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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2-779031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贸合作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2-03-21
发文字号: 浙政办函〔2022〕20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0014349/2022-779031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贸合作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2-03-21
发文字号: 浙政办函〔2022〕20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温州市等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的复函
  • 日期: 2022- 03- 23 10: 03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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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湖州市、嘉兴市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要求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的请示(温政〔2021〕45号、湖政〔2021〕40号、嘉政〔2021〕46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们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工作。

二、你们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试点工作。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积极培育新形势下开展国际合作新优势,为全省扩大利用外资总结有益经验。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三、省级有关单位要加快研究制定试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加大政策支持、工作协调和业务指导力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努力打造高质量外商投资集聚区。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温州市等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的复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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