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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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通过精准施策、精准管理、精准保障,减轻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防范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通知如下: 一、全面夯实市级统筹。大病保险以设区市为单位,执行统一政策体系、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承办机构、统一基金管理,实行基金统收统支。 二、适当提高大病保险待遇。以设区市为单位,大病保险起付线原则上按照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低于70%的提高到70%,已达到70%的不得提高。 三、完善诊疗项目管理。根据我省大病疾病谱变化情况,结合大病保险基金承受能力,逐步将大病诊疗亟需、临床效果明确、治疗费用较高的部分诊疗项目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大病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管理规范由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实施。 四、适当提高困难群众保障服务水平。医疗救助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一半,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低于80%的提高到80%,已达到80%的不得提高。发挥惠民医疗机构功能,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必要的、基本的医疗服务。 五、加强组织保障。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关系广大参保群众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在落实大病保险待遇的同时,要确保基金运行平稳可持续。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着力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确保财政补助拨付到位。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抓好大病保险基金筹资、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平台做好宣传引导,加强舆情监测,合理引导预期,做好风险防范,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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