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2-779425 | 主题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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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浙江省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2-04-21 |
发文字号: | 浙政函〔2022〕59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00-2022-0004 |
有效性: | 有效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2-7794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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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 | ||
发文机关: | 浙江省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22-04-21 | ||
发文字号: | 浙政函〔2022〕59号 |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00-2022-0004 | ||
有效性: | 有效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沙埠窑遗址保护规划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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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恳请公布沙埠窑遗址文物保护规划的请示》(台政〔2021〕6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沙埠窑遗址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二、规划是实施沙埠窑遗址保护和管理工作的依据,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三、规划中涉及的文物保护与展示利用、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编制具体方案并按程序另行报批。 四、你市要严格按照规划的要求,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强化沙埠窑遗址的保护和管理,认真落实各项保护措施,有效维护周边环境风貌,确保历史文化遗产安全完整。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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