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15-777876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科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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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省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15-08-31 |
发文字号: | 浙政办发〔2015〕96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01-2015-0058 |
有效性: | 失效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索引号: | 000014349/2015-77787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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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科技 | ||
发文机关: | 省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日期: | 2015-08-31 | ||
发文字号: | 浙政办发〔2015〕96号 |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01-2015-0058 | ||
有效性: | 失效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市场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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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省技术市场快速发展,市场化运作机制不断完善,市场交易体系不断健全,科技中介机构不断活跃,技术应用的商业模式不断创新,技术市场体系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认真落实 “干在实处永无止境、走在前列要谋新篇”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技术市场体系建设,更好地吸引国内外技术成果到我省转化和产业化,满足企业转型升级的技术需求,形成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成果交易中心,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完善技术市场体系,破除影响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体制机制障碍,打通技术强、产业强到经济强的通道,对破解科技投入产出不匹配、产学研用结合不紧密、科技成果评价不科学、科技创新体制机制不适应等“四不”问题,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省份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的机遇和“互联网+”的大趋势,发挥市场在创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遵循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的规律,从区域、国家乃至全球视野谋划我省技术市场体系的建设与发展,集聚科技资源、激活创新要素,转化创新成果,为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建设“两富”“两美”浙江作出新贡献。 二、主要目标 到2017年,形成供给、需求、中介、市场运营主体四方合力,展示、交易、服务、共享、交流“五位一体”,线上线下融合的全省统一的技术市场体系,实现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依托技术市场发布科研成果,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依托技术市场发布技术需求的全覆盖,技术成果交易额达到350亿元。到2020年,技术市场交易和服务机制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技术难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解决,技术市场成为推进我省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的重要技术来源,技术成果交易额达到500亿元,基本建成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成果交易中心。到2025年,技术市场与经济社会发展结合得更加紧密,成为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策源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机制依托,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技术支撑,国际技术转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基本原则 (一)市场导向与政府引导结合。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按照创新链完善技术成果交易服务链,通过优化技术要素的配置,实现科技与经济社会的紧密结合。 (二)市场化服务与公益性服务并举。推动各级各类技术市场实行企业化运作改革,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商业模式。通过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形式,择优委托技术市场运营主体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 (三)技术成果交易与其他创新要素联动。实现技术市场与资本市场、人才市场的联动,促进技术要素与其他创新要素的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四)技术市场与其他创新载体对接。依托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级和省级高新区、科技城、产业集聚区,切实加强技术市场体系建设,推进技术供需对接,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以及技术难题发包等提供专业化配套服务。 (五)科技成果竞价(拍卖)与其他技术中介服务方式配套。科技成果竞价(拍卖)与技术供需对接、交流、展示等中介服务方式结合,形成综合性的技术转移促进模式,促进不同类型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 四、主要任务 面向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聚焦实施《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战略,聚焦我省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聚焦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更具活力的创新生态系统,推进技术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形成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成果交易中心。 (一)全面构建线上线下融合、全省统一的技术市场体系。按照展示、交易、服务、共享、交流“五位一体”的要求,加快建设线上线下融合、功能互补的全省统一的技术市场体系。加快开发基于专有云的浙江网上技术市场平台软件,统一品牌标识、统一数据标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服务规则、统一对入驻单位的评价,力争今年上线测试、投入运营;学习借鉴阿里巴巴电子商务模式,开发科技成果竞价(拍卖)、在线洽谈、信用评价、在线支付等网上技术市场平台功能,丰富科技成果中介服务方式;加快浙江网上技术市场平台的推广应用,力争3年内覆盖到全省各级技术市场,形成全省统一的网上技术市场平台;通过开发手机APP等形式,运用移动互联网等技术为技术成果交易提供随时随地的精准服务。加快建设与网上技术市场功能互补的线下实体技术市场,各设区市要在2015年底前建成,国家级和省级高新区、科技城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在2016年底前建成,吸引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技术中介机构及龙头骨干企业入驻,开展促成技术成果交易的各项业务和服务;引进金融、资本、人才、产业等服务机构,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提供配套服务;开展学术论坛、技术讲座、工作研讨、专家帮扶等活动,加强产学研用之间的交流与对接。国家级和省级高新区、科技城和各市、县(市、区)的技术市场要与省级综合市场加强合作,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也可委托省级综合市场运营主体运行管理,打造统一品牌。 (二)加快建设技术市场供需体系。省内高校、科研院所、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等科研成果开发主体,以及省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在网上技术市场平台开设窗口,发布技术成果和难题信息,运用图文、实物影像、多媒体、三维动画等方式全方位展示科技成果,开展洽谈、交易等业务,力争3年内实现全覆盖。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特别是创新型示范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在网上技术市场平台实名注册,发布技术需求。发动技术中介机构、联合性协会、行业协会(学会)广泛收集技术供需信息,在网上技术市场平台发布。鼓励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入驻我省线上线下融合的技术市场。鼓励国内外大院名校、军工单位在我省技术市场建设一批柔性孵化平台、技术转移工作站、技术转移中心、军转民技术转移中心。 (三)着力完善技术成果交易服务体系。技术市场运营主体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在线展示、在线洽谈、在线交易、信用评价等提供数据分析和技术保障;依托各级学会组织,广泛收集国内外各类专家信息,建设细分领域的专家数据库;主动深入企业,收集真实、准确的技术需求,建立企业创新档案,为企业提供精准的专家、技术、专利等信息和对接服务。依托技术市场,按照企业化、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的要求,瞄准我省主导产业,重点培育一批专业化水平高、服务能力强、社会影响大的行业性、专业性的龙头骨干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培养一批以提高信息增值、技术增值、服务增值能力为目标的技术经纪人,为技术供需双方提供技术成果交易、咨询评估、科技金融、研发设计、知识产权等技术中介服务。坚持开放合作,通过整体引进、设分机构、联合共建等多种形式与国内外知名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合作,提升我省技术市场的市场化和国际化水平。到2017年,全省培育重点技术中介服务机构1200家以上,其中省级100家以上,设区市各100家以上;培养具有专业知识的技术经纪人5000名以上,其中省级2000名,各设区市各300名。 (四)深入完善技术成果交易保障体系。省科技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市场有序、公平诚信、服务规范、监管有力的要求,建立健全科技成果交易规则体系,促进技术成果交易各方依法、规范交易;开展科技成果标准化评价试点;支持和促进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技术经纪人依法开展业务,遵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各类技术市场运营主体要落实信息管理责任,保障信息的真实、有效、安全、可追溯;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加强统计分析。各级科技、工商、税务、知识产权、商务、司法、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建立日常监管与专项执法结合、单项执法与综合执法结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结合的联动机制,重点打击技术成果交易中的非法垄断、虚假信息、侵犯产权、非法合同等不法行为,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保障技术成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技术成果交易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订立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后,当事人享受国家和我省的相关优惠政策。 (五)大力推进技术转化市场化模式创新。根据技术供需实际和交易特点,充分运用技术市场对接、交流、展示、洽谈等多种服务功能,开展线下定期与线上实时相结合、综合性与专业性相结合、竞价(拍卖)与其他交易方式相结合的技术成果交易活动。省科技部门要依托省级综合市场每年组织春秋两季科技成果竞价(拍卖)活动;各设区市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培育技术市场和促进技术成果交易专项行动五年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47号)要求,积极组织科技成果竞价(拍卖)活动;省教育厅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积极组织省内规模较大的高校、科研院所每年各举办2场以上,其他高校、科研院所每年各举办1场以上科技成果竞价(拍卖)活动。同时,要依托网上技术市场平台,组织开展行业性、区域性科技成果竞价(拍卖)活动,实现科技成果竞价(拍卖)活动的常态化。鼓励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技术中介服务机构依托我省技术市场平台开展线上线下的竞价(拍卖)活动。 五、政策支持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省财政继续支持市县技术市场建设。对通过浙江网上技术市场交易并实现产业化、成交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市、县(市、区)按规定补助的基础上,省财政按成果交易实际支付总额15%的比例给予补助,省级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通过竞价(拍卖)的产业化项目,省财政按成果交易实际支付总额20%的比例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技术受让方应当视促成技术成果交易的业绩,在各级财政补助经费中确定适当的比例奖励技术经纪人。每年对省重点技术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评价,对促成技术成果交易业绩明显的继续给予工作和建设经费支持;对整体引进到我省或来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技术中介服务机构,视其促成技术成果交易的业绩,参照对省重点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的政策给予支持;相关补助标准按照浙政办发〔2013〕147号文件规定执行。每年对在浙江网上技术市场平台挂牌发布技术成果的单位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排名前10位的,在省财政科技经费中给予一定奖励。 (二)加大税收支持力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以技术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如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我省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益,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可按60—95%的比例划归主要完成者及其团队拥有,不受高校、科研院所绩效工资总额限制;高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中介服务性企业,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加强管理制度创新。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与浙江网上技术市场平台要实现互联互通,把浙江网上技术市场平台作为企业向科技部门申报项目、申请补助、政策咨询、发布信息、反映问题及情况等的重要渠道。其他涉企部门也要逐步把浙江网上技术市场平台作为企业申报项目、开展政策宣传、听取意见建议等工作的渠道。积极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企业化运营主体,对省级综合市场运营主体重点承担的省级综合市场建设和运行、技术市场云平台开发、技术中介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技术市场统计等社会公益性工作,省科技部门以服务外包的形式,5年内每年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鼓励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从机构建设、人员配备、经费安排、工作条件、技术职务评聘等方面支持本单位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和日常工作开展。扩大科技创新券的总量、试点和使用范围,科技创新券可用于企业引进购买技术的费用。 六、组织领导 (一)加强省级的统筹协调。省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要统筹协调,省科技、教育、经信、财政、税务、工商、知识产权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围绕进一步加强技术市场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目标,强化指导与服务。 (二)形成各级政府的支持合力。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把技术市场体系建设作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来抓,统筹科技、经信、发展改革等部门的资源,协调相关部门联动,研究制定政策措施。要发挥技术市场的作用,为当地产业转型升级、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服务。深入挖掘和培育先进典型,及时总结推广技术市场建设发展的经验、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和技术经纪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的典型事例、企业通过技术市场引进技术实现产业化的成功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积极营造发展技术市场、推动创业创新的社会氛围。 (三)发挥科技部门的牵头落实作用。省科技部门要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监督考核、统计评价工作;组织省级综合市场运营主体等相关单位到省外技术成果密集区域推介我省线上线下融合的技术市场运营模式,承接省外技术市场体系建设,加强与国内外技术市场合作,集聚更多的技术创新资源,扩大辐射服务范围。每年举办网上技术市场活动周,扩大我省技术市场在全国的影响力。各级科技部门要广泛发动,使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和广大科技人员成为技术市场的主体,使技术市场集聚技术成果、创新资源和其他要素资源优势,成为我省创业创新活动的重要源头。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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