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杭州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依法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省人民政府在杭州市暂时调整适用〈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省政府决定,在杭州市暂时调整适用《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暂时调整适用期限为3年。省级有关部门、杭州市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调整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与试点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附件:在杭州市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目录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在杭州市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目录 序号 | 国家改革事项 | 改革事项内容 | 法规规章规定 | 调整适用情况 | 施行日期 | 1 | 优化破产企业土地、房产处置程序 | 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因债务人资料缺失或第三方机构(如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不配合竣工验收等情形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经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安全鉴定合格后,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竣工的建设工程,业主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条件进行竣工验收。 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擅自使用。 业主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作为房屋产权登记或工程移交的依据之一。 | 在杭州市暂时调整适用《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允许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因债务人资料缺失或第三方机构不配合竣工验收等情况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经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安全鉴定合格后,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调整后,杭州市明确可直接进行工程质量安全鉴定建设工程的条件,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鉴定专业机构的管理,确保相关建设工程满足质量安全要求。 | 自《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省人民政府在杭州市暂时调整适用〈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 2 | 取消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考核发证及强制检定 | 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调整为企业自主管理,不需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发证,也不再实行强制检定,但应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 | 《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第一款 下列计量器具依法实行强制检定;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不得使用: ……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省有关部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 ……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省有关部门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用于内部计量校准;但是,其最高计量标准应当经计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省有关部门的最高计量标准,未经计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用于内部计量校准的,由计量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在杭州市暂时调整适用《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有关规定,允许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企业自主管理,不需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发证,不再实行强制检定。 调整后,杭州市加强对企业自主管理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确保计量标准准确。 | 自《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省人民政府在杭州市暂时调整适用〈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 3 | 优化常用低风险植物和植物产品跨区域流通检疫申请流程 | 试点城市明确以本城市为调入地、必须经过检疫的常用低风险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要求,并在“全国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和“林业植物检疫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公示,调出地植物检疫机构根据公示要求进行检疫,并出具检疫证书,企业在收到检疫合格证书后即可调运。改革后,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按职责做好对检疫证书的查验审核,并完善复检制度,严格把好植物和植物产品跨省调运的检疫关。 | 《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第八条 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调运(包括邮寄和随身携带),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县(市)内凭产地检疫合格证运销。 (二)调出县(市)的,调出单位或个人应凭产地检疫合格证和调入地的县以上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调运植物检疫要求书,在调运前5日向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未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的,调出单15日向所在位或个人应在调运前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并交纳调运检疫费。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其中产地检疫费与调运检疫费不得重复收取。 (三)从外省或省内外县(市)调入的,调入单位或个人应事先征得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或个人提出检疫要求,经调出地的县以上植物检疫机构(外省需经省授权的县以上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入。调入的植物除不得带有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外,还不得带有本省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必要时,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有权进行复检;复检中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禁止种植;无法进行除害处理的应予销毁。 (四)调入单位或个人应将植物检疫证书(正本)保存2年备查。 | 在杭州市暂时调整适用《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允许从外省或省内外县(市)向杭州市调入必须检疫的常用低风险植物和植物产品时,取消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签发调运植物检疫要求书环节,由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在相关信息系统公示和更新检疫要求。调出地植物检疫机构根据公示要求进行检疫并出具检疫证书,企业在收到检疫合格证书后即可调运。 调整后,杭州市及时公示和更新常用低风险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要求,并做好对检疫证书的查验审核,完善复检制度,严格把好植物和植物产品跨区域调运的检疫关。 | 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杭州市暂时调整适用《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决定.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