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1-779008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优抚安置,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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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21-06-27 |
发文字号: | 浙政办发〔2021〕41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01-2021-0013 |
有效性: | 有效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1-7790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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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优抚安置,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 | ||
发文机关: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日期: | 2021-06-27 | ||
发文字号: | 浙政办发〔2021〕41号 |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01-2021-0013 | ||
有效性: | 有效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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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进一步加强我省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落实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政策。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遗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对未能评定为烈士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级政府参照并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有关规定,依法落实待遇保障,具体由行为发生地县级民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办理。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级政府参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对符合评定伤残等级的,由行为发生地县级民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办理并落实相关待遇。 二、妥善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就业和生活保障问题。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兜底措施,维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尊严并保障其基本生活条件。对见义勇为致残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家庭供养困难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和申请,由实际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优先安排到公办养老机构供养,由实际居住地县级政府落实保障;实际居住地不在本省的,由行为发生地县级政府落实供养保障。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人员其健康状况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用工单位应当为其调换适合的岗位;非因法定事由,用工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人员具有一定劳动能力但无工作单位的,根据本人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由行为发生地县级政府妥善安排就业。对见义勇为牺牲或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其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父母、配偶或者子女,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力社保部门提供就业援助,优先安排政府出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对符合当地公租房保障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实施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或租赁补贴保障,具体由见义勇为人员或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 三、切实提高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应建立绿色通道,坚持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救治,对急危重症的优先救治。因见义勇为行为引起的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包括因见义勇为行为负伤后的长期医疗费用,由行为发生地县级政府按规定在见义勇为经费中先行支付,行为发生地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依法追偿。全面落实获得设区市以上政府记功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同级劳动模范医疗待遇,具体补助标准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1号)规定执行,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政府在见义勇为经费中支付。 四、完善见义勇为人员记功奖励和慰问补助制度。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见义勇为人员记功奖励力度,继续做好对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和家庭的春节慰问工作。特别是对新涌现的事迹特别突出、贡献特别重大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遗属,要给予即时一次性慰问补助,让他们及时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感受到全社会的关爱。相关费用可在见义勇为经费中支付。 五、鼓励见义勇为先进人物在行为发生地或评选推荐地落户。被县级以上政府记功奖励的见义勇为先进人物,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凭奖励证书等材料在获得记功奖励之日起3年内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或评选推荐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入登记,不受其他条件限制。 六、建立见义勇为先进人物荣誉通报制度。对县级以上政府记功奖励的见义勇为先进人物,由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以派员上门等方式向见义勇为先进人物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和村(居)委会通报见义勇为先进人物的荣誉及先进事迹,积极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帮助解决见义勇为先进人物及其家庭的实际困难。 本意见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以往政策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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