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1-776788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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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省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21-12-20 |
发文字号: | 浙政办发〔2021〕72号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1-77678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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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发文机关: | 省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日期: | 2021-12-20 | ||
发文字号: | 浙政办发〔2021〕72号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准入制度改革助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指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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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环境准入制度改革,协同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把深化环境准入制度改革作为助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重要切入点,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以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导向,以各类试点示范为载体,推进制度创新、数字赋能和系统集成,到2025年,打造形成源头管控更精准、审批服务更优质、监督管理更高效的环境准入管控样本,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源头防控和智慧监管水平,助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助力经济高质量绿色低碳发展,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有力支撑。 二、改革举措 (一)坚持多跨协同,推进环境准入整体智治。 1.以数字化改革引领环境准入制度系统性重塑。围绕环境准入、审批受理、排污许可、证后监管等核心业务,进行流程再造和业务重塑,形成指标体系、工作体系、政策体系、评价体系和数据资源清单、系统集成清单。推进综合集成应用,开展“三线一单”、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排污许可、监管执法、督查考核“六位一体”的固定污染源监管体系试点,开发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准入管理应用,建立统一、高效、便捷的“多规合一”项目准入研判数字化平台。(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大数据局。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建立多跨高效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机制。推进国家和省市县四级生态环境部门综合管理协同平台有效衔接,打通与发展改革、经信、自然资源、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的数据共享通道,实现跨层级、跨部门数据共享共用。推进全省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备案)系统与生态环境部环评数据库、省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的无缝对接,确保环评审批(备案)信息纵横贯通、数据共享。(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大数据局) 3.建设减污降碳协同管理平台。充分利用大数据支撑,构建清晰准确的碳账户体系,将温室气体排放管理纳入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强化企业减排责任。建设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管理应用,深化服务端企业、管理端部门间的多跨协同,实现多场景、多角色应用。建立衡量企业绿色低碳发展水平的评价和应用体系,加强监测预警、评估核算、数据回流,实现全链式闭环管理。(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厅、省大数据局) (二)实施“一图管控”,优化绿色发展格局。 1.强化“三线一单”落地应用。强化“三线一单”在生态环境源头预防制度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其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开发区(园区)管理、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应用,“一张图”实现全域精细化分区管控。建立“三线一单”环境准入智能研判系统,科学开展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建设项目选址研判。(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 2.将降碳要求融入“三线一单”。将碳排放控制纳入“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试点探索“三线一单”协同推动减污降碳的技术思路和管理应用模式,推进“三线一单”与碳达峰碳中和等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要求相协调。(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3.建立统筹衔接和联动实施机制。做好“三线一单”与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管制、能源资源管理、生态环境要素管理、环境国际公约履约等工作的协调联动。完善以政府为主体、各部门深度参与的落地实施机制。建立健全年度跟踪与5年评估相结合的跟踪评估、动态更新与定期调整相结合的更新调整机制。(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 (三)推进多评集成,健全源头预防体系。 1.试点开展政策环评。开展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浙江自贸区)发展政策生态环境影响分析试点,对已出台实施的浙江自贸区相关政策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跟踪评价。鼓励各地开展重大经济技术政策的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和重大生态环境政策的经济社会影响评估试点。(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厅、省商务厅) 2.完善规划环评制度。高质量编制开发区(园区)和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的环评,推动各类开发区(园区)和专项规划依法依规实现规划环评全覆盖。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重新或者补充开展规划环评。严格规划环评审查,将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依法作为规划审批决策、规划实施的依据。推动石化产业基地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 3.探索将碳评价纳入环评体系。按照生态环境部工作部署,选取碳排放强度高的重点行业或区域,开展以绿色低碳为导向的政策生态环境影响论证试点;在国家和省级开发区(园区)、能源基地和以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称“两高”)行业为主导产业的园区等的规划环评工作中,探索开展碳评价试点;在钢铁、火电、建材、化工、石化、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化纤等九大重点行业,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评开展碳排放评价试点。(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厅) 4.集成建设项目环评。推进建设项目“多评合一”,同一建设项目涉及陆域环评、海洋环评、辐射环评、入海入河排污口设置等多个生态环保事项的,纳入一个环评文件,出具一个批复。推进项目环评和规划环评共享资料,已实施集中治污的开发区(园区),对应的环评要素专题分析可作相应简化。探索同类建设项目模块化环评,提升项目环评编制效率。(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四)推行零跑服务,提升审批服务效能。 1.推进“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扩面。在浙江自贸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山区26县等范围内,符合改革条件的省级以下开发区(园区),对“两高”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可按照程序开展“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厅、省商务厅) 2.简化优化审批程序。加大对重大项目环保前期工作的指导服务,落实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重大项目前期协同推进机制。全面落实环评审批(备案)网上办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时间压缩至法定时限的三分之一。开展小微企业“打捆”环评审批改革试点和环保“绿岛”建设试点。对满足条件的建设项目实行环评文件承诺备案管理。(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厅、省交通运输厅) 3.大力支持山区26县高质量发展。支持山区26县开展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转化,支持申报国家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EOD)试点,对符合“三线一单”要求的重大产业项目给予重点支持。指导山区26县与其他地区开展生态环境领域优势互补、结对互助,帮扶提升环境准入管理能力。(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 (五)加强“一证监管”,推动制度衔接融合。 1.探索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源监管体系。加强排污许可制度与其他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开展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试点,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要素、全周期管理。开展排污许可制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机衔接试点、企业总量减排与排污许可联动试点、印染行业排污许可管理与生态环境统计衔接改革试点和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企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试点。(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 2.强化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严格环评从业监管,建立健全以质量为核心、以信用为主线、以公开为手段、以监管为保障的环评监管体系。建立排污许可质量控制长效机制,加强对排污许可证核发和执行情况的监管。试点建设排污许可证证后数字化监管系统。将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落实情况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执法监管。(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 3.严格依法依规监管。严格落实“两高”项目管控要求,实行清单管理、分类处置、动态监控。夯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环境问题发现、查处、整改的闭环监管体系,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化环境准入制度改革,按照职责分工,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加强改革实施的日常管理、执法监管和信息公开,建立健全改革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确保改革依法有序稳妥推进。 (二)及时总结评估。梳理改革开展情况及成效,加强工作交流,对改革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处理。省生态环境厅要牵头组织开展绩效评估、经验总结,及时将各地成效显著的试点纳入全省改革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浙江环境准入制度改革经验。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环境准入制度改革事项的宣传、培训和引导,充分发挥企业和公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准入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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