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1-778996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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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21-08-12 |
发文字号: | 浙政办发〔2021〕47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01-2021-0015 |
有效性: | 有效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1-77899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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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保险 | ||
发文机关: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日期: | 2021-08-12 | ||
发文字号: | 浙政办发〔2021〕47号 |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01-2021-0015 | ||
有效性: | 有效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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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推动我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保障农业现代化建设,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打造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省,以保障农业灾后恢复生产、稳定农民收入为目标,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完善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基础的农业保险保障体系,形成农民群众得实惠、乡村产业有保障、财政补贴有效率、保险机构可持续的多赢格局,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乡村共同富裕保驾护航。 到2022年,稻谷、小麦等主粮作物农业保险覆盖率达到70%以上,生猪养殖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农业保险深度(保费/第一产业增加值)达到1%,农业保险密度(保费/农业从业人口)达到500元/人。政策性农业保险基本覆盖全省种植业、养殖业和林业主要品种,保险保障基本覆盖自然灾害等基础保险责任,逐步由保障生产风险向保障市场风险拓展。 到2030年,农业保险持续提质增效,由灾后补偿向灾前预防、由保成本向保收入、由保生产环节向保全产业链转型升级,从单一主体到所有农业经营主体应保尽保,从灾害保障到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全程护航,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二、持续推进农业保险“扩面、提标、增品” (一)扩大主粮作物完全成本保险覆盖面。全面开展水稻等主粮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加大对产粮大县支持力度,主粮作物保险保费省级补贴比例适当提高。探索开展面向水稻的普惠性巨灾保险试点、产粮大县粮食生产功能区收入保险试点,鼓励粮食生产功能区主粮作物保险全覆盖,探索粮食生产功能区整区参保、清单到户。稳步提高小农户主粮作物保险参保率,鼓励支持整村参保、清单到户。(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浙江银保监局,各市、县〔市、区〕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提升重要农产品保障水平。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重要农产品、经济作物等政策性农业保险新产品。扩大蔬菜大棚保险覆盖面,拓展畜禽水产养殖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模式。推广气象指数保险、价格指数保险、产值产量保险等创新险种,扩大保险覆盖面。推进公益林火灾险向综合险升级。(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林业局、浙江银保监局、省气象局) (三)提高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覆盖面。积极鼓励开发符合区域特色、主导产业优势明显、农户投保意愿强烈的地方特色农业保险产品,丰富农业保险产品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特色农业保险产品上升为省财政补贴险种。(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浙江银保监局) (四)加大对小农户特别是低收入农户政策倾斜支持力度。对小农户物化成本范围内的基础保障部分加强补贴引导,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小农户特别是低收入农户降低个人保费缴纳水平。(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五)拓展农业保险服务的广度和深度。鼓励推进水稻收入保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险、生猪养殖全产业链保险、耕地地力指数保险等保险产品试点,符合条件、效果好的险种可按规定上升为省财政补贴险种,省财政以奖代补予以支持。推动将农业从业人员和农机、农业生产厂房等保障农业生产设备设施依法逐步纳入保障范围。鼓励保险机构推出符合需求的商业险,积极构建涵盖财政补贴基本险、商业险和附加险的多元化风险保障体系。鼓励保险机构为农业对外合作提供更好的保险服务。(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浙江银保监局) 三、完善农业保险运行机制 (一)完善共保体运行模式。适时调整优化省共保体运行管理模式,引入市场化竞争机制。认真执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128号),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机制。指导各市、县(市、区)做好特色险种承保机构公开遴选工作。支持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健康发展。各市、县(市、区)政府不参与农业保险的具体经营,基层政府和相关单位可按规定协助开展险种开发、农业保险服务办理等工作。(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浙江银保监局) (二)健全险种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健全省级以上补贴险种和地方特色险种双目录清单管理机制,及时优化调整省级和地方特色险种,每年年初公布双目录清单,实行险种科学准入、优胜劣汰、动态管理。凡列入目录内的险种,保险机构应做好承保工作。推行农业保险“一县一台账”管理制度。(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浙江银保监局) (三)持续完善保险条款和费率拟订机制。各地要加强指导服务,推动保险机构综合考虑地区风险差异、历年赔付情况等因素,在保本微利的基础上合理厘定保险费率,不断完善险种保险条款。加强农业保险风险区划研究分析,积极推进基于地区风险和产品风险的差异化定价,建立科学合理的保险费率拟订机制,探索保险费率与赔付率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对省级新险种开发,探索引入竞争性机制。(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浙江银保监局) (四)大力推行“农业保险+”。推进农业保险与银行、担保、期货(权)等联动,扩大“保险+期货”“保险+贷款”“保险+担保”等试点。继续推进活体畜禽抵押贷款保证保险,拓展农业农村抵(质)押物范围,创新开展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融资。建立健全农村信用体系,鼓励发挥农业保险的增信功能,推动农户信用等级有序提升,多途径缓解农户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四、加强农业保险能力建设 (一)深化农业保险数字化改革。建设全省农业保险数字化改革平台,构建保险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数据共享机制,做到符合条件的一般事项农户参保及理赔线上化、掌上办一键可达,推动农业保险增信和线上保险、金融、担保一体融资,实现监管全程公开、实时分析一表监管。进一步提高承保、理赔效率,方便农户查询、接收农业保险信息,充分保障农户知情权,让农户少跑腿、不跑腿。(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大数据局、浙江银保监局) (二)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能力。推进适应农业保险服务需要的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将农业保险服务延伸至乡镇、村组。按照“定损到户、理赔到户,不惜赔、不拖赔”的原则,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实务操作规范,优化理赔流程,限时快速理赔。建立重大灾害保险快速理赔响应体系,在重大灾害等特殊时期开通触发即赔、小额案件速赔、大额案件快赔等绿色通道。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建立完善损失核定委员会、专家协赔等定损理赔协调机制,及时应对大灾理赔和纠纷疑难案件。鼓励支持保险机构有偿选聘基层协保员、协赔员等,推动保险公司运用遥感、物联网、区块链等新技术,继续创新无人机理赔等查勘理赔手段,提升科技理赔、数字理赔、精准理赔水平。(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省农业农村厅) (三)完善风险防范机制。落实并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鼓励农业保险经营机构通过购买再保险等形式,分散经营风险,增强保险机构应对农业大灾能力。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加强风险调研、完善保险方案设计、加大科技赋能保险力度,提升农业保险风险智能化识别水平。鼓励推动保险机构协助农户落实防灾减灾举措,充分发挥农业保险事前引导防灾、事中施救减损、事后精准理赔的风控管理功能。(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浙江银保监局)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协调机制。健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加强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加强农业保险与政府减灾救灾工作协同,将农业保险纳入农业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工作机制。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情况,纳入全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工作考核内容。 (二)优化财政扶持政策。发挥财政政策在农业保险中的积极作用,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科学确定保费补贴和参保农户承担的保费水平,保障补贴资金足额落实到位。优先保障粮油作物和重要农产品保险,兼顾经济作物和其他农产品保险。对经济效益较高的农产品,建立保险保费阶梯式补贴方式。将保费补贴资金对账机制及实施效果纳入农业保险机构考核指标。加强财政保费补贴资金预结算管理,强化补贴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管理。 (三)创新宣传方式。广泛开展农业保险产品、财政扶持政策等宣传,引导农户增强保险意识、提高参与度。提高农业保险政策、保险条款的可读性、易读性,做好保险条款及方案解释告知,提高农户对农业保险政策的知晓度。认真总结各地经验做法和创新案例,每年推广一批典型案例经验。 (四)强化监督管理。保险机构要做到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五公开”。各级保险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市场,加大对保险机构资本不实、大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不足、虚假承保、虚假理赔、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惩治力度。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第三方评估机制,评估(评价)农业保险产品条款、费率、实施效果和经营机构服务绩效等,开展农户满意度和保险需求调查,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作用,规范保险机构经营行为。畅通农户投诉和处理渠道,加强信息披露,切实维护广大农户利益。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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