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19-776664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公安、安全、司法/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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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省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19-03-27 |
发文字号: | 浙政办发〔2019〕24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01-2019-0009 |
有效性: | 有效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索引号: | 000014349/2019-77666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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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公安、安全、司法/其他 | ||
发文机关: | 省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日期: | 2019-03-27 | ||
发文字号: | 浙政办发〔2019〕24号 |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01-2019-0009 | ||
有效性: | 有效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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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以下统称单位内保工作),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切实增强防范化解风险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单位内保工作的职责任务 坚持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积极构建党政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社会积极参与的单位内保工作体系。 各单位对本单位内保工作负主体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单位内保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认真执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规规定和本意见的要求,制定完善巡逻检查、守卫防护、要害保卫、治安隐患处置、重要岗位人员的资格审查和管理等各项治安保卫工作制度,保障单位内保工作经费,配足配强保卫力量,加强单位内保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落实单位内保工作措施,与工作、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等同部署同落实同奖惩。加强情报信息掌握,全面排查单位内部矛盾纠纷,及时消除各类隐患。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保机构设置、保卫力量配置等情况,应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本系统单位内保工作的指导检查责任,完善科学合理、职能清晰、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转高效的监管体系,督促本行业、本系统单位落实内保工作主体责任。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单位内保工作的指导监督,引导国有企业在落实单位内保工作主体责任中发挥带头作用。发展改革(能源)、通信管理、经信、建设、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商务、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所监管领域重要基础设施和民爆、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重要物品的检查,全面完善和落实安全保卫措施,严防暴力恐怖袭击和个人极端案(事)件。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医院单位内保工作的指导监督,维护正常的教学和医疗秩序。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邮政管理、银保监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公共文化场馆、寄递物流、金融机 构等单位内保工作的指导监督,督促及时整改安全隐患,严防发生盗抢、破坏等案件和违规寄运等情形。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县(市、区)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要密切协作、加强配合,健全信息通报、联合执法、隐患排查、事故处置等工作机制、协调机制,共同研判形势、落实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保工作,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每两年组织一次安全评估活动,强化评估结果运用。省公安厅要抓紧制定安全评估的具体标准。对指导、监督、评估中发现可能存在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落实不到位、规章制度不健全等问题的单位,公安机关应通过约谈、挂牌督办、问题抄告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对存在治安隐患的单位,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整改治安隐患期间,有关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后果的,公安机关对相关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处罚情况与征信机构共享;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因客观原因致使治安隐患整改难以达到规定要求,仍严重影响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或通报有关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二、提升单位内保工作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支持鼓励各单位依法依规应用各种智能防控技术,加强安保信息资源整合和共享,提升单位内保工作智能化和预警感知能力。各单位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加强安全防范工程建设;暂无相关标准的,要在主要出入口、主要通道、内部公共复杂场所,存放保密性、贵重性、危险性物品的重要场所,直接关系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的重要场所部位,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以及重大财产安全的重要场所,安装高清数字视频监控系统,有条件的应安装实体性的防入侵设施、出入口控制系统和周界报警装置。加强单位与公安机关安防信息的互联互通,推动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并与公安机关联动,推动有条件的单位建立包含访客管理、人像比对等功能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公安机关联网联动。 具有行业、系统监管职责的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等信息化监管方式,提高本行业、本系统单位内保工作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 各级公安机关要全面采集和掌握辖区内所有单位的基础信息及安保措施情况,建立单位内保工作信息化档案和信息化平台,大力推进智慧内保建设。 三、发挥单位内保工作在服务民营经济优化营商环境中的作用 各地、各部门要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提高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统筹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要积极支持相关企业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重点打击影响企业发展、强迫交易以及侵害知识产权、财产权、经营权等涉企违法犯罪活动。 我省是民营经济高度发达的地区,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旗帜鲜明支持民营经济。要坚持公正规范执法,坚持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保护企业家合法利益。建立警企常态化联系机制,及时向企业通报有关犯罪的规律特点、治安动态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导企业落实防范措施。在重点民营企业、园区因地制宜设立警务联络室或警企联系点,支持帮助企业加强安全服务、巡逻防范。 四、提高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处置突发案事件能力 各地公安机关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涵盖辖区所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及其周边处置重大案(事)件的快速反应、应急联动机制。各单位要在公安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结合实际制定单位内保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其中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中小学校、幼儿园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鼓励治安保卫重点单位配备防暴头盔、防护盾牌、防割手套、橡胶棍、强光手电、安全钢叉等必要的防卫器械,其他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单位保卫力量和防卫器械。在国家、省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段,以及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发布安全预警或发生治安突发案(事)件等紧急情况下,相关单位应及时增加单位内保应急力量,确保单位安全。 对发生在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的突发案(事)件,相关单位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单位保卫人员应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单位保卫部门负责人要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履行职责,依法使用必要的防卫器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维护现场秩序、疏散围观群众等工作,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和处置。 对发生在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的扰乱单位秩序并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等不能正常进行的行为,由属地公安机关牵头,视违法犯罪情节轻重依法处置。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做好解释、沟通工作。 五、深化单位平安创建活动 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推进“平安单位”“平安校园”“平安场所”等系列平安创建活动,要重视“心防工程”建设,加强思想教育、道德教化,强化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强化风险防控化解,建立完善区域联防和平安联创工作机制,构筑人防、物防、技防、心防、制度防“五位一体”的单位安全防控网。发扬专群结合的优良传统,发挥共产党员、共青团员模范带头作用,发挥民兵预备役等人员的重要作用,发展壮大平安志愿者、社区工作者等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化力量,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单位内保工作群防群治的新机制和新模式。充分发挥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作用,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方式,增强群众安全防范意识,组织动员群众关心、支持和参与单位内保工作。 六、加强单位内保工作的组织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内保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单位内保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诚信体系建设等内容,支持和督促公安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和实际困难。对因管理责任不落实或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重大恶性案(事)件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对部门在监督、指导、检查单位内保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导致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对单位内保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褒扬激励。 全省各高校内保工作按照本意见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意见.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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