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85/2021-779025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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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省水利厅 | 成文日期: | 2021-06-30 |
发文字号: | 浙水资〔2021〕6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18-2021-0006 |
有效性: | 有效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索引号: | 002482285/2021-7790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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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 ||
发文机关: | 省水利厅 | ||
成文日期: | 2021-06-30 | ||
发文字号: | 浙水资〔2021〕6号 |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18-2021-0006 | ||
有效性: | 有效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节水型企业水资源费减征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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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 为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建立健全节水政策机制,大力实施国家节水行动,根据《浙江省水资源条例》和《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浙江省节水型企业水资源费减征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节水型企业水资源费减征管理办法 为建立健全节水政策机制,激发用水户节水内生动力,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浙江省水资源条例》和《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取水的省级以上节水型企业的水资源费减征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实施主体 水资源费减征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执行情况应当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减征标准 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取水户水资源费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获得省级节水标杆企业称号的取水户水资源费按规定标准的50%征收。获得国家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称号的取水户按省级节水标杆企业减征标准执行。 对同时获得两种以上称号的,按最高减征标准执行,不重复减征。 四、有效期限 水资源费减征政策享受时间从取水户通过省级节水型企业、省级节水标杆企业、国家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评定或复评的下一年度1月1日开始。省级节水型企业有效期五年,省级节水标杆企业有效期三年,国家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后,通过复评的企业继续享受减征政策。 五、职责分工 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省级节水型企业和节水标杆企业的建设和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制定评价标准,定期开展评定和复评工作。2019年底前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企业,由省经信、建设、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于2021年10月底之前,统一组织复评,通过复评的企业按第三、第四条执行。 公共供水企业的省级节水型企业和节水标杆企业评定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六、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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