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1-779071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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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21-02-26 |
发文字号: | 浙政办函〔2021〕10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01-2021-0004 |
有效性: | 有效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1-77907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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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 ||
发文机关: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日期: | 2021-02-26 | ||
发文字号: | 浙政办函〔2021〕10号 |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01-2021-0004 | ||
有效性: | 有效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商务、盐业执法事项纳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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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你们《关于商务、盐业执法事项整合划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请示》(浙市监〔2020〕28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94项商务行政处罚事项、15项盐业行政处罚事项纳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由市场监管部门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二、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要按照整体智治、高效协同理念,制定改革配套制度,落实事项调整工作,强化监管措施,健全完善执法协作、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机制,确保监管执法衔接有序。 三、《浙江省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商务、盐业部分)》实行动态调整,根据调整的不同情形,按程序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附件:浙江省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商务、盐业部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浙江省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商务、盐业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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