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精神,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号)关于“普遍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到2015年底,基本实现全省市县乡三级政府法律顾问全覆盖;到2017年底,政府主要部门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政府部门法制机构是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本级政府的首席政府法律顾问(政府法律顾问组负责人)。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要按照浙政发〔2015〕5号文件要求,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加强法制机构队伍建设,确保法制机构的政府法律顾问职责落实到位、符合履职要求的专业人员配备到岗。未设立法制机构的政府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指定专门人员承担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要调整和优化人员结构,充实政府法律顾问主体力量。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进公职律师队伍建设,有机整合并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的作用。 严格遴选聘请专家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条件和程序,实行推荐、审核制度,建立多元化、多渠道购买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机制。各级政府和法律事务较多的政府部门可单独聘请专家、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其他部门可根据法律事务情况申请本级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服务,其中省级部门应当单独聘请政府法律顾问,县(市、区)政府可统一聘请专家、律师为本级政府和各部门一并提供服务。拟聘专家、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应当分别征求专家所在单位、司法行政部门意见。逐步推行专家、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业务能力水平评价制度、年度工作考核制度,评价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依据,具体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或者聘任单位负责。省法制办牵头建立全省政府法律顾问人才资源库,着力解决一些地方法律专业人才资源短缺问题。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政府可以探索实行政府雇员制度,通过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律师或专家,全职为政府和政府部门办理法律事务。 三、发挥政府法律顾问职能作用 政府法律顾问应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参与政府立法项目研究、论证和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参与重大行政复议案件、重大行政应诉案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疑难信访案件的研究讨论;协助处理重大涉法事件,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法律意见书;参加重大项目的谈判、合同和协议的合法性审查、签订等工作;对社会公共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参与其他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等工作,提供法律意见。乡镇(街道)政府法律顾问还应参与村规民约的备案审查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处理换届选举、征地补偿、重大项目建设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涉法事务。法制机构要组织政府法律顾问中的专家、律师积极参与政府职能转变、行政权力公开运行、行政执法监督、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等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注重发挥专家、律师在政府联系基层群众中的桥梁作用。 四、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要制定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实行政府法律顾问应邀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定期例会和不定期座谈制度,及时研究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中热点和难点问题中所涉法律事务。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意见建议专报制度,及时将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专报政府领导参阅。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交流平台,加强法制机构与所聘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联系沟通,建立上下级政府法律顾问意见建议共享机制。政府法制机构在处理政府法律事务时应当综合分析专家、律师的法律意见建议并提出办理意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五、强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保障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本级政府和部门聘请政府法律顾问的条件、方式和程序,加强对乡镇(街道)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规范。将建立、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指标。 省法制办要研究制定相关配套细化规定,加强对全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培训、监督和协调。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同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配合做好优秀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推荐和审核工作,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提供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的监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予以保障。聘任单位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和所聘请政府法律顾问的实际工作支付合理报酬。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23日
浙政办发〔2015〕71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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