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11日 浙江省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16号)精神,充分发挥节能标准化工作对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化解产能过剩、推进节能减排的有效支撑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创新节能标准化管理机制,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强化节能标准实施与监督,加快形成一批符合浙江特点、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节能地方标准,积极参与能效、能耗限额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到2020年,重点高耗能行业实现能耗限额标准全覆盖,节能标准化能力显著增强,节能标准实施与监督机制有效建立,节能标准对产业结构升级和生态省建设的支撑作用更加明显,为建设“两美”浙江和标准强省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节能标准体系。 1.制修订一批节能地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结合我省节能减排工作要求,加快制修订一批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节能地方标准和满足我省自然条件等特殊技术要求的推荐性节能地方标准,设定的能耗、能效限定值应至少淘汰20%的落后产能、产品。修订完善《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鼓励各地根据产业园区建设要求,探索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能耗限额地方标准规范,在本行政区域内推荐执行。(省质监局、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机关事务局、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积极参与制修订节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为主或参与用能产品、设备能效、能耗限额和建筑节能等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提高我省节能行业的标准话语权。积极争取将适合于全国范围推广的节能地方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推动节能工作水平提升。(省质监局、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支持制定先进的节能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鼓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有关公共机构和龙头企业对行业、产业集聚区和块状经济制定实施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节能团体标准,提升行业和区域整体节能水平。引导企业制定先进的节能内控标准,积极争创行业能效“领跑者”。支持将节能团体标准和企业内控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有效推广先进的节能技术、经验和方法。(各市、县(市、区)政府,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质监局、省机关事务局、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标准组织实施。 1.加强节能标准宣传贯彻。利用各类宣传媒体,加大节能标准化宣传力度,普及节能标准化知识,增强政府部门、用能单位和消费者的节能标准化意识。组织节能标准化技术专家,帮助有关企事业单位及时、准确了解和把握标准的各项指标和要求,解决标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标准实施推广工作。开展能效对标达标活动,发挥节能标准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设备和系统能效提升的规范和引领作用。严格以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为依据,开展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审查和节能监察。在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中,严格执行新建建筑强制性节能标准。(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开展示范引领推动工作。选择具有示范作用和辐射效应的园区或重点用能企业,开展国家级和省级节能标准化示范项目建设,积极推广低温余热发电、高效节能环保锅炉、吸收式热泵供暖、冰蓄冷、高效电机及电机系统等先进节能技术和设备,提升企业能源利用效率。在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生产许可、节能改造、节能产品推广、节能认证、节能示范、绿色建筑评价及公共机构建设等领域,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量评估、电力需求侧管理、节约型公共机构评价等节能标准。以强制性能效标准和交通工具燃料经济性标准为依据,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能效标识制度。推动能源管理体系、系统经济运行、能量平衡测试、节能监测等节能标准在工业企业中的应用。积极开展公共机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在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各市、县(市、区)政府,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省机关事务局、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标准实施情况监督。 1.加大节能标准实施监督力度。围绕造纸、水泥、平板玻璃、钢铁等高耗能行业,制订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计划,并纳入年度节能监察计划。联合开展对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能耗超过限额的企业实施惩罚性电价政策。督促用能单位实施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和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开展能效标识专项监督检查,打击能效虚标、伪造和冒用能效标识等违法行为。在具备条件的行业、领域,委托第三方组织开展节能强制性地方标准实施效果评估,为修订完善标准提供依据,提高标准的适用性和有效性。(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节能产品质量监督制度。将产品是否符合节能标准纳入产品质量监督考核体系,开展对相关产品是否符合强制性能效、能耗限额标准的监督检查。对生产不符合节能标准产品的企业,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在有关网站上公布监督检查结果。(省质监局、省经信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健全节能标准实施全社会监督机制。畅通举报渠道,建立健全违反节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节能标准行为的投诉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对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一定金额的奖励。(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节能标准化协调与考核。在标准强省工作领导小组框架下,建立由省质监局牵头,省经信、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商务、卫生计生、机关事务、能源等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协同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将强制性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纳入对各市、县(市、区)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进一步推动各地节能标准化工作。(省质监局、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节能标准化政策支持力度。强化政策与标准的有效衔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履行有关职能时,应优先采用节能标准。有关部门在按因素法分配本部门专项资金时,应增加节能标准化因素,用于支持开展节能标准研制、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与实施效果评估、节能标准化人才培养等工作。强化节能技术研发与标准制定的结合,支持有关单位建设国家级和省级技术标准(研究)创新基地,开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技术标准制定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节能标准化队伍建设。充实和加强省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鼓励、支持有关专家参加全国节能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壮大我省节能标准化专家队伍。充分发挥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开展对基层节能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节能标准化培训,提高各类用能单位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学标、贯标、达标的能力和水平。(省质监局、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节能标准化服务体系。依托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立节能标准信息数据库,及时发布和更新国内外节能标准信息,为用能单位提供标准信息查询、标准实施情况反馈等服务。培育和发展节能标准化服务机构,开展节能标准咨询、比对和实施效果评估等服务。(省质监局、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15日印发
附件下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