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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1-776980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电子政务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1-12-30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21〕85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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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电子政务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1-12-30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21〕85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 “综合查一次”制度的指导意见
  • 日期: 2022- 01- 07 15: 41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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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综合查一次”制度是对涉及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多个执法主体的相关行政检查事项进行“一件事”集成,在同一时间对同一监管对象进行联合执法检查,防止监管缺位,避免重复检查的综合行政执法制度。为全面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深化“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和《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为切入点,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全面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凝聚执法合力,强化执法责任,提高执法效能,着力破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重复执法、多头执法、随意执法和执法盲区等难题,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合法权益,加快塑造变革,创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全覆盖的整体政府监管体系和全闭环的行政执法体系,打造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数字政府。

(二)基本原则。

全面覆盖。突出执法监管的重点、难点、盲点,对行政检查事项按照“一件事”集成实行清单化管理,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实现全面精准监管。

整体协同。发挥政府行政执法协调指挥机制的作用,深化多跨协同,促进执法监管整体化、规范化、标准化,实现联动闭环监管。

高效规范。一体推进法治化改革与数字化改革,贯通执法监管全流程,贯通数字化改革“152”体系与“141”体系相关模块功能,强化制度的执行、监测、监督和评价,确保执法监管到位,实现高效规范监管。

(三)工作目标。到2022年底,“综合查一次”制度得到全面推行,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等难题治理取得明显成效,政府执法监管职能全面履行,基本实现有人管、管得好、管到位,全覆盖的政府监管体系和全闭环的行政执法体系基本形成。

二、主要任务

(一)编制“综合查一次”检查场景清单。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各执法部门和乡镇(街道)以权力事项清单为基础,以监管对象或事项为联结点,全面梳理涉及同一类对象或事项有多个监管主体、需要协同执法的群众关注热点、行业治理难点、中心工作重点、部门监管盲点,形成“综合查一次”检查场景清单,明确牵头单位、协同单位、检查事项和检查内容。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对信访投诉、日常检查、网格管理、行政处罚等执法监管相关数据进行分析研判,实施风险隐患预警,根据实际动态调整“综合查一次”检查场景清单。

(二)派发“综合查一次”检查任务。依托“互联网+监管”“基层治理四平台”等平台统一开发“综合查一次”指挥应用,实现检查任务线上磋商、一键分发。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科学确定检查对象、数量、方式和检查人员。统筹调度辖区内执法力量和执法资源,着力解决执法人员、执法装备调配等问题。牵头单位和综合执法指导机构按要求组织实施,参与单位积极配合。实施检查前,除依法不予公开和上级机关明确要求不能事先通知的检查事项外,可将检查时间、依据、方式等内容事先向检查对象通报,督促检查对象落实主体责任,自行整改纠正。

(三)规范实施“综合查一次”检查。“综合查一次”执法检查统一应用“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检查结果和处理结果依法公示并同时推送至相关部门,涉案线索证据材料同步纳入证据共享库。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检查中未发现问题的,予以归档;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检查中发现的涉及行业性、区域性严重违法行为和重大危险隐患,牵头单位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相关监管部门和综合执法指导机构,由当地政府组织进行专项治理。检查和相关处理中形成的文字、视听资料和电子执法文件等资料,按照规定立卷,并做好归档和保管。

(四)加强监督评价。各地要对“综合查一次”制度实施情况实行全流程监测、监督和动态评价,深入分析检查协同、任务实施、结果运用等情况及执法对象有关意见,督促监管主体切实规范履职。对执法检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当地综合执法指导机构会同有关执法监管部门协商解决,重大问题报当地政府协调。将各执法部门和乡镇(街道)“综合查一次”制度实施情况作为行政执法评议的重要内容,并纳入法治浙江(法治政府)建设考核。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综合查一次”制度推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行政执法协调指挥机制,组织各执法主体落实“综合查一次”制度要求,并结合实际创新应用、提高实效。省综合执法办要加强规范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业务培训。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省综合执法办等单位要加强统筹,加快迭代升级“互联网+监管”“基层治理四平台”等数字化平台,支持“综合查一次”指挥应用线上运行,实现问题发现、任务形成、检查实施、监督评价全流程一体化。

(二)强化执法保障。各地、各执法主体要完善执法监管流程,建立健全执法协作、案件移送等配套制度和机制;对符合规定要求的检查结果及相关证据实行互认,简单检查事项可以依法相互委托;与推行非现场执法、掌上执法、移动执法等相结合,规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和使用,发挥行政执法制度的整体优势。省综合执法办要会同有关执法部门和地方及时总结经验做法,不断提升“综合查一次”制度执行效能。

(三)加强统筹协调。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将“综合查一次”制度作为落实行政执法为民的具体要求,将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作为构建新型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统筹持续推进全覆盖、常态化。明确责任分工,各地综合执法指导机构负责牵头组织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加强制度落地执行的协调协作,防止政出多门、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切实减轻企业、群众和基层执法部门负担。

(四)明确责任界限。各地、各执法主体按照尽职免责、失职问责原则,落实“综合查一次”责任。对严格依据检查场景清单和相关工作要求实施,监管对象未被抽查到或检查时未发现问题的情形,依法依规免于追究相关责任。对未按要求进行检查和未依法及时公示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检查任务、检查发现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等情形,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 “综合查一次”制度的指导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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