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111/2019-781306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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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省公安厅 | 成文日期: | 2019-07-04 |
发文字号: | 浙公通字〔2019〕39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07-2019-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
废止时间: | 2020-06-18 19:08:45 |
索引号: | 002482111/2019-7813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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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其他 | ||
发文机关: | 省公安厅 | ||
成文日期: | 2019-07-04 | ||
发文字号: | 浙公通字〔2019〕39号 |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07-2019-0002 | ||
有效性: | 有效 | ||
废止时间: | 2020-06-18 19:08:45 | ||
修 正: | 各地10项改革措施实施方案、准备情况(填写附件4并附文字材料)及专班联络人名单请于5月20日前报省厅交管局;自6月起,每月底上报10项新措施落实情况。车辆购置税信息联网、启用12123交管语音服务热线等4项措施已在我省实施或试点推行,其余6项待由公安部交管局升级全国系统后实施。 |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10项便民利民服务措施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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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公安局: 近日,公安部下发《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10项便民利民服务措施》和《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10项便民利民服务措施实施细则》,要求10项便民利民新措施于6月1日全面启动。车辆购置税信息联网、启用12123交管语音服务热线等4项措施已在我省实施或试点推行,其余6项待由公安部交管局升级全国系统后实施。为确保改革措施按时落地落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持续深化“异地通办”举措。一是严格执行“一证通考”。申请人可以凭内地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省内任一地初次申领、增驾小型汽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类),但不包括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明确流动人口机动车驾驶证申领若干规定的通知》自6月1日起停止执行。各地要严格按照考试内容和评判标准组织实施考试工作,严防因考试不严格形成“考试洼地”。二是稳妥实施异地分科目考试。申请人申领小型汽车驾驶证期间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后,因工作、学习、生活等需要居住地发生变更的,可以申请变更一次考试地,已通过的科目考试成绩继续有效。仍未实现考试费用分科目收取的地方,限期在5月20日前实施。对已一次性收取全部考试费用的,各地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及时退还分科目异地考试学员相关科目考试费。同时,要主动协调交通部门,确保持新版港澳台居住证居民顺利报名学驾;落实异地考试学员培训机构,避免出现外地转入学员无接收驾培机构;加强公安机关内部沟通协调,及时处理问题,严禁因工作推诿导致群众办事难、往返跑,禁止要求群众回原籍开具学时证明。三是积极试行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省内异地申领。对在省内异地申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直接申请,无需再提交居住登记凭证。对跨省异地申领的,在办理省内任一地居住证后,即可直接在全省范围内申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四是按时实行摩托车全国通检和6年免检。摩托车跨省异地检验和6年内免检将于2019年6月1日全国统一实施。各地要准确掌握办理程序、适用车型和在用车免检时间。自2019年6月1日起,对6年内免检摩托车同时免予环保检验。 二、持续提升信息化服务水平。一是全面推行车辆转籍信息网上转递。在杭州、宁波、嘉兴3个试点城市的基础上,全省全面推行车辆转籍信息网上转递。小微型载客汽车在公安部确定的120个试点城市之间转籍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到车辆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并办理。对已试点城市之间车辆转籍的,除属于被盗抢骗、走私、非法拼(组)装等嫌疑车辆的,转入地车管所严禁退档;对与非试点城市之间车辆转籍的,因试点地车管所未收存实物档案资料,再次转出时,转入地车管所如提出查询电子化档案的,各地要积极协助配合;对电子化档案转递不及时、资料不完整、与实车不一致的,各地要与转入或转出地及时沟通、及时解决,最大限度便利群众。二是推进抵押信息联网核查。各地要积极推动与银保监部门及银行等金融机构共享抵押、解除抵押信息,免予提交主合同和抵押合同等纸质资料,共享方式可以是联网核查或以加密数据存储设备交换。已实现联网核查的,在机动车档案目录资料中备注“联网核查”,各地在转入时不得以没有纸质资料为由退档。三是全面推行12123交管语音服务热线。省厅交管局已按照省集中模式完成了全省12123语音服务软硬件平台建设。各地要进一步深化“互联网+交管服务”,推广应用12123语音服务平台,全面启用全国统一交管服务电话号码“12123”,为群众提供交通管理业务咨询、信息查询、业务预约/受理、互联网平台用户信息注册/变更等服务功能。 三、持续简化业务办理流程。一是简化机动车抵押登记手续。对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作为抵押权人的,经市级车管所审核备案后,当事人不需要再提交营业执照原件,改为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抵押合同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各地要加快建设专网服务系统,积极推行在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等机构设立登记服务站,代办抵押、解除抵押登记业务。二是实行机动车销售企业代发临时行驶车号牌。加快代办网点建设,持续推进汽车销售企业(4S店)代发临时行驶车号牌,扩大代办临牌服务覆盖面,方便群众购车、领取临牌后即可上路行驶。要指导汽车销售企业设置专门窗口或工位,优化服务流程,严格落实“免复印”等措施。三是同一车主名下车辆号牌可互换。对同一机动车所有人名下、同一登记地、同一号牌种类的两辆非营运机动车,可以申请互换机动车号牌号码。对已办理互换业务的号牌号码,如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再次互换或者申请保留原车号牌号码的,自办理互换业务1年后,方可提出申请。四是放宽使用原号时限。原车注销、迁出或转移后,保留原号的时限由一年调整为两年。2019年6月1日前,启用原号时限已超过一年、但不足两年的,也适用该措施。 各地10项改革措施实施方案、准备情况(填写附件4并附文字材料)及专班联络人名单请于5月20日前报省厅交管局;自6月起,每月底上报10项新措施落实情况。(电子文档请报送至wangyuejian@gat.zj) 2.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10项便民利民服务措施实施细则 4.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10项便民利民新举措落实情况统计表 浙江省公安厅 2019年5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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