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号)和《清理规范全省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精简整合我省政府和职能部门驻各直辖市(北京市除外)、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办事机构(以下统称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留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 保留浙江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保留宁波、温州、金华、衢州、台州、丽水等6个市政府和舟山群岛新区管委会驻杭州办事机构,以及丽水市政府驻宁波办事机构。保留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金华、台州、丽水等8个市政府和舟山群岛新区管委会驻上海办事机构,以及金华市政府驻深圳和厦门办事机构、丽水市政府驻新疆和福州办事机构、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驻上海办事机构、义乌市政府驻上海和广州办事机构、嵊泗县政府驻上海办事机构。 二、整合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 浙江省商务厅驻上海办事处整合到浙江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杭州市驻沪招商办事处整合到杭州市人民政府驻上海(深圳)办事处。德清、长兴、平湖、海宁、桐乡、上虞、东阳、永康、武义、定海、普陀、岱山、温岭、玉环、天台等15个县级政府及诸暨市建管局驻外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整合到所属市市级政府(舟山群岛新区管委会)驻外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义乌市人民政府驻南京办事处整合到义乌市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整合后,原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不再保留。 三、撤销的办事机构 除保留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和进行整合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外,其他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一律予以撤销。驻杭州市办事机构被撤销的,派出单位应及时告知杭州市经合办。 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派出单位是精简整合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15〕8号和《清理规范全省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浙政办函〔2015〕33号)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严格和完善设置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审批机制。对于整合和撤销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要按照规定撤并机构,妥善安置人员,规范处置资产。对于保留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要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加强日常管理,积极转变职能,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 1.保留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 2.整合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31日 保留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 一、保留的驻本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8个) 宁波市人民政府驻杭州办事处 温州市人民政府驻杭州办事处 金华市人民政府驻杭州办事处 衢州市人民政府驻杭州办事处 舟山群岛新区管委会驻杭联络处 台州市人民政府驻杭州办事处 丽水市人民政府驻杭州办事处 丽水市人民政府驻宁波山海协作联络处
二、保留的驻外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18个) 浙江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 杭州市人民政府驻上海(深圳)办事处 宁波市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驻上海办事处 湖州市人民政府驻上海联络处 嘉兴市人民政府驻上海联络处 绍兴市人民政府驻上海联络处 金华市人民政府驻上海联络处 金华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 金华市人民政府驻厦门办事处 舟山群岛新区管委会驻上海联络处 台州市人民政府驻上海联络处 丽水市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联络处) 丽水市人民政府驻新疆办事处 丽水市人民政府驻福州办事处 义乌市人民政府驻上海工作处 义乌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 嵊泗县人民政府驻上海工作部
附件2 整合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 浙江省商务厅驻上海办事处整合到浙江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 杭州市驻沪招商办事处整合到杭州市人民政府驻上海(深圳)办事处; 德清县人民政府驻上海工作处、长兴县人民政府驻上海联络处整合到湖州市人民政府驻上海联络处; 平湖市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和驻石化办事处合并、海宁市人民政府驻上海联络处、桐乡市人民政府驻上海联络处整合到嘉兴市人民政府驻上海联络处;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驻上海联络处、诸暨市建管局驻上海办事处整合到绍兴市人民政府驻上海联络处; 东阳市人民政府驻上海工作处、永康市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武义县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整合到金华市人民政府驻上海联络处; 义乌市人民政府驻南京办事处整合到义乌市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驻上海工作处、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驻上海工作处、岱山县人民政府驻上海联络处整合到舟山群岛新区管委会驻上海联络处; 温岭市人民政府驻上海工作处、玉环县人民政府驻上海工作处、天台县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整合到台州市人民政府驻上海联络处。
浙政办发〔2015〕88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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