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0-773916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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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浙江省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0-10-30 |
发文字号: | 浙政发〔2020〕26号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0-7739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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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
发文机关: | 浙江省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20-10-30 | ||
发文字号: | 浙政发〔2020〕26号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第四批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市、区)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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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经研究,省政府决定命名绍兴市、金华市和杭州市拱墅区、宁波市海曙区、宁波市鄞州区、温州市鹿城区、海宁市、嵊州市、东阳市、武义县、衢州市柯城区、衢州市衢江区、江山市、舟山市定海区、台州市黄岩区、玉环市、龙泉市、青田县为第四批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市、区)。 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决扛起建设“重要窗口”的政治责任,坚定不移沿着“八八战略”指引的路子走下去,高标准决胜污染防治攻坚战,高水平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创建,不断开辟美丽浙江新境界,努力建设展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文明高度发达的重要窗口。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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