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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等10件规章的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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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规章予以废止: 一、浙江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1998年2月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布)。 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94年5月1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根据1998年10月1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修正)。 三、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995年6月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修正)。 四、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2005年8月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公布)。 五、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2007年8月2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公布)。 六、浙江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2008年7月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公布)。 七、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2009年4月1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 八、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2009年8月1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公布)。 九、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采取临时性管理措施的决定(2016年6月1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5号公布)。 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大活动临时性管理措施的决定(2016年8月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7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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