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1-776792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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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21-12-28 |
发文字号: | 浙政办发〔2021〕78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01-2021-0029 |
有效性: | 有关财税内容、收费标准执行现行法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1-77679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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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监管 | ||
发文机关: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日期: | 2021-12-28 | ||
发文字号: | 浙政办发〔2021〕78号 |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01-2021-0029 | ||
有效性: | 有关财税内容、收费标准执行现行法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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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大程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主题主线,以数字化改革引领优化营商环境,坚持问题导向、标杆引领、数字赋能、改革集成、系统推进,加快制度重塑、服务提质,打造具有中国特色、浙江辨识度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为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主要目标 (一)攻坚突破阶段(2022—2023年)。坚持高位推进,完善问题发现机制,在市场主体准入、准营、运营、退出等环节,解决一批堵点难点问题。聚力打造一批综合性与单项指标领先的营商环境标杆城市,全省域营商环境水平持续保持全国第一方阵。 (二)提质增效阶段(2024—2025年)。营商环境体制机制更加成熟定型,实现企业办事无忧、政府无事不扰,基本建成改革探索领跑省、市场机制最活省、营商环境最优省。 三、重点任务 (一)优化市场准入准营机制。 1.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深化企业开办“一件事”改革,将注册登记、公章刻制、发票申领、银行开户以及企业税务、公积金、社保、医保开户纳入全流程管理,实现企业开办全流程零成本1天办结。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实施准入准营“一件事”改革和股权转让等变更“一件事”改革,探索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制。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探索“一业一证”“多业一证”审批模式。(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社保厅、省税务局、省医保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开展市场准入综合效能评估,畅通市场主体对隐性壁垒的意见反馈渠道和处理回应机制。适时清理不当的地方准入限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3.提升投资项目审批效能。推动工程建设现场管控应用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数据共享,完善多跨协同的全流程管理链条。深化“标准地”改革,除负面清单外,新批工业用地100%按照“标准地”供地,探索推进生产性服务业“标准地”改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人防办)深化测绘验收“多测合一”“多验合一”改革。(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人防办)探索分阶段施工许可、分期验收等审批服务模式。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监管验收服务集成改革。探索推进“工程质量保险+建筑师负责制”综合改革。(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人防办、浙江银保监局) 4.优化公用设施接入服务。加快全省用水用气报装数据向省用水用气报装平台归集。(责任单位:省建设厅)逐步将有条件的城区低压供电容量标准提升至200千瓦,降低市场主体接入成本。完善电力不间断供给保障措施。(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5.优化不动产登记。提升全省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平台,建立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制度,推动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推进“不动产智治”应用项目建设,建立不动产权全链条管理和产权保护新模式。推广不动产权电子证书在政府、法院、金融机构、公用设施服务机构中的应用。优化企业网上缴税服务,实现房产交易税款异地缴纳。(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税务局、浙江银保监局) (二)提升营商办事便利化水平。 1.优化纳税服务流程。推进“十税合一”“主税附加税合并申报”省域全覆盖,探索企业财务报表与纳税申报表自动转换。到2023年,年纳税次数压减至4次以内。全面推行电子发票(票据),加强与财务核算、档案管理系统衔接,推进电子发票(票据)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实现办税缴费100%“掌上办”。到2023年,增值税发票电子化率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档案局、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2.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提升多式联运水平,加快铁路、内河航道与宁波舟山港、上海港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推行海铁联运、水水联运“车船直取”模式。推动集装箱收储、船代等中介服务向内陆多式联运站点延伸。(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浙江海事局、省邮政管理局、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杭州铁路办事处、省海港集团)深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推动口岸和跨境贸易业务统一通过“单一窗口”办理,实行海港、空港物流单证无纸化。(责任单位:省口岸办、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浙江边检总站、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浙江海事局、省机场集团、省海港集团)优化海关查验作业模式,完善企业申报容错机制,深化“两段准入”通关模式改革,推广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应用。(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3.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发挥信用在投标材料容缺受理、履约保证金减免中的基础性作用。清理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设立分支机构、限定行政区域等不合理投标条件的行为。降低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市场准入门槛。推行“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推动全省域评标评审专家共享、数字证书互认。(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与统一公共支付平台、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对接,完善交易价款结算、手续费支付、电子发票(票据)开具等功能。鼓励采购人提高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和预付款比例,加大价格评审优惠力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4.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加快多领域纠纷化解“一件事”改革,率先在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实施纠纷化解“一件事”。探索市场化调解纠纷,依托“浙江解纷码”,建立纠纷在线多元化解新模式。推进全域数字法院建设,完善执行案款发放机制,压缩执行时限。(责任单位:省委政法委、省司法厅)加强司法鉴定行业管理,建立健全鉴定人、鉴定机构诚信评价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建立专业国际仲裁院。(责任单位:省司法厅) (三)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 1.完善市场主体清算退出机制。提高财产清算效率,完善查封财产处置机制,探索独立分宗不动产分割转让、手续瑕疵财产确权等制度,建立司法拍卖所得不动产合理的完税机制。健全破产企业资产刑事查封和破产法庭解封联动协调机制。推动管理人履职“一件事”改革。深化破产领域数字化改革,实现移动端查询破产企业不动产、车辆等相关资产信息。(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省人防办)优化企业注销流程,拓展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建立简易注销容错机制,探索推进企业注销“照章联办、照银联办、证照联办”。探索实行企业休眠制度。(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省税务局、省医保局、省人防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2.加大破产重整支持力度。建立破产重整税费优惠和信贷支持机制。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对破产保护期内的市场主体给予相应地方税费、国有债权利息等减免缓缴优惠。探索建立重整成功企业信用快速恢复机制。稳慎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培育破产服务市场,完善破产管理人选定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四)提高服务与监管效能。 1.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探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首次免罚、“沙盒监管”、触发式监管等模式。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精准监管机制,深化信用修复“一件事”改革。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其实施细则。强化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服务,建立常态化举报调查、问题主动发现机制。规范涉企收费,严肃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乱摊派等问题。(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2.加强涉外投资贸易服务保障。围绕海关特殊监管区保税政策供给、电子账册管理,企业通关、支付和离岸转手交易审核等事项推动制度创新。制定促进服务贸易、境外投资、离岸业务发展的政策举措。支持海外仓建设,完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货政策。推进国际投资“单一窗口”建设,为外企提供一揽子政策集成服务。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发展远洋船舶、飞机等保税维修业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税务局、浙江边检总站、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企业参与行业国际标准制定。(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贸促会) 3.营造良好创业创新氛围。提高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比例,对基础研究类和人才类项目推行经费包干制,建立以事前产权激励为核心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制度,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完善关键核心技术“揭榜挂帅”机制,推动各类实验室重大科研设备向社会开放。(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税务局)持续迭代升级“浙江知识产权在线”,强化产业集群商标品牌、地理标志申请保护。探索建立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产权保护规则。鼓励在重点开发区(园区)设立知识产权法庭巡回审判点。(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推进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方式改革,保障新产业、新业态的创业空间需求。(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4.打造人才集聚洼地。促进外籍人才停居留便利化,逐步推行外国人工作许可、停居留许可“一件事”办理。(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公安厅)探索建立国际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制度。建立健全新兴产业职称评审直通车机制,符合条件的人才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鼓励人才智力密集的科技型企业、行业协会开展科研人员职称社会化评价。将灵活就业岗位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对高端人才、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免征或予以财政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税务局) 5.提升普惠金融服务能力。推动银行、担保机构等制定并落实贷款尽职免责办法。创新信用贷款产品,提升企业直接融资能力。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改革创新,为私募股权持有人提供流动性支持和退出渠道。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创新符合中小企业轻资产、重智力特征的金融产品。探索财政、社保、公积金、税务、海关、用电用气用水等公共数据及各类信用信息依法依规向金融机构开放,提高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效率。(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大数据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省电力公司) 6.推动完善法律保障体系。推动市场主体法律顾问网格化全覆盖。创新符合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法律服务产品。优化公证服务,全面推行公证材料清单化管理。加大中小企业融资贷款公证服务力度,推行“公证+不动产登记”延伸服务。(责任单位:省司法厅) 7.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推广电子证照、印章、档案、签名、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等各类电子凭证应用,推动电子凭证在政务服务高频事项全覆盖。健全公共数据开放机制,制定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清单。(责任单位:省大数据局、省档案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推动“无证明化”改革扩面,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所需证明材料通过信息共享、网络核验、部门核查、告知承诺制等方式替代。(责任单位:省司法厅)深化“最多报一次”改革试点。(责任单位:宁波市政府)构建长三角区域统一的电子凭证共享互认体系,率先实现企业开办、社保、公积金、不动产登记等“跨省通办”。(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 8.推动公共服务普惠共享。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责任单位:省建设厅)增加义务教育资源供给,保障持有居住证的适龄随迁子女在流入地义务教育学校入学。(责任单位:省教育厅)逐步实现电子病历、检验检查结果、诊疗信息等在不同医院互通共享,推动电子健康档案、报告结果等信息对个人开放查询。(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构建多层次的医疗保险制度。(责任单位:省医保局)支持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打造城市社区“10分钟健身圈”。(责任单位:省体育局)办好企业和群众的关键小事,着力破解异地车检难、公证难、就医报销难等问题。(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各地、各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制约市场主体活力、社会创新力的深层次问题。省级有关单位要尽快研究制定牵头事项改革方案,各地结合实际不断创新改革举措,推动各项改革任务落实落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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