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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9-77666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9-04-18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9〕26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1-2019-0011
有效性: 有效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0014349/2019-77666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9-04-18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9〕26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1-2019-0011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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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
  • 日期: 2019- 04- 25 14: 47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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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

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污染防治攻坚战七大标志性战役之一。为加强全省柴油货车超标排放治理,加快降低机动车船污染排放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生态环境部等11部委印发的《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省在用柴油车监督抽测排放合格率达到95%以上,冒黑烟现象基本消除;柴油和车用尿素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违法生产销售假劣油品现象基本消除;铁路、水路货运量明显增加,达到国家要求。

二、清洁柴油车行动

(一)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达标监管。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依法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和排放相关的维修技术信息。2019年,实现柴油车注册登记前排放检验全覆盖。排放检验机构逐车核实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污染控制装置查验和上线排放检测。未经检验合格的,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参与,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实施机动车油耗标准和重型柴油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未列入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的车辆禁止进入运输市场。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经信厅牵头)

依法处罚生产、进口、销售不达标车辆行为,并实施环境保护召回。打击污染控制装置造假、屏蔽车载诊断系统(OBD)功能、排放不达标、不依法公开环保信息等行为。省内生产、进口主要车(机)型系族年度抽检率超过80%,覆盖全部企业;省内销售主要车(机)型系族年度抽检率达到80%。柴油车型系族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依法处置排放不合格的进口机动车。(省生态环境厅、省经信厅、省市场监管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牵头,省交通运输厅参与)

(二)加大在用车监督执法力度。推行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监管模式。开展常态化路检路查,打击柴油车超标排放行为。公安交管部门依法查处排放检验不合格机动车上路行驶行为。秋冬季期间,各设区市采取入户检查、路检路查和遥感监测方式抽测柴油车数量不低于当地柴油车保有量的80%。生态环境部门可通过网站公告等方式将车辆超标信息告知车辆所有人及所属企业,督促限期到与交通运输和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维修单位维修,维修合格后应当复检;限期内未维修并复检合格的,依法处理、曝光并列入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或1个综合性能检验周期内3次以上抽测超标的营运车辆,将所属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1年内超标排放车辆数超过其总车辆数10%以上的运输企业,依法列入黑名单或重点监管对象。省外超标排放车辆信息应上传至国家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督促指导柴油车20辆以上的重点企业建立车辆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台账,鼓励通过网络上传至生态环境部门。对物流园、公交场站等重点场所和物流货运、工矿企业等重点单位开展监督抽测,重点抽查定期排放检验(以下简称年检)初检超标和异地年检柴油车。(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参与)

加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检查力度。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企业和港口、城市物流配送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预警期间,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进出厂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需要督促企业建设门禁和视频监控,监控数据保存1年以上。(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经信厅参与)

(三)强化在用车排放检验和维修管理。检验机构应当实时稳定上传检验数据,2019年10月底前,实时公开检验全过程及结果视频。每年实现对检验机构的监管全覆盖,重点监管合格率异常、省外登记车辆检验较集中的机构,依法查处曝光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依法撤销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鼓励专业水平高的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简化办理手续。(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

督促指导维修单位建立维修治理档案制度,依法维修和联网上传信息,依法查处篡改破坏OBD、采用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方式通过检验的行为。2019年11月底前,实施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I/M)制度,检验机构(I站)检验不合格车辆应到具有二类以上维修资质的单位(M站)维修,维修合格并上传信息后再到同一家I站复检,经检验合格方可出具合格报告。I站、M站数据分别实时上传至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实现数据共享。清理无照、不按规定备案经营的维修点。(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

(四)加快老旧车辆淘汰和深度治理。各地制定老旧柴油货车和燃气车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鼓励各地建立与柴油货车淘汰更新相挂钩的新能源车辆运营补贴机制。(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参与)鼓励具备深度治理条件的柴油车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深度治理车辆应安装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和精准定位系统,实时监控油箱、尿素箱液位变化和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牵头)

(五)推进监控体系建设和应用。建设“天地车人”一体化排放监控体系,在柴油车通行主要路段安装遥感(黑烟)监测设施。2019年底前,50%以上具备条件的重型柴油车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并联网,稳定达标的营运车辆可免于年检上线检测,未安装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参与)通过机动车管理平台每日报送年检和监督抽测超标车辆数据。加强对检验机构检测数据的监督抽查,重点是年检初检或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车、省外登记车辆、运营5年以上的老旧柴油车等,年度核查率达到90%。通过大数据追溯超标车辆生产、进口、销售、检验、维修、供油等单位,实现全链条监管。(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能源局、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参与)

三、清洁柴油机行动

(六)严格新生产发动机、非道路移动机械(以下简称非道机械)和船舶管理。生产(进口)发动机和非道机械主要系族年度抽检率达到80%,覆盖全部企业。外省生产在省内销售的非道机械主要系族年度抽检率达到60%。生产、销售发动机和非道机械机型系族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严惩生产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发动机行为,将相关企业及产品列入黑名单。实施非道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处罚生产、进口、销售不达标产品行为,实施环境保护召回。进口二手非道机械和发动机应达到新生产非道机械排放标准。依法处置排放不合格的进口非道机械。严格实施船舶发动机排放标准,新造不达标船舶禁止进入运输市场。(省生态环境厅、省经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牵头)

(七)加强排放控制区划定和管控。2019年底前,各设区市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秋冬季期间,禁用区内非道机械每月抽查率达到50%以上。禁止超标排放的非道机械使用,基本消除冒黑烟现象。(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建设厅参与)内河水域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研究同步管控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省科技厅牵头)

(八)加快治理和淘汰更新。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推动老旧农业机械淘汰报废,促进老旧燃油工程机械、内燃机车淘汰。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物流园新增和更换的岸吊、场吊、吊车等主要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机械。推动内河船舶排放控制治理改造。率先在公务船舶推广使用纯电动和天然气船舶。(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建设厅、杭州铁路办事处牵头,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省机场集团、省海港集团参与)

(九)强化综合监督管理。2019年底前,各地完成非道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相关行业的摸底调查,将排放情况纳入日常管理。探索建立工程机械使用中监督抽测、超标后处罚撤场的管理制度。鼓励进入禁用区作业的工程机械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排放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2020年底前,新生产、销售的工程机械应当按规定安装。施工单位应当使用排放合格的机械,使用超标排放设备问题突出的纳入失信企业名单。(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建设集团、省交通集团、省机场集团、省海港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提高船舶排放控制区内船用燃料油抽检率,打击使用不合规燃油行为。(浙江海事局、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动港口岸电建设和使用。加快港口岸电、船舶受电设施建设改造,有关项目纳入审批绿色通道。船舶排放控制区内靠港船舶优先使用岸电。2019年7月1日起,沿海港口新增、更换拖船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2020年底前,各主要港口、船舶排放控制区内港口50%以上集装箱、客滚、邮轮、3千吨级以上客运和5万吨级以上干散货专业化泊位以及京杭运河水上服务区和待闸锚地具备供电能力。(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浙江海事局、省电力公司、省海港集团参与)

四、清洁运输行动

(十一)提升铁路货运量。推进金甬、金台、衢宁铁路建设和金温、金千铁路电气化改造。支持主要码头作业区、大型工矿企业和物流园区与铁路运营方开展合作,加强钢铁(焦化)、电力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简化接轨审核程序。2019年实现已建成铁路专用线企业主要由铁路运输大宗物料,未配套建设的尽快完成规划。到2020年,以陆路运输为主的重点行业企业铁路运输比例达到50%以上。(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杭州铁路办事处牵头,省交通集团、省海港集团参与)

(十二)拓展水路运输优势。推进京杭运河浙江段“四改三”、杭平申线、长湖申线西延项目建设,加快钱塘江中上游和瓯江航运开发。改造提升杭平申线黄姑塘支线。谋划建设乐清湾C区散货码头项目,开展舟山六横煤炭中转储运基地二期可行性研究,推动大宗货物海河联运。(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能源集团、省海港集团参与)

(十三)推动发展绿色货运。将符合运输结构调整方向的铁水联运码头、水水中转码头、货运铁路及铁路专用线项目,纳入审批绿色通道。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项目,应尽量采用铁路、水路或管道等运输方式。推进液化天然气罐式集装箱多式联运及堆场建设。推行货运车型标准化和集装箱货运方式。推进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市域铁路和城市轨道“四网融合”。支持运输企业资源整合重组和规模化、集约化高质量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杭州铁路办事处牵头,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能源集团、省交通集团、省海港集团参与)积极引导杭州市、宁波市及义乌市建设绿色货运配送网络。鼓励企业创新集约化运输组织模式,建成一批绿色货运配送示范项目,完善城市物流配送新能源车辆便利通行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建设厅、省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优化运输车队结构。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使用比例达到80%。将综合供能服务站纳入城市基础规划建设范围,并在物流集散地等集中规划建设。(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牵头,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邮政管理局、杭州铁路办事处参与)

五、清洁油品行动

(十五)加快提升油品质量标准。全面供应国六标准车用汽柴油,停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车用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省能源局、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中石化浙江分公司、中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参与)

(十六)加强油品和车用尿素监管。开展燃油生产加工企业整治,依法取缔违法违规企业和处罚生产不合格油品企业。加大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抽查频次,开展清除无证无照加油站点、流动加油罐车专项行动,打击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使用环节检查,条件具备时从柴油货车油箱、尿素箱抽样检查。2019年,基本消除违法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假劣非标油品现象。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或用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和工矿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推进油气回收治理。推进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开展油库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试点。开展原油和成品油码头、船舶油气回收治理,新建的原油、汽油、石脑油等装船作业码头安装油气回收设施。2020年1月1日起,新造的150总吨以上的国内航行油船应具备码头油气回收条件。(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应急管理厅、省商务厅、浙江海事局、省海港集团、中石化浙江分公司、中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参与)

六、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各项政策和制度保障。落实机动车污染防治政策法规和严惩重罚制度。完善信用体系,将相关企业违法违规信息和未依法依规落实重污染应急措施的企业及负责人信息,按规定纳入全国和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经信厅、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参与)

按照国家部署,做好油品质量升级中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核定工作。铁路运输企业完善货运价格市场化运作机制。允许岸电设施经营企业按现行电价政策向船舶收取电费,鼓励实行服务费优惠。港口岸电执行大工业电价,按照国家要求免收容(需)量电费。加强内河岸电价格政策支持和港口、机场岸电设施建设经营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牵头,杭州铁路办事处、省电力公司、省机场集团、省海港集团参与)

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落实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政策。各地研究建立柴油车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激励机制。加大财政投入,支持机动车、工程机械及船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和柴油货车淘汰治理,省级财政倾斜支持治气成效显著的地区。加大港口、铁路、机场新能源动力作业机械资金支持力度,推进机场车辆“油改电”。提升车船用液化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研究制定物流通道沿线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建设规划。(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牵头,省经信厅、浙江省税务局、省机场集团、省海港集团参与)

(十九)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和技术支撑。研究成立省市机动车污染防治中心,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辅助管理。2019年,杭州市、宁波市达到《全国机动车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试行)》一级标准,其他地区达到二级标准。建设一批柴油货车超标排放维修治理站。2020年底前,在主要港口和重要物流通道建设空气质量监测站,依托现有流量、测速平台,监控交通运输污染情况。(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海港集团参与)发展替代燃料、混合动力、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新技术,鼓励开发混合动力、插电式混合动力专用发动机。(省科技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参与)

(二十)加强奖惩并举和公众参与。将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纳入美丽浙江建设工作督查和省级环境保护督察,严格考核奖惩。(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委组织部参与)开展宣传教育,鼓励驾驶培训和职教课程增加绿色驾驶、排放检验与维修技术内容。(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教育厅牵头,省公安厅参与)

本行动计划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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