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2-785554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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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22-11-25 |
发文字号: | 浙政办发〔2022〕68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01-2022-0027 |
有效性: | 有效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2-78555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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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 ||
发文机关: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日期: | 2022-11-25 | ||
发文字号: | 浙政办发〔2022〕68号 |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01-2022-0027 | ||
有效性: | 有效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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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助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破除隐性门槛,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准入成本 (一)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印发实施我省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工作方案,畅通市场主体意见反馈渠道,加强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报送,对带有市场准入限制的显性和隐性壁垒开展清理。深入推进杭州市市场准入效能评估试点。深入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实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牵头,省级有关单位和各市、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优化工业产品管理制度。深化工业产品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工业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涉及的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管理,全面细化审批工作标准和证后监管措施。落实国家生产企业质量信用评价规范,加强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推进获证企业生产过程质量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分产业建设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100个以上,年度累计服务各类市场主体10000家以上。(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级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备案。2022年底前,编制完成我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市县两级对照认领并编制完成本地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各级行业主管部门逐级制定或细化完善本级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向社会公布新版办事指南。深入开展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推动行政备案网上办、掌上办、一网通办,推进行政备案与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协同联动。实施准入准营“一件事”改革,推动高频行业营业证照集成办理。(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等省级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切实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印发我省落实规范招投标主体行为的通知,健全招投标监管体系。开展全省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加强对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推广电子签章互认、“不见面开标”、远程异地多点评标,探索在招投标中应用“浙里办”法人数字证书。规范小额零星政府采购,从源头上解决违规设置的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等问题。研究制定全省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事项清单,进一步明确采购各方主体禁止行为。加快推广数字保函,及时清退应退未退的沉淀保证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省级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全面便利市场主体登记。统一全省登记规范和审查标准,优化外资企业登记服务,有序推动外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网上办理。推行企业迁移“一件事”改革,实现跨区域迁移线上“零跑动”、线下“跑一次、跑一地”。推动优化长三角区域企业跨省(市)迁移涉税涉费办理流程,实现涉税涉费资质信息、权益信息和历史申报档案向迁入地移交。健全市场主体歇业制度,制定社保、公积金等配套政策。迭代升级注销“一网服务”功能,优化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和普通注销办理程序,深化“照章、照银、证照、税务”企业注销联动机制。(省人力社保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等省级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推动减轻市场主体经营负担 (六)严格规范政府收费和罚款。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从严实施部门收费公示制度。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制定我省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标准,开展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处罚内容专项清理。2022年底前,完成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级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动规范市政公用服务价外收费。建立企业缴费负担定点监测机制,加强水、电、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服务价格监管,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和收费项目一律实行清单管理。全面推行居民用户和用电报装容量160千瓦以下的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投资”,对符合条件的终端用户实现直供到户和“一户一表”。督促商务楼宇管理人等及时公示宽带接入市场领域收费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级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规范金融服务收费。健全银行收费监管长效机制,依法查处商业银行转嫁费用、贷款强制捆绑金融产品或服务等行为,督促银行、支付机构落实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降费政策,保持政府性融资平均担保费率不高于1%。鼓励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进一步降低股票交易佣金、基金产品费率等服务收费。(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等省级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加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治理,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承诺和信息公示,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会员企业到特定机构接受检测认证培训等或以评比达标表彰等名义违规向企业收费。完成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清理整治情况“回头看”。(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省级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动降低物流服务收费。深化“四港联动”发展,强化货运领域收费监管。落实减并港口收费政策,宁波舟山港引航费基准费率降低10%,省海港集团降低海运相关环节收费。推动大宗货物“公转水”和内河集装箱运输,继续执行内河集装箱免征过闸费等政策。推进台州湾区公铁水多式联运、衢州市四省边际多式联运枢纽港公铁水联运等工程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省级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优化涉企服务,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 (十一)全面提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线下“一窗办理”和线上“一网通办”水平。推动企业开办注销、不动产登记、招工用工等高频事项“一件事”集成化办理。构建完善统一的电子证照库,明确各类电子证照信息标准,推广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合同、电子签章等应用,推动实现高频事项异地办理、跨省通办。(省人力社保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等省级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优化投资和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全面推行区域评估制度,实现省级以上平台环评、能评、压覆矿、地质灾害、水土保持、防洪评估、水资源论证、地震、文物保护等区域评估全覆盖。支持市场主体通过自行开发或合作开发等方式,参与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深化“多测合一”改革,推进规划选址与用地预审“多评合一”,探索施工许可分阶段办理新模式,推动各地对用地、环评等投资审批有关事项,根据职责权限试行承诺制。建立政银双向对接机制,实现项目审批、资金需求、信贷政策等信息双向共享。2022年底前,实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与市政公用服务企业系统互联、信息共享,推进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多部门联合审批外线接入工程。探索推进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多规合一”、不动产登记等系统互联互通。(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文物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省电力公司等省级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着力优化跨境贸易服务。依托省RCEP企业服务平台,助力企业用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规则。持续深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实现“通关+物流”“外贸+金融”等功能一键跟踪、掌上查询。推动跨境电子商务一站式服务平台建设,优化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工作流程,解决跨境电子商务退换货难问题。(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等省级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提升办税缴费服务水平。优化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推广简易高频事项掌上办,实现100%税费服务事项网上办。开展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省域试点,全面推广“浙里办票”应用,2022年底前,实现全省企业全覆盖。(省税务局牵头,省档案局、省财政厅等省级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规范中介服务。建立省级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修订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推广应用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平台,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监管。复制推广杭州市商事登记中介服务管理机制。完成全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领域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清理规范环境检测、招标代理、产权交易、融资担保评估等涉及的中介服务违规收费和不合理收费。(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省级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健全惠企政策精准直达机制。2022年底前,县级以上政府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等醒目位置设置惠企政策专区,推动政策快兑直达。鼓励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惠企政策集中办理窗口,深化“浙里办”移动端服务。(省级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加强公正监管,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十七)创新实施精准有效监管。深入推进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定联合监管事项清单,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推动在市场监管、税收管理、进出口等领域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精准监管,在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领域探索非现场监管,适时推广“互联网+核查”等工作模式。(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等省级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规范监管执法行为。2022年底前,编制省市两级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创新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建立违反公平执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机制。推动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进一步细化量化和动态调整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依托“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化平台,构建数字化执法监督闭环。在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安全等领域,制定完善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监管指引和标准化检查表单等。(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省级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开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交叉检查,制止滥用行政权力。开展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级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开展规范专利申请行为和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专项行动。深化数据知识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建立数据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制度。制定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服务数字经济发展的政策意见,健全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健全境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省经信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省级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切实稳定市场主体政策预期 (二十一)完善政策制定实施机制。健全政府部门与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常态化沟通平台,严格落实涉企政策制定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等要求,重大涉企政策起草环节充分听取有关行业协会商会、企业意见。2022年底前,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情况专项监督工作;在重大项目投资、科技、生态环境等领域争取国家评估试点。(省级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各级行政机关抓紧对依法依规作出但未履行到位的承诺列明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2022年底前,落实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强制披露制度,将拖欠信息列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开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集中治理,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鼓励各地探索建立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省级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整治不作为乱作为。坚决纠正懒政怠政、重形式不重实绩等行为。建立健全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问题线索核查处理机制,充分发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作用,及时查处市场主体和群众反映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省信访局等省级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组织实施、强化协同配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配套措施,确保各项举措落地见效,为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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