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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9-776541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9-11-07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9〕59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1-2019-0028
有效性: 有效
废止时间: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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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9-11-07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9〕59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1-2019-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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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 日期: 2019- 11- 12 17: 22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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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护森林和生态是建设生态文明的根基。国有林场是宝贵的生态资源、国家最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和森林资源基地,在国家生态安全全局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保护和发展国有森林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激发国有林场发展活力,推进国有林场持续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八八战略”为总纲,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全力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完善国有森林资源监管体系、创新国有林场管理体制机制、培育高质量国有森林资源、夯实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基础,加快推进现代国有林场建设,示范引领全省林业现代化建设和发展。

二、巩固完善国有林场管理体制

(一)明确国有林场公益性质定位。国有林场是以保护培育森林资源为目的,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社会提供优质生态公共产品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益性单位。各地要明确界定国有林场生态责任和保护方式,坚持以生态建设为主要方向。国有林场主要承担林场内公益林建设管理、国有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和林业科技示范推广等公益职责,可根据实际增挂“国有公益林保护站(所)”牌子。

(二)理顺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坚持国有林场自然资源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国有林场依法保护经营的运行体制。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撤销或改变隶属关系,应当由所在地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三)创新国有林场管理方式。完善国有林场空间布局,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脆弱地区、生态移民迁出区等重要区域,通过收购、赎买、置换等方式增加国有林比重。未明确经营主体或委托管理的零星国有林,应当就近划归国有林场管理。达到一定面积规模的,可申请设立国有林场集中管理。鼓励和引导国有林场与乡村集体通过股份合作、托管、租赁等形式开展“国乡”合作,推动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精准提升森林资源质量和生态功能。积极探索开展“国乡”股份合作造林补助试点,研究完善推进“国乡”合作的林地流转、采伐审批和财政金融等支持政策。

三、加快建立国有森林资源监管体系

(一)建立健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管体制。严格执行森林资源保护政策,充分发挥国有森林资源在生态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归属清楚、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森林资源产权制度,充分发挥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等监督作用,形成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监管合力。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管考核评价体系,将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纳入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各地要加强森林资源监测,及时掌握国有森林资源总量、分布状况、重大变化和保护利用等情况,推进监管公开透明。

(二)规范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要求,国有天然林和公益林、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等的国有林地和林木资源资产不得出让。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划拨、流转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加快完善全省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积极培育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流转服务机构,促进国有森林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

(三)保障国有林场土地合法权益。国有林场对国家授权经营管理的土地、财产和其他资源,依法享有占用、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收缴、归并、侵占、平调。按照严格保护、依法管理原则,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少占国有林场土地,确需占用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场土地的,应当与国有林场签订补偿协议,补偿标准参照当地同地类集体土地执行。

四、积极推进现代国有林场建设

(一)建设高质量森林资源培育基地。切实加强国有森林资源经营管理,按照多功能、近自然、健康可持续经营原则,科学编制实施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调整优化森林结构,积极培育珍贵树种和优良乡土树种,加强林木良种壮苗推广应用,加快大径级林木、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提升公益林建设水平,不断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和生态功能。

(二)建设高标准林业新型产业基地。加快绿色产业发展,积极支持国有林场开发各类森林产品、打造特色品牌。深入挖掘非木质资源开发利用潜力,加大森林游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保持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科学合理规划,鼓励有实力的工商资本参与国有林场建设,盘活林场闲置管理和生产用房,发展森林康养、森林教育等绿色生态产业。积极发展林下经济,助力低收入农户脱贫,助推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

(三)建设高品质自然教育基地。积极吸收借鉴国内外先进的自然教育理念和管理方式,以改善国有林场自然教育资源、保障自然教育基本功能为重点,加快自然教育设施转型升级,提升自然教育服务能力。积极开展走进自然、研学实践等生态文化教育活动,不断丰富自然教育的形式和内容,着力把国有林场建设成为集森林教学、森林科普、森林体验为一体的森林生态文化宣传教育平台。

(四)建设高水平科研推广基地。支持国有林场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合作,在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和利用等领域开展研究和成果应用,加快林业新技术、新标准、新成果、新机械转化和推广。支持国有林场建设林业重点实验室、林业研究中心、种质资源库、林木良种基地和林业保障性苗圃等科研基地,开展林业机械化建设试点,培养高素质林业科技人才。

五、切实加强国有林场支持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国有林场的改革发展,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将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纳入乡村振兴战略统筹推进,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和服务指导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需要,加大支持力度;人力社保、自然资源、水利、教育、文化和旅游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合力推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人才队伍保障。各地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林业局关于浙江省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要求,根据公益林管护建设、科研、技术推广需要,明确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组织方式。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到国有林场艰苦岗位工作,可适当放宽录用条件,简化招聘程序。推进人才年龄和知识结构优化,国有林场40岁以下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1/3,国有林场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按林区县比例控制。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以及《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促进国有林场林区道路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交规划发〔2018)24号)等文件要求,加强国有林场建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参照建制镇标准,把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等纳入本行政区域建设规划,享受与周边乡村同等政策。交通运输部门要将国有林场道路按属性纳入乡村公路网规划,电力管理部门要统筹研究国有林场电网升级改造并纳入统一管理,通信管理部门和运营机构要加快推进国有林场林区通信网络全覆盖,自然资源部门要积极支持国有林场管护用房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切实加大财政保障。各地要贯彻落实财政部、原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要求,整合优化资金渠道,构建支持国有林场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大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建设的投入力度,加大对森林消防、休闲游憩、科学研究和环境教育等公共服务项目的政策支持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国有林场建设、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积极性,符合条件的偏远林区工作人员可按规定享受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政策,并在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时予以倾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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