-27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22〕12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
  • 日期: 2022- 05- 16 10: 34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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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行动方案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推进海洋强省建设,加强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陆海统筹、流域海域协同治理,深化巩固“五水共治”成效,推动海洋污染防治向生态保护修复和亲海品质提升升级,促进海湾转清转净、转秀转美,实现人海和谐,全力服务海洋强省和全省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

分区分类梯次推进34个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到2025年,基本建成10个水清滩净、鱼鸥翔集、人海和谐的美丽海湾,以美丽廊道、美丽岸线、美丽海域为重点的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布局基本形成,海洋环境质量稳定提升,生物多样性持续改善,滨海湿地得到保护修复,公众亲海体验感得以提升,数字治理体系有效构建,实现环境美、生态美、和谐美、治理美。

二、主要任务

(一)构建陆海联通美丽廊道。

1.强化联通水系生态保护。以钱塘江、曹娥江、甬江、椒江、瓯江、飞云江、鳌江等7条入海河流为重点,强化陆海生境互联互通,构建一批陆海联通美丽廊道,丰富生物多样性,因地制宜改善水生态环境。(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沿海设区市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调整优化部分养殖区海塘口门、通航孔的调度方式,打通洞头灵霓大堤等潮汐通道,在有条件的区域建设或改造口门湖泊。(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

2.加强入海河流氮磷控制。采用断面浓度控制方法实施入海河流总氮、总磷控制,总氮排放浓度以2020年监测值为基准实施递进式削减,总磷排放浓度满足各河流水环境质量目标要求。分级组织实施控制计划,省本级负责7条主要入海河流及7个主要入海溪闸,沿海设区市负责辖区内其他主要入海河流。推进河流污染物入海通量监测,逐步建立入海河流总氮、总磷监控体系,科学推进入海河流污染物减排。(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

3.推进陆源污染防治。巩固“五水共治”成效,深入实施河长制,持续提升入海水系环境质量。(责任单位:省治水办、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河长办)提升城镇污水处理能力,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强基增效双提标”行动。到2025年,全省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保持在98%以上,沿海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政村覆盖率达到95%。(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完成沿海开发区(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经信厅)深化“肥药两制”改革,年推广应用有机肥100万吨以上。(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二)打造人海和谐美丽岸线。

1.加快入海排污口整治提升。逐一明确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动态清理“两类”(非法设置和设置不合理)排污口,规范入海排污口的备案管理和树标立牌。明确入海排污口分类,坚持“一口一策”分类攻坚,完成重点入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实现在线监测全覆盖,稳定达标排放。推动海上监测与陆上巡查、执法联动监管,健全入海排污口分类监管体系和长效管理机制。(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

2.开展海岸线修复工程。加强海岸线保护与整治修复,重点加强沙滩资源和砂砾质岸滩保护修复。(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推进生态海岸带建设,依法拆除废旧码头和沿岸非法人工构筑物,增加海岸带地区绿地、水系等生态空间占比,到2025年,建成4条生态海岸带先行段。依托海塘安澜千亿工程,开展海塘岸带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海塘生态化改造。到2025年,沿塘环境整治率达到100%,海塘自身生态化改造率达到50%以上,改造护塘河300公里。(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

3.提升亲海空间品质。开展“净滩净海”行动,探索建立“海上环卫”工作机制,加强海水浴场、滨海旅游度假区等亲海区岸滩、海面漂浮垃圾治理和入海污染源排查整治。加强海水浴场水质、赤潮灾害等监测预警,及时发布提醒信息,保障公众亲海人身安全。到2025年,实现旅游季节主要海水浴场水质监测预报和信息发布全覆盖。(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实施海岛大花园建设,加强海岛自然景观保护和生态系统修复,到2025年,全面建成十大海岛公园。推进各类环保实践活动,优化公众亲海体验,每年组织各类海洋文化活动20场左右。到2025年,沿海新增4A级旅游景区5家以上。(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

(三)培育碧海风情美丽海域。

1.加强海上污染排放管控。推动沿海主要港口和中心渔港落实“一港一策”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沿海港口码头和船舶修造厂等的绿色岸电、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统一纳入沿海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建立健全港口船舶污染物收集、接收、转运、处置联合监管机制,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置率达到100%。(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浙江海事局)开展美丽渔港建设行动。大力推进海水生态健康养殖,加强海水养殖用投入品执法监管。严格管控海水养殖尾水排放。(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加强海水养殖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协作,规范整治海水养殖排污口,到2023年底前,出台海水养殖尾水排放地方标准。(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

2.实施海域海岛生态保护修复。加大沿岸带、近海带、重要海湾、重点保护岛群等海洋生态空间的保护力度,逐步修复海湾、海岬、湿地、岸滩等特有生态空间,开展存量围填海生态修复。推进重要湿地建设和红树林保护修复,到2025年,沿海区域新增一批省级以上重要湿地,新植红树林200公顷以上,修复红树林200公顷以上。探索发展海洋蓝碳,全面开展海洋碳储量和碳汇能力调查评估。加强海洋自然保护地建设与保护,支持普陀中街山列岛、嵊泗马鞍列岛开展海洋国家公园试点,谋划建设浙东海洋公园,完成省级以上海洋公园勘界定标,探索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海洋自然保护地体系。(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

3.开展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开展海洋生物多样性监测与调查,掌握海洋生物多样性和生物质量状况。加强渔业生境保护修复,因地制宜设立渔业保护区或其他自然保护地,加强禁渔休渔管理,严格执行捕捞许可管理制度,实施幼鱼保护制度。科学开展增殖放流,“十四五”期间放流100亿单位。在瑞安、普陀、嵊泗等海域建设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实施海岛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打造一批生物多样性保护(列)岛。开展农业外来入侵植物、农作物外来入侵病虫害普查。加强互花米草等外来入侵物种治理。(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持续开展沿海区域水鸟同步调查,加强黑脸琵鹭、中华凤头燕鸥等濒危物种保护。(责任单位:省林业局)

(四)提升美丽海湾治理能力。

1.构建美丽海湾整体智治体系。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推进美丽海湾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迭代升级“浙里蓝海”应用场景,推进“生态环境问题发现・督察在线”系统在海洋领域应用。建立完善全省美丽海湾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体系,编制美丽海湾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指南,推动完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加快沿海工业园区智能监控系统建设。推广建设“海洋云仓”船舶污染物防治系统。强化卫星遥感监测、自动监测、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手段应用。(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浙江海事局、省治水办)

2.提升海洋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完善海洋风险防范体系,加强海上预警预报体系建设。提升赤潮灾害监视监测和预警预报能力,加大赤潮巡查力度。(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加强对沿海重点行业企业的环境监管,强化石化产业、危险化学品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浙江海事局)加强海上溢油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完善溢油应急反应体系,强化溢油防控机制。加强应急信息共享和船舶污染监视监测系统、应急辅助决策支持系统建设。探索建立现代化船舶污染应急处置体系。(责任单位:浙江海事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

3.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落实国家围填海管控政策,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全面实施以“三线一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调整优化不符合海洋环境功能区定位的产业布局。(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推动沿岸石化化工、港航物流、临港制造等产业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体系,分类推进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改造。(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大力发展现代海洋渔业,控制近海捕捞强度,加强渔业资源养护。加快发展海洋碳汇渔业。(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推动海洋新能源开发,安全高效发展沿海核电,科学布局建设海上风电,有序开展海洋潮流能利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

三、重点突破

(一)打造重点美丽海湾。在宁波、温州、舟山、台州各选择1个单元开展建设,到2023年,先行建成美丽海湾。宁波市梅山湾着力探索以“生态港”为名片、治理与发展互促的现代化路径,建设滨海宜居型美丽海湾;温州市洞头诸湾全面提升生态环境,加快打造“海上花园”,建设蓝海保育型美丽海湾;舟山市普陀诸湾依托“四个舟山”建设,打造海洋生态良好、绿色通道畅通、文化内涵丰富、文化旅游繁荣的生态海岛,建设蓝海保育型美丽海湾;台州市台州湾通过构筑“一轴两带三区”新布局,提升湾区亲海品质,优化休闲、景观功能,建设滨海宜居型美丽海湾。(责任单位:宁波市、温州市、舟山市、台州市政府)

(二)推进重点海湾综合治理。以“三湾一港”为主战场,推进重点海湾综合治理,重点突破河口-海湾生态系统碎片化、生态系统健康程度低等瓶颈。深入推进杭州湾区域综合治理攻坚,到2025年,钱塘江干流省控断面达到或优于Ⅱ类水质比例达到100%,重要滨海湿地得到有力保护,东方白鹳等滨海湿地鸟类种类和数量稳中有升,基本建成3条生态海岸带先行段。深化象山港区域综合整治,强化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到2025年,象山港基本建成宜居宜业宜游的滨海宜居型美丽海湾,蓝点马鲛等水产种质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加快三门湾、乐清湾临港产业整治和转型升级,保护修复滩涂、盐沼等滨海湿地,到2025年,养殖污染得到有效治理,三门县蛇蟠岛海岛公园基本建成,乐清湾50公顷红树林营建完成,海湾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显著恢复。(责任单位:沿海设区市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推进。沿海设区市政府是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按照“一湾一策”要求编制各建设单元的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实施方案;建立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方案相关任务落实。沿海各设区市、各部门要明确年度工作计划,并纳入美丽浙江建设重点工作任务书一体推进实施。

(二)加大经费投入。沿海各级政府要加大经费投入,重点保障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海洋治理能力提升等工作。健全投入保障机制,完善多元化投入机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

(三)加强评价管理。以“蓝海”指数为基础,构建差异化评价指标体系。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评价管理办法,组织开展评价。相关评价结果纳入“五水共治”和“美丽浙江”建设考核体系。

(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强美丽海湾宣传,提升美丽海湾文化体验。加快海洋文化资源转化利用,打造海洋文化标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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