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1-779077 | 主题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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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浙江省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1-03-16 |
发文字号: | 浙政函〔2021〕31号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1-77907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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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 | ||
发文机关: | 浙江省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21-03-16 | ||
发文字号: | 浙政函〔2021〕31号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迁移保护长兴县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蒋埠桥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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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要求迁移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蒋埠桥的请示》(长政〔2020〕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支持环湖大堤(浙江段)后续工程建设,同意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蒋埠桥实施迁移异地保护。 二、你县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妥善做好该文物保护单位迁移异地保护工作。 三、蒋埠桥迁移异地保护方案实施前,应报所在地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同意。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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