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1-779006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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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省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21-07-21 |
发文字号: | 浙政发〔2021〕21号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1-7790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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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 | ||
发文机关: | 省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日期: | 2021-07-21 | ||
发文字号: | 浙政发〔2021〕21号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第五批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市、区)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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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经研究,省政府决定命名嘉兴市和杭州市滨江区、慈溪市、乐清市、嘉兴市秀洲区、平湖市、绍兴市柯桥区、金华市婺城区、金华市金东区、永康市、龙游县、常山县、台州市椒江区、温岭市为第五批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市、区)。 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高标准深化污染防治攻坚战,高水平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创建,不断开辟美丽浙江新境界,努力建设展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文明高度发达的重要窗口,为我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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