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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170/2019-776763 主题分类: 经济管理综合类
发文机关: 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 2019-05-27
发文字号: 浙财社〔2019〕34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12-2019-0027
有效性: 有效
废止时间: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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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经济管理综合类
发文机关: 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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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浙财社〔2019〕34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12-2019-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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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标准的通知
  • 日期: 2019- 05- 27 19: 50
  • 来源: 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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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SP12-2019-0027

浙财社〔2019〕34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宁波不发):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扶助保障,经研究,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其中:未满60周岁的,或年满60周岁且已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男方或女方,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未满60周岁但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或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男方或女方,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 

二、提高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的扶助金标准,其中: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提高到每人每月700元。

三、此次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省财政按二类六档比例和最高补助80%分担,并纳入2019年一般性转移支付。各地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落实地方应负担资金,确保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四、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征求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doc

《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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