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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9-776722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9-06-25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9〕43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1-2019-0019
有效性: 有效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0014349/2019-776722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9-06-25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9〕43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1-2019-0019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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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 日期: 2019- 06- 27 18: 51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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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为核心,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改变、农民利益不受损、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松动,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和交易规则,推进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加快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全面融合、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到2020年底,力争基本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互联互通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网络,农民产权意识、市场主体意识进一步增强,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进一步放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和交易规则更加完善,产权流转交易更加顺畅便捷高效。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性质定位。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营利性机构,是为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包括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林权管理服务中心(林权交易所),以及各地依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服务中心和网络等建立的其他形式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产权交易所等有形无形市场。

市级平台主要发挥政策指导、宣传引导、调查研究、信息联通、市场分析等作用,研判解决关键性、综合性问题,加强风险防控和预警,可根据实际承担大额流转交易,设区市可与市辖区合并设立一个平台。

县乡两级平台原则上实行一体化运营。各县(市、区)应按照统一平台建设标准、统一业务规范、统一信息发布、统一合同(鉴证)、统一收费标准、统一档案管理的要求,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规范。

村级平台提供政策宣传、信息收集、资料初审、咨询和公示等服务,一般不承担流转交易具体业务。

(二)鼓励有序整合。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应具备固定的交易场所、健全的组织架构、完善的交易管理制度和信息服务、经费等。鼓励有序整合现有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原则上县乡两级平台统一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行政服务中心统筹管理。新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应由县级政府批准,并办理相关设立手续。鼓励农合联等社会组织或机构通过授权委托、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创新市场形式和交易方式。

(三)完善服务功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主要承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发布、交易申请受理、交易活动组织、交易鉴证等服务;协助开展政策咨询、产权查询、办理产权变更和资金结算等;也可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服务等。在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结合市场形势变化和交易主体需求,拓展服务功能。

(四)规范交易行为。

1.交易范围。法律没有限制的农村产权均可入市流转交易,交易范围、交易方式、规则和条件等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达到一定标的额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应当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进行,具体标的额、分层交易标准由县(市、区)政府确定。现阶段交易范围主要包括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等。

2.交易主体。凡是法律、法规没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现阶段主要有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涉农企业、金融机构和其他投资者、创业者等。农户拥有的产权是否进入市场流转交易由农户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其自主交易。对工商企业进入市场流转交易,各地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参与交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交易流程。

(1)交易申请。出让方申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一般应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提交包括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表、出让方的资格材料、产权权属材料、交易标的情况介绍材料、含标的底价和作价依据以及根据交易规则需提供的其他材料等。其中,农村集体资产的流转交易还需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同意流转交易的材料,农户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交易还需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交易的材料。

(2)审核受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是经授权的委托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出让方代表不少于2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信息发布。统一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对外发布流转交易信息,并接受政策业务咨询。

(4)受理报名。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审查材料包括产权流转交易受让申请表、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资信相关材料,以及根据交易规则需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5)组织交易。交易可采取协议转让、拍卖、竞价、招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方式,交易过程应当公开公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根据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情况及出让方意愿选择交易方式组织交易。组织交易工作中,对竞价、招标的全过程进行详细记录,确保交易过程的合法性,也便于实时预警和事后监管。

(6)结果公示。交易结果应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和其他合适的渠道进行公示。

(7)合同签订和交易鉴证。交易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留存合同并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8)资料归档。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档案,归档材料包括出让/受让申请表、出让/受让资格材料、产权流转交易公告、交易结果公示材料、交易合同、交易鉴证书等,并规范档案管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建设的统筹协调,加大推进力度,重点研究和协调解决规范化建设中体制机制障碍、重大政策协调、统筹规划布局等。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建设、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林业等部门要分工合作,加强对市场运行的政策研究、组织协调和服务指导。探索建设全省性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电子信息服务平台,更大范围内整合发布信息、服务流转交易。

(二)强化风险防控。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利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建立完善集体资产管理台账,及时排查合同到期需再次交易的各类资产。各地要探索建立农村产权价格评估体系、价格预警机制、交易风险防范机制,实现产权交易和风险管理同步开展。司法部门要牵头做好农村产权纠纷调处工作的指导,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公安、财政、发展改革、审计、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要加强流转交易的监管。

(三)加大扶持力度。各地要统筹安排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工作力量,保障正常顺畅运行。财政部门要研究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规范化建设的财政支持政策;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交易服务费用、农村产权评估费用等的指导和监督,各地可根据实际对集体经济薄弱村和农户家庭制定优惠政策;人民银行、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要持续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鼓励金融创新,推动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增量扩面。

(四)加快配套改革。深化“三权到人(户)、权随人(户)走”改革,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制度。探索开展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试点。探索建立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证、使用权证、管护责任书“两证一书”制度,厘清产权归属,建立健全工程资产档案。加快推进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以及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善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深化发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6月25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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