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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9-776757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9-04-30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9〕30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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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9-04-30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9〕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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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 日期: 2019- 07- 22 11: 26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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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指导思想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省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2.2 市、县(市、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

2.3 基层防汛防台抗旱组织

3 监测预报预警

4 事件分级与应急响应

4.1 事件分级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不同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5 灾后处置和应急保障

6 预案管理

6.1 管理与更新

6.2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洪涝台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保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工作依法、科学、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不死人、少伤人、少损失”的防汛防台抗旱总目标,坚持底线思维,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旱、抢大险,坚持早研究、早分析、早部署、早落实,切实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强化各项责任和工作措施落实,充分发挥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的组织指挥、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作用,全面提升防汛防台抗旱应急能力。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省防汛防台抗旱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洪涝台旱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

1.5 工作原则。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省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省政府设立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防指),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查指导全省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省防指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省防指副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应急管理厅厅长、省水利厅厅长、省气象局局长、省军区副司令员担任,省防指秘书长由省应急管理厅分管负责人担任,省防指副秘书长由省水利厅、省军区战备建设局、省气象局分管负责人担任,省防指成员由省委宣传部、浙江日报报业集团、浙江广电集团、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广电局、省粮食物资局、省供销社、省林业局、武警浙江省总队、浙江银保监局、浙江海事局、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杭州铁路办事处、浙江能源监管办等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经省防指同意,省防指秘书长可组织会商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2.2 市、县(市、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

各市、县(市、区)政府设立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由承担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部门和驻地部队、武装警察部队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明确职责和分工,在上级防指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洪涝台旱灾害的应对工作。

2.3 基层防汛防台抗旱组织。

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按照基层防汛防台抗旱体系建设要求,明确职责和人员,在县级防指和乡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3 监测预报预警

各级气象、水利、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强对暴雨、洪水、台风、风暴潮、旱情的监测和预报,将结果报告有关防指,并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应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并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告有关防指。

各级气象部门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按照职责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与同级应急管理、水利部门实现气象卫星图像数据、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信息共享共用;面向公众联合发布有关灾害预警信息。

各级水利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监测,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和权限,及时发布江河湖库洪水、山洪预警和干旱信息;水利工程险情按照有关预案及时发布预警。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组织与防汛防台有关的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按照职责向公众统一发布海洋观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

建立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定期会商制和日报制。各级防指在汛前、入梅、出梅、台风来临前、汛后组织定期会商,必要时根据防汛形势随时会商;汛期,气象部门每日两次,水利、自然资源部门每日一次向本级防指报告监测、预报、预警、调度信息,每周一分别报送上周天气情况、水雨情等和本周预报信息。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报送。应急响应启动后,按响应行动规定报送。

4 事件分级与应急响应

按照洪涝台旱灾害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洪涝台旱应急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洪涝台旱灾害事件发生后,洪涝台旱灾害影响地区防指应按照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时报告上级防指。当发生本预案规定的事件时,省防指启动应急响应,洪涝台旱灾害主要影响地区防指应急响应级别不得低于省级应急响应级别。

4.1 事件分级。

4.1.1 一般(Ⅳ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一般(Ⅳ级)事件:

(1)省气象台发布热带风暴消息,或预报近海热带低压24小时内可能登陆或影响我省。

(2)省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两个以上设区市将发生较大范围50毫米以上降雨;或实测两个以上设区市日面雨量达到50—80毫米,或两日累计面雨量达到80—120毫米,或三日累计面雨量达到100—150毫米,并且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钱塘江、东苕溪、浦阳江和瓯江干流其中一条河流主要控制站,杭嘉湖平原河网主要代表站或太湖水位达到警戒水位,并预报将达到设计水位。

(4)降雨偏少,水库、河网蓄水持续减少,全省饮水困难人数超过30万人或作物受旱面积达到100万—300万亩。

4.1.2 较大(Ⅲ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较大(Ⅲ级)事件:

(1)省气象台发布海上台风警报;省气象台发布热带风暴警报,并预报在厦门市以北的福建省境内或上海市境内登陆,或在东经125度以西范围内紧擦我省沿海北上,将对我省带来一定影响;省气象台发布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警报,并预报在厦门市以南或上海市以北登陆,将对我省造成一定影响。

(2)两个以上设区市日面雨量达到80—100毫米,或两日累计面雨量达到120—160毫米,或三日累计面雨量达到150—200毫米,并且省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钱塘江、东苕溪、浦阳江和瓯江干流其中一条河流主要控制站或杭嘉湖平原河网主要代表站水位全面超过警戒水位,并预报部分将达到保证水位;或太湖水位达到设计水位。

(4)降雨明显偏少,水库、河网蓄水不足,全省饮水困难人数超过50万人或作物受旱面积达到300万—500万亩。

4.1.3 重大(Ⅱ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重大(Ⅱ级)事件:

(1)省气象台发布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警报,并预报在我省境内登陆,将对我省带来较大影响;省气象台发布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警报,并预报在厦门市以北的福建省境内或上海市境内登陆,或在东经125度以西范围内紧擦我省沿海北上,将对我省造成较大影响。

(2)两个以上设区市日面雨量达到100—150毫米,或两日累计面雨量达到160—230毫米,或三日累计面雨量达到200—300毫米,并且省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钱塘江、东苕溪、浦阳江和瓯江干流其中一条河流主要控制站或杭嘉湖平原河网主要代表站水位全面接近或部分达到保证水位,并预报水位将继续上涨;或太湖水位超过设计水位,并预报水位将继续上涨。

(4)降雨显著偏少,水库、河网蓄水明显不足,全省饮水困难人数超过80万人或作物受旱面积达到500万—800万亩。

4.1.4 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1)省气象台发布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警报或强热带风暴紧急警报,并预报将在我省境内或省界附近登陆或从陆上进入我省。

(2)两个以上设区市日面雨量超过150毫米,或两日累计面雨量超过230毫米,或三日累计面雨量超过300毫米,并且省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钱塘江、东苕溪、浦阳江和瓯江干流其中一条河流主要控制站或杭嘉湖平原河网主要代表站水位全面超过保证水位,并预报水位将继续上涨。

(4)降雨严重偏少,水库、河网蓄水严重不足,全省饮水困难人数超过100万人或作物受旱面积超过800万亩。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一般(Ⅳ级)事件时,由省防指副指挥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省防指副指挥组织应急管理、水利、气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会商。

(2)省防指发布防御工作通知。

(3)省防指副指挥视情连线有关市、县(市、区)防指进行动员部署。

(4)省气象局每日至少两次报告天气预报结果,其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5)省水利厅每日8时、14时、20时报告洪水预报结果。

(6)省自然资源厅每日一次报告风暴潮、海浪预报结果。

(7)省防指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8时向省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8)洪涝台旱灾害影响地区市级防指每日8时向省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

当省气象台发布海上台风消息并预报台风将沿东经125度以东北上,对我省海域作业造成影响时,省防指启动海上防台Ⅳ级应急响应,涉海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4.2.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较大(Ⅲ级)事件时,由省防指副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省防指副指挥组织应急管理、水利、气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会商。

(2)省防指副指挥组织动员部署,有关防指成员单位参加,并视情连线有关市、县(市、区)防指。

(3)省防指副指挥值班。

(4)省气象局每日至少三次报告天气预报,其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5)省水利厅每3小时报告一次洪水预报结果。

(6)省自然资源厅每日两次报告风暴潮、海浪监测预报结果。

(7)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气象局等单位派员进驻省防指。

(8)省防指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8时、18时向省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9)洪涝台旱灾害影响地区市级防指每日8时、18时向省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

4.2.3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重大(Ⅱ级)事件时,由省防指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省防指副指挥组织应急管理、水利、气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会商。

(2)省防指发布进一步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的通知。

(3)省防指指挥组织动员部署,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并连线有关市、县(市、区)防指。

(4)省防指副指挥值班。

(5)视情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指导工作。

(6)省气象局每日至少四次报告天气预报,其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7)省水利厅每3小时报告一次洪水预报结果。

(8)省自然资源厅每日两次报告风暴潮、海浪监测预报结果。

(9)省委宣传部、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军区、武警浙江省总队、省气象局派员进驻省防指。

(10)省防指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8时、18时向省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11)洪涝台旱灾害影响地区市级防指每日8时、18时向省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4.2.4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特别重大(Ⅰ级)事件时,由省防指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省防指指挥组织应急管理、水利、气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会商。

(2)省防指发布全力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3)根据需要并报经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非常抗旱期。

(4)省防指指挥组织动员部署,省防指全体成员参加,并连线有关市、县(市、区)防指。必要时,提请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5)省防指指挥坐镇省防指。

(6)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指导工作。

(7)省气象局每日至少八次报告天气预报,其间根据监测情况实时更新预报,遇突发情况随时报告。

(8)省水利厅随时报告洪水预报结果。

(9)省自然资源厅每日两次报告风暴潮、海浪监测预报结果。

(10)省委宣传部、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军区、武警浙江省总队、省气象局派员进驻省防指。

(11)省防指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8时、14时、20时向省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12)洪涝台旱灾害影响地区市级防指每日8时、14时、20时向省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随时报告。

4.3 不同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4.3.1 江河洪水。

(1)按洪水调度方案调度水利工程。

(2)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指及有关单位应结合实际组织人员巡堤查险。

(3)当预报江河洪水接近或超过保证水位时,当地防指及有关单位应做好物资装备、人员队伍抢险准备。

(4)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

(5)应当地防指请求,上一级防指组织协调、调动防汛抢险物资和救援力量。

4.3.2 台风灾害。

(1)相关地区防指应密切监视台风动态,各类防汛防台责任人按预案进岗到位,有关部门及时发布预警。

(2)组织海上船只回港避风,落实无动力船只安全监管措施。

(3)组织各类危险区域人员梯次转移。

(4)必要时,采取停工、停课、停市、停运和封闭交通道路、关闭景区等措施。

4.3.3 突发性强降雨及山洪灾害。

当气象部门发布突发性强降雨预报或监测到可能致灾的降雨,相关地区防指应:

(1)加强巡查监测,及时预警。

(2)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确保人员安全。

(3)灾情发生后,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

4.3.4 水利工程险情。

(1)当地防指立即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

(2)向影响区域发布预警,组织人员疏散转移,并实施交通管控。

(3)全力组织抢险,必要时可请求上级支援。

(4)加强险情研判,必要时做好弃守准备。

(5)当小(1)型(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水库、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堤防出现险情,省防指会同省水利厅派出技术专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

(6)应当地防指请求,上级防指组织协调、调动防汛抢险物资和救援力量。

4.3.5 干旱灾害。

(1)加强抗旱水源调度和用水管理。

(2)采取开源节流、限制用水、应急送水、跨流域(区域)引调水等措施。

(3)条件许可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4.4 信息发布。

防汛防台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汛情、险情、旱情、灾情及防汛防台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各级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受洪涝台旱灾害主要影响地区防指按照规定及时发布信息,在发布重要灾情、险情信息前必须提前报告上级防指,涉及人员伤亡的应提前报告省防指。

4.5 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1)省防指根据洪涝台旱灾害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对我省影响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2)鉴于台风往往带来强风、高潮和暴雨,启动防台应急响应即视为同时启动防汛应急响应。

(3)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省防指可视情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①大范围降雨趋停,省气象部门预报未来没有大的降雨过程。

②省气象部门正式解除台风警报信号,且预报对我省无明显影响。

③钱塘江、东苕溪、浦阳江和瓯江干流主要控制站和杭嘉湖平原河网大部分代表站水位已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

④全省旱情已得到有效缓解。

(4)各级防指根据预案和当地洪涝台旱情况决定变更或结束应急响应。

5 灾后处置和应急保障

洪涝台旱灾害发生地政府和防指按照国家、省有关防汛防台抗旱法律法规、职责分工和有关专项预案,做好相关工作。

6 预案管理

6.1 管理与更新。

省防指成员单位和市、县(市、区)防指应根据本预案和当地实际或部门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当防汛防台抗旱相关法律法规被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在实际应对和实战演习中出现新的问题、新的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本预案实施后,省防指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习。

6.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与本预案不一致的,按本预案执行。

浙政办发〔2019〕30号.pdf

附件下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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