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2013年以来,各地认真按照“五水共治”的部署要求,大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一批污水治理设施建成并投入使用。为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持续运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两美”浙江建设和 “五水共治”的总体部署要求,围绕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按设计标准正常运转、持续发挥“削减污染物排放、改善农村水环境”功效的基本目标,以专业化、市场化、智能化为导向,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地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实现一次建设、长久使用、持续发挥效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由政府主导,强化政府的主体责任。引导农户以投工投劳方式参与设施的巡查维修,适量分担农村治污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监督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等。 ——坚持属地为主、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属地为主、条块结合、权责明确”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机制,加强部门之间、上下之间的联动协作。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监测、监管等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根据污染源分布和收集、处理方式,采取相应的运行维护管理措施。对规模较大的,可运用市场机制,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管护,提高管护水平和设施运行效率;对分散处理的,应发挥村级责任主体作用,落实管护责任人,建立政府扶持、村级自筹和社会支持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对纳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厂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收集)设施,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管理体系。 (三)目标任务。 到2015年底,各县(市、区)建立起以县级政府为责任主体、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管理主体、村级组织为落实主体、农户为受益主体以及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为服务主体的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系。根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规模和所处环境,以处理水量计量、水质监测、污泥规范处置、污水收集系统和终端处理系统的“防渗漏、防堵塞、防破损、防故障”为主要任务,建立数据监测、巡查维修、设备更换等制度,实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其中,对设计日处理能力30吨以上、受益农户100户以上和位于水环境功能要求较高区域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要根据有关环境监管要求,规范安装或改装处理水量计量和运行状况监控系统,定期监测处理水量和出水水质状况,并开展污水收集系统、终端处理系统的常态化运行巡查维修、设备更换等工作;对设计日处理能力不足30吨、受益农户不足100户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要对照排放标准,定期或不定期监测处理水量和出水水质状况,并开展污水收集系统、终端处理系统的常态化运行巡查维修、设备更换等工作。 二、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系 (一)县级政府主要职责。县级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要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制订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筹措运行维护管理经费,通过统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管理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组织管理,要确定专门人员承担具体工作,制订运行维护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度,监督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工作,指导、督促村级组织、农户按各自职责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 (三)村级组织主要职责。村级组织作为落实主体,要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聘用有一定文化知识、责任心强的村民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配合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污水收集系统和终端处理系统开展异常情况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做好设施防盗等保护工作。 (四)农户主要职责。引导农户主动检查自家厕所水、厨房水、洗涤水等接入状况,做好化粪池、接户管、户用检查井渗漏、堵塞和破损等的维修更换,自觉管理房前屋后污水管网、清扫井及周边环境卫生等。 (五)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主要职责。鼓励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设立区域性运营管理部门,可按照技术托管和总承包方式开展运行维护管理服务,并根据县域行政区划,按照半小时服务圈的原则,建立区域运行维护管理队伍,制订运行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要按要求开展处理水量和出水水质的监测工作,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污水收集系统和终端处理系统常态化运行的巡查维修、设备更换等工作,并定期向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运行维护情况。 三、政策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加大考核力度,并将其纳入“五水共治”、生态省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分析的重要内容,作为美丽乡村建设重要评价指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原则上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落实运行维护技术规程制订、运行维护人员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完善等的具体措施;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形成主体责任明确、部门密切配合、上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省建设厅要具体制订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考核办法,落实省政府目标考核责任制,加强指导督查。各县(市、区)要在2015年底前出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具体实施办法,落实相应主体,做好验收、相关资料移交和资金、人员、技术保障等工作。 (二)增加资金投入。各地要建立“政府扶持、群众自筹、社会参与”的资金筹措机制,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省财政将视财力状况,并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给予适当奖补。市级财政视财力状况给予适当补助。县级财政要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要拓宽资金筹措渠道,按规定适量收取生活污水治理相关费用。引导和支持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捐助、认建等形式,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三)加强环境监管。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日常环境监督机制,加强排放水质监测。组织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污染源减排核查政策和技术研究,开展污染源减排核算体系和减排核算试点,鼓励各地申报国家分散型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污染源减排认可。 (四)强化技术支撑。加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研发和集约化处理设施推广应用。鼓励采用运行状态远程实时监控系统,综合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建立数字化服务网络系统和平台,重点对日处理能力30吨以上、受益农户100户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掌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动态。 (五)加强管理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所涉及的统一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等事项,要简化审批手续,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服务质量。凡涉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经批准可以减收或免收。对不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农村污水微动力处理设施用电和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用电,按浙江省销售电价表中的居民生活用电合表电价执行。支持银行对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实行应收账款、收费权质押贷款等金融服务。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9日
附件下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