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19-776761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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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省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19-05-14 |
发文字号: | 浙政办函〔2019〕37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01-2019-0014 |
有效性: | 有效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索引号: | 000014349/2019-77676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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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
发文机关: | 省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日期: | 2019-05-14 | ||
发文字号: | 浙政办函〔2019〕37号 |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01-2019-0014 | ||
有效性: | 有效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应诉专用章使用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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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 为进一步规范省本级行政应诉案件办理工作,按照简政放权、高效便捷、公开便民的原则,经省政府同意,启用“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以下简称行政应诉专用章)。现将有关使用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应诉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需省政府提交的证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出庭人员授权委托书、答辩状等法律文书。 二、在上述使用范围内,行政应诉专用章与浙江省人民政府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行政应诉专用章由省政府委托你厅使用管理。你厅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建立行政应诉专用章使用管理制度,经省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发布。对违反制度使用的,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行政应诉专用章自2019年6月日起正式启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应诉专用章使用管理的通知.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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