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府公报 > 政府公报目录 > 2015年 > 第19期(总第1086期)
索引号: 000014349/2015-77792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5-06-01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5〕60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0014349/2015-77792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5-06-01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5〕60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 日期: 2015- 06- 08 10: 55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 浏览次数:
  • 字体:[ ]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5〕2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通知如下:
  2015年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紧紧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及公众关切,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加强信息发布、解读和回应工作,强化制度机制和平台建设,不断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实效,进一步提高政府公信力,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一、 大力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继续做好就业、科技管理和项目经费、价格和收费、信用等领域信息公开,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着重推进以下领域信息公开工作:
  (一)推进行政权力清单公开。进一步推进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调整,以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等信息的公开。推行各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及其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运行流程、监督方式等信息。对于承担的依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权力事项,均要发布服务指南,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决定证件、年检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所有依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权力事项的受理、进展情况、结果等信息均应公开。(责任单位:省编委办、省法制办。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推进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32号),对行政执法机关适用于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主动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可以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信息。(责任单位:省法制办、省工商局)
  (三)推进财政资金信息公开。及时公开经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并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以及举借债务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做好省级与地方部门预决算公开,积极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公开。细化预决算公开内容,各级政府及部门预决算在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的基础上,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逐步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公开到具体项目,并公开分地区的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情况。“三公”经费决算公开应细化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信息。及时完整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采购文件、中标或成交结果、采购合同、投诉处理结果等。按照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深化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信息公开,及时发布审计结果公告,进一步提升财政预算执行和收支审计工作情况透明度。(责任单位:省审计厅)
  (四)推进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一是做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特别是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信息、保障性住房分配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公开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情况,及时公开推进工程质量治理行动的进展情况。(责任单位:省建设厅)二是做好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和供应结果公开工作,重点公开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供地时序、宗地规划条件和土地使用要求。推进全省范围的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及时公开征地政策和征地信息。(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三是全面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初步评估结果、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补偿结果等公开工作。(责任单位:省建设厅)
  (五)推进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重点围绕铁路、城市基础设施、节能环保、农林水、土地整治等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推进审批、核准、备案等项目信息的公开;做好项目基本信息和招投标、重大设计变更、施工管理、合同履约、质量安全检查、资金管理、验收等项目实施信息的公开工作。(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级相关部门)
  (六)推进公共服务信息公开。一是做好社会保险信息公开。定期向社会公开各项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待遇支付情况和水平,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和收益情况等信息。及时发布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辅助器具目录等信息。(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二是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公开。重点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救助实施过程公开,加大救助对象人数、救助标准、补助水平和资金支出等信息公开力度。(责任单位:省民政厅)三是推进教育领域信息公开。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推动高校重点做好录取程序、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公开高校自主招生办法、考核程序和录取结果,全面实行加分考生资格公示工作。推动高校制订和完善财务公开制度,加大高校财务公开力度。(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四是深化医疗卫生领域信息公开。做好法定传染病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公开,推动各类医疗机构健全信息公开目录,全面公开医疗服务、价格、收费等信息。(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七)推进企业信息公开。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开。进一步推进政府各有关部门公开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做好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等法定公示信息的公开工作。推进政府各部门在全省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公开企业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等企业信息。(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级相关部门)做好省属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整体运行情况、业绩考核结果等信息公开工作,加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改革重组、负责人职务变动及招聘等信息公开力度。参照有关监督机构及上市公司监事会信息披露的做法,公开监事会对省属企业监督检查情况。研究制订省属企业财务信息公开指导意见,明确公开范围、内容、程序、工作要求等,进一步推动省属企业公开财务信息,推动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公开国有企业财务汇总信息。研究制订推进省属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指导意见。(责任单位:省国资委)
  (八)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进一步推进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污染源、建设项目环评等信息公开,做好环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和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开工作。加大环境监管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结果,以及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的公开力度。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及时公布应对情况及调查结果。推进核与辐射安全信息公开,重点公开核电厂核与辐射安全审批信息和辐射环境质量信息。推进减排信息公开,继续做好重点减排工程建设和进展情况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信息公开,及时发布总量减排核查结果。(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九)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做好食品药品重大监管政策信息、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典型案件,以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药品监督抽验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发布食品药品专项整治等信息和保健食品消费警示信息。(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十)推进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公开。加强事故调查处理信息公开,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主动全面公开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建立预警预防信息发布和事故应急处置救援信息公开机制,扩大预警预报受众范围。加大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性质严重的违法行为和可能酿成重特大事故的安全隐患曝光力度。及时发布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自然灾害风险信息和重大隐患预警信息,着力提高信息发布的时效。(责任单位:省安监局、省级相关部门)
  (十一)推进社会组织、中介机构信息公开。一是推进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加大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评估、年检结果、行政处罚等信息公开力度。制订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推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责任单位:省民政厅)二是建立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名称、经营地址、资质状况等基本信息,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方便企业和公众选择。(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民政厅)
  二、全面加强主动公开工作
  (一)进一步拓展主动公开内容。对于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方面的信息,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依法依规做好公开工作。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政府信息进行梳理,进一步细化主动公开范围和公开目录,并动态更新。对制作形成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政府信息,严格落实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依法依规明确公开属性,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都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全面、准确、及时做好公开工作。积极稳妥推进政府数据公开,鼓励和推动企业、第三方机构、个人等对公共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和应用。
  (二)加大政策解读回应力度。对重要政策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同步制订政策解读方案,通过多种方式做好政策解读工作,提高政策解读效果,有效开展舆论引导。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机制,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务舆情、重大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要依法按程序第一时间通过互联网等发布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予以回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持续发布动态信息,发挥正面引导作用。
  (三)发挥各类信息公开平台和渠道作用。统筹运用新闻发言人、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微博微信等发布信息,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商业网站和政务服务中心的作用,扩大发布信息的受众面,提高影响力。特别要适应传播对象化分众化趋势以及新兴媒体平等交流、互动传播的特点,更好地运用新技术、新手段,注重用户体验和信息需求,扩大政府信息传播范围,提高信息到达率。加强不同平台和渠道发布信息的衔接协调,确保公开内容准确、一致。
  三、强化依申请公开管理和服务
  加强依申请公开制度建设,严格按照《条例》和《暂行办法》有关要求,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登记、办理、审核、答复、归档等各环节工作。进一步拓展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更好地发挥互联网和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的作用,为申请人提供便捷服务。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场所的管理和服务,明确工作标准,做好现场解疑释惑工作。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履行答复程序,制定统一规范的答复格式,推行申请答复文书的标准化文本,依法依规做好答复工作。逐步规范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委托办理工作流程。探索建立以依申请公开推进依法行政的机制,及时总结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发现的依法行政方面的问题,加强跟踪调研,提出工作建议。及时梳理本单位本系统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按照申请内容、答复情况等进行分类管理,加强研究分析,促进工作水平不断提升。
  四、建立健全制度机制
  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各级行政机关年内要对本行政机关的公开指南进行复查,及时更新、完善相关内容。规范和加强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和发布工作,对2008年以来缺失的年度报告,要在2015年9月底前补齐并公布。要进一步充实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回应、依申请工作详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数据、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等内容,并采用公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予以展现。加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建设,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要坚持“谁公开谁审查、事前审查、全面审查、依法审查”原则,严格落实保密审查责任;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确保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涉密。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强化问责制度,定期开展社会调查评议,了解社情民意,依托各级政府门户网站,主动晒各地、各部门信息公开成绩,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改进公开工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办理工作制度,强化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对经举报查实的有关问题,要严格依据《条例》和《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处理。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高信息公开专业化、法制化水平。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机构队伍建设
  各地、各部门要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经济社会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同步推进,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同时明确分管工作负责人。要理顺工作关系,减少职能交叉,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统筹做好信息公开、政策解读、舆情处置、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和政府公报等工作,并在经费、设备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把政府信息公开列入公务员培训科目,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本工作要点分解细化方案,明确分工,加强督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落实情况要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省政府办公厅适时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视情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评估。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1日

浙政办发〔2015〕60号.ceb

打印 关闭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