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府公报 > 政府公报目录 > 2022年 > 第2、3期(总第1307、1308期)
索引号: 002482031/2021-776802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浙江省发改委 成文日期: 2021-12-31
发文字号: 浙发改价格〔2021〕464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2-2021-0014
有效性: 有效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2482031/2021-776802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浙江省发改委
成文日期: 2021-12-31
发文字号: 浙发改价格〔2021〕464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2-2021-0014
有效性: 有效
废止时间: 0000-00-00
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相关事项的通知
  • 日期: 2022- 01- 06 17: 12
  • 来源: 省发展改革委
  • 浏览次数:
  • 字体:[ ]

全省各有关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有关规定,规范我省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收费行为,现就我省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机构办学许可审批地在我省并经省教育厅审批获得办学许可的培训机构,可向接受培训者收取培训费,培训费基准价为18元/课时·人次,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标准课程时长线上为30分钟,实际时长不一样的,按比例折算。培训机构在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班型收费标准。

二、相关要求

(一)培训机构要全面使用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规范自身收费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政府制定的培训收费标准,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二)培训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培训机构提供培训服务收取培训费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家长开具正式发票。培训机构开具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

(三)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网站、收费场所、线上应用程序、公开媒体等途径,将学科类校外培训项目、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信息提前向社会公开;将招生简章、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资料,连同上一年度收入、成本、利润以及关联交易、政策执行等情况,于每年6月底前分别报送当地教育、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管部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各级市场监管、教育、发展改革等部门,要依职责加强对培训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切实做好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加强对培训收费专用账户的监管。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监督。要依法严厉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虚增培训时长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价外加价、价格欺诈以及虚假宣传等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2月1日起执行。

四、其它事项

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的管理,参照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1日


附件: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相关事项的通知

打印 关闭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