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19-776543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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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浙江省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9-11-27 |
发文字号: | 浙政发〔2019〕27号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索引号: | 000014349/2019-7765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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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 ||
发文机关: | 浙江省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9-11-27 | ||
发文字号: | 浙政发〔2019〕27号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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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有效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要求,现就我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充分发挥“最多跑一次”改革引领作用,加快政府数字化转型,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明晰政府和企业责任,全面清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简约透明的行业准入规则,进一步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强化政府部门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范围和内容。根据国务院部署要求,结合本次改革赋予省级政府的自主改革权限和我省实际,按照清单同步发布、方案同步制定、步骤分步实施的方式,全面推进我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2019年12月1日起,在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2020年1月1日起在全省其他地区(除自贸试验区外)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 对涉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决定在自贸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事项,自贸试验区外的扩大试点地区不享受自贸试验区政策;对中央层面设定、国务院部门及其垂直管理机构实施的事项,在国务院有关部门给予积极支持的前提下实施更大力度的改革举措。对我省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努力为全国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二、改革具体任务和举措 (一)建立清单动态管理机制。 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要求,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内逐项列明单位、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定期调整更新并同步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业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各部门要结合中央层面清单事项和我省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实际情况,逐项比对厘清中央层面清单事项与我省实际实施情况的对应关系并予以调整。对我省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要按照“零许可”改革目标,通过立改废予以清理。通过改革和清理,形成《浙江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2019年版)》。 (二)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1.直接取消审批。对设定必要性已经不存在、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有效规范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直接取消审批。取消审批后,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各事项主管部门要同步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政府权责清单,不得继续实施。直接取消审批后,相关主管部门仍对相关经营活动负有监管职责;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信息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对应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要及时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2.审批改为备案。对可以取消审批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需要企业及时主动提供有关信息,以便有关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业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的,由审批改为备案。对备案事项,应明确完成备案手续的条件,强化信息共享、简化手续,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提供便利化网上备案渠道,实现当场办结。企业备案后,有关主管部门要明确监管规则,依法实施有效监管。有关主管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企业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应依法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但不得以备案情况为依据限制或处罚企业经营活动。 3.实行告知承诺。对确需保留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就符合经营许可条件作出承诺,有关主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申请人按照要求书面承诺达到行政许可条件的,行政机关可以先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主管部门要依法准确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制定告知承诺书范本。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主管部门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企业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对企业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企业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主管部门应平等对待通过告知承诺领证的企业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领证的企业,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企业承诺内容应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监督。主管部门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因未按规定履行告知程序造成的损失由有关主管部门承担,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 4.优化审批服务。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不具备取消审批或实行告知承诺条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优化审批服务。对由自贸试验区实施更为便捷高效、有效承接的事项,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能放尽放原则,将审批权下放或委托自贸试验区有关主管部门,最大程度实现区内企业就近办事。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省级有关部门要主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接,积极争取试点,通过先行先试将更多事项审批权限下放我省。要进一步压减审批要件和环节,大幅精简经营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坚决取消“奇葩证明”,采取并联办理、联合评审等方式优化办事流程,主动压减审批时限。对许可证件设定了有效期限,但经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的,原则上要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对有数量限制的事项,要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布局规划、企业存量、申请企业排序等情况,方便企业自主决策。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跑一次是底线、一次不用跑是常态、跑多次是例外目标,积极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 三、配套措施 (一)规范衔接登记经营范围与申办经营许可。省市场监管局要梳理经营范围标准表述与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对应关系,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逐项明确对应的经营范围表述,引导和服务企业使用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办理登记。加快推进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理清证照对应关系。建立市场监管部门与有关主管部门之间涉企经营许可信息双向精准推送机制,实现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办理信息互通共享。 (二)强化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省大数据局要强化统筹协调和技术支撑,保障省级有关部门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归集至省公共数据交换平台,实现涉企经营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集中共享。大力推进数据共享、数据归集和数据成果应用,为“证照分离”改革提供数据支撑,有效保障涉企信息的相互推送反馈,以及向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归集。 (三)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各地、各部门要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别制定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举措,坚决纠正不批不管、只批不管、严批宽管等问题。健全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系,依托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互联网+监管”平台),推进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强化“双随机”抽查结果等信用信息共享和协同应用,着力打造“互联网+监管+信用”的综合监管闭环。 (四)持续提升审批服务效能。持续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围绕企业全生命周期“一件事”改革,着力推进涉企“一件事”全流程“最多跑一次”。围绕政府数字化转型,聚焦打造“掌上办事之省”“掌上办公之省”,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浙里督”等平台,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我省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制定公布准确完备、简明易懂的办事指南,规范自由裁量权,严格时限约束,消除隐性门槛。 (五)强化法治保障。按照标准先定、规则公平、合理预期、自负其责、事后追惩的原则,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目录》的要求,对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调整情况,及时对已制定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全面梳理我省地方层面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实现“零许可”的改革目标,加快推动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推进机制,省政府办公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省大数据局等四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牵头负责改革具体协调推进工作;省商务厅要指导自贸试验区做好“证照分离”改革与对外开放政策的衔接。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大改革力度,加强上下对接和业务指导,制定、完善告知承诺办法、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本部门、本系统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落细。舟山市政府要统筹负责自贸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好先行先试作用;其他市、县(市、区)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压实部门监管责任,以更大力度推进我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 (二)强化统筹协同。以“最多跑一次”改革理念,统筹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涉企“一件事”改革及其他配套改革举措,更好发挥“证照分离”改革在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中的突出作用。要按照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要求,注重改革力量的系统整合、协同发力,加强上下衔接、左右配合、内外联动,形成聚合效应,推动各地、各部门不折不扣落实国务院部署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创新做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最大程度释放改革红利,优化我省营商环境。 (三)强化执行落实。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改革总体要求、具体任务、主要举措、时间要求,层层落实目标任务、层层压实工作责任,确保高质量完成我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要做好改革政策的工作培训和宣传解读,扩大政策知晓度,形成全社会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各地要总结评估改革试点工作情况,及时研究问题、完善政策举措,并注重总结和推广各地、各部门好做法好经验。 附件:浙江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2019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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