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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365/2022-776986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保/卫生
发文机关: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2-01-07
发文字号: 浙卫发〔2022〕2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67-2022-0002
有效性: 有效
废止时间: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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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保/卫生
发文机关: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2-01-07
发文字号: 浙卫发〔2022〕2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67-2022-0002
有效性: 有效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参保城乡居民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
  • 日期: 2022- 01- 10 09: 44
  • 来源: 省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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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财政局、医保局:

根据《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浙江省城乡居民“三免三惠”健康行动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参保城乡居民免费健康体检工作,特制定《浙江省参保城乡居民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农民健康体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浙卫发〔2005〕296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全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医〔2008〕79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1月7日

浙江省参保城乡居民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为落实浙江省城乡居民“三免三惠”健康行动,确保我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健康体检的顺利开展,切实提高广大城乡居民的健康水平,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健康体检,是指政府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0—6岁儿童和中小学生除外)免费提供的健康体检。

健康体检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实施。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当地健康体检方案,牵头做好体检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健康体检质量控制和体检数据的分析利用,促进辖区内承担健康体检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提供优质、规范的体检服务。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健康体检相关资金保障。医保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健康体检人员信息提供等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健康体检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加强宣传动员及舆论引导,为健康体检工作顺利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体检机构负责为居民提供规范、便捷的体检服务,体检结束后将体检结果记入居民个人健康档案,并及时反馈体检对象,加强健康管理。医共体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加强体检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二、体检对象与频次

(一)健康体检对象。

全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0—6岁儿童和中小学生除外)。

(二)健康体检频次。

1.65周岁及以上居民每年开展1次,体检率应达到当年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达的老年人健康管理体检指标的要求。

2.其他健康体检对象每两年开展1次,愿检尽检。

三、体检项目

(一)基本项目。

1.一般检查:体温、呼吸、血压(双侧*)、脉搏,身高、体重、腰围、体重指数;

2.五官检查:视力、巩膜,口唇、齿列,鼻、咽、喉、听力粗测判断*;

3.内科常规检查:心肺听诊,腹部肝、脾触诊;

4.外科常规检查:皮肤、体表淋巴结、甲状腺、胸腹部、四肢关节、脊柱、运动功能粗测判断*;

5.辅助检查:血常规、尿常规、空腹血糖、血脂(总胆固醇、甘油三酯、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肝功能(血清谷丙转氨酶、血清谷草转氨酶*、总胆红素*)、肾功能(血清肌酐、血尿素、血尿酸*)、甲胎蛋白(AFP)、心电图、腹部B超(肝、胆、胰、脾、双肾)、胸片或胸部数字化摄影(DR)(正位)检查。

带“*”的项目为65岁及以上居民必检项目。

(二)选检项目。

1.颈动脉B超、甲状腺B超、前列腺B超(男性)、子宫附件B超(女性);

2.其他肿瘤指标:癌胚抗原(CEA)、前列腺特异抗原(PSA)等;

3.骨密度检测;

4.眼底检查;

5.糖化血红蛋白、餐后2小时血糖;

6.胸部DR(侧位)、胸部CT;

7.大便常规、大便隐血试验;

8.其他。

(三)项目说明。

1.鼓励各地探索“1+X”体检模式。其中“1”为基本项目,是基本必备的健康体检项目。“X”为各地自选项目,可以是各地针对本地区或上年度体检结果动态设计的健康体检套餐,也可以是居民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的个性化体检项目,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2.体检对象出行或行动不便,需体检机构采用上门方式提供体检服务的,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认同意,可在不增加体检经费的前提下,以其他实验室检查项目替代胸片或胸部DR(正位)检查。

3.体检机构要统筹安排健康体检、妇女“两癌”检查、结直肠癌筛查等项目,方便居民就近参加体检。

四、体检结果反馈与健康管理

健康体检结束后,体检机构应当对各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并出具健康体检报告单(书),一个月内将书面体检结果反馈给被检查人(危急值立即反馈)。健康体检报告单内容应包括体检项目的检查结果、综合评价及健康指导意见。对体检发现的慢性疾病、传染病、肿瘤等疾病疑似情况,应及时进行进一步检查或转诊,并跟踪掌握诊断结果。体检机构要将健康体检与社区健康管理有机结合,把体检发现的慢性病高危人群和确诊患者纳入相应病种进行规范化管理,提供连续、综合的健康服务。

五、体检信息管理

体检机构应当做好对体检对象个人信息的保密工作。体检结束后,体检机构应及时将体检信息导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未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的体检对象应按要求建档。经审核后的体检结果信息结合居民电子健康档案通过“浙里办”手机客户端等渠道向居民个人开放。各地要优化健康体检信息化管理,强化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与体检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健康体检系统数据全字段自动导入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和个案数据按要求传输。居民健康体检表由省卫生健康委制定,另行下发。

六、体检质量控制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按照浙江省地方标准《健康体检服务规范》等有关要求,加强对体检机构质控工作的培训、检查与评估管理。定期核查体检人员资质和培训考核记录。定期检查体检人员健康状况,预防交叉感染。定期核查健康体检使用的医疗设备、一次性医疗用品,复核质量要求。体检机构应严格开展质量控制,对体检人员资质、体检场所设置、体检设备校验、环境消毒处理、医疗废物处置及生物样本采集、留存、转运环节等进行规范管理,对体检项目实施的完整性进行监测。对于体检对象拒绝部分检查项目的,体检机构要做好知情告知并准确记录。

七、体检经费及管理

全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0—6岁儿童和中小学生除外)健康体检的基本项目补助标准为90元/人次。基本项目体检经费由各级财政安排。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在基本体检项目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体检项目和提高补助标准。自选项目体检经费由各级财政和城乡居民个人共同承担,财政承担部分原则上不高于60元/人次。地方原有标准高于此标准的,可以继续执行原标准。各级财政可统筹其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用于开展健康体检。加强体检工作统筹,完善体检信息共享机制,确保个人按体检标准就高原则享受健康体检,每年享受政府提供的免费健康体检次数不超过1次。原执行60周岁以上每年一次体检的地区,对截至2021年12月31日已满60周岁的,且已参加过每年一次健康体检的参保居民可参照65周岁及以上人群政策继续执行。

附件: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参保城乡居民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链接:政策解读

链接:起草说明

链接:图解

附件: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参保城乡居民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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