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503X/2021-779256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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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省人力社保厅 | 成文日期: | 2021-09-16 |
发文字号: | 浙人社发〔2021〕50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13-2021-0012 |
有效性: | 有效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索引号: | 00248503X/2021-77925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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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 ||
发文机关: | 省人力社保厅 | ||
成文日期: | 2021-09-16 | ||
发文字号: | 浙人社发〔2021〕50号 |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13-2021-0012 | ||
有效性: | 有效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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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9〕57号),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21年8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8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165元的基础上增加15元。 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民生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对城乡居民的关心。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合理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2021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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