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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5-777915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5-06-01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5〕62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1-2015-0033
有效性: 失效
废止时间: 2019-03-07 11:19:53
索引号: 000014349/2015-777915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5-06-01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5〕62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1-2015-0033
有效性: 失效
废止时间: 2019-03-07 11:19:53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
  • 日期: 2015- 06- 08 11: 27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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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5—2017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1日


浙江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5—2017年)

为大力促进小型微型企业(不含“规上”企业、“限上”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促进浙江经济转型升级和质量效益提升,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等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八八战略”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在深化改革、搞活经济、保障民生、扩大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把“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作为经济转型升级“组合拳”的重要一招,牢牢把握扶优汰劣、结构优化的要求,着力推动小微企业由“低、散、弱”向“高、精、优”迈进。力争用3年的时间,构建起有利于小微企业成长、升级的有效工作机制和平台,有效破解制约小微企业发展的瓶颈和难题,显著优化小微企业整体发展环境;全省小微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力与核心竞争力持续增强,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升级,品牌意识和品牌创建能力明显提高,发展质量效益全面提升,经济社会贡献不断加大,为打造浙江经济“升级版”、加快建设“两富”现代化浙江和“两美”浙江作出新贡献。

二、具体目标

到2017年,全省新增信息经济、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等七大产业(以下简称七大产业)小微企业10万家(省工商局牵头);整治淘汰不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降耗不达标以及其他违法生产的企业(作坊)3万家(省经信委牵头)。引导和支持2万户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其中新转公司制企业占比不少于50%(省工商局牵头);新增“规上”和“限上”企业2万家,其中“规下”工业、服务业小微企业升“规上”1万家,“限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小微企业升“限上”1万家(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牵头)。组织3万家小微企业开展现代技术、现代金融“双对接”活动(省工商局牵头);新增科技型小微企业1万家以上,总量达3万家以上(省科技厅牵头)。推动3000家小微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其中300家企业实现融资规模超30亿元;小微企业直接融资规模超50亿元(省金融办、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牵头)。培育1000家小微企业成为细分行业的领军企业(省经信委牵头)。重点打造100件具有影响力的小微企业著名商标,支持100家小微企业成为省级以上“守合同重信用”单位、100家小微企业成为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省工商局牵头)。组织小微企业专场培训3000场(省经信委、省工商局牵头)。

三、主要举措

(一)注重把握小微企业产业发展导向。深入推进“五水共治”“三改一拆”和“四换三名”决策部署,按照“改造提升一批、整合入园一批、合理转移一批、关停淘汰一批”要求,运用市场、行政、法律等综合手段,全面整治淘汰不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降耗不达标以及其他违法生产的企业(作坊)。重点引导小微企业从事七大产业,进入现代农业(家庭农场)、服务业、社会事业、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等领域。各地要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产业政策导向,摸清小微企业发展现状,分门别类明确扶持重点。

(二)建立健全有利于创业创新的准入机制。深入推进企业登记“五证合一”“先照后证”“全程电子化登记”等商事制度改革,加快实现“一照一码”,切实降低企业注册场所要求,继续简化企业登记和注销流程。继续以“四张清单一张网”为突破口,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制订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严格禁止进入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行业。

(三)持续推进小微企业主体升级。深化“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作,促进小微企业提质升级。重点引导、支持和培育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升级为公司,小微企业成长为“规上”和“限上”企业。以“转得来、稳得住、做得大”为目标,建立“个转企”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和长效化机制。围绕提升公司制比率、税务登记率、统计目录率、企业存活率、上规升级率,进一步提高“个转企”工作质量。依托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平台,加大小微企业股改培育力度,重点推进七大产业企业股改。创新小微企业产权机制和治理结构,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小微企业股权融资,支持小微企业在新三板、沪深交易所、港交所等境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推动小微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和融资,增强产业引领和并购整合能力。建立健全小微企业发展跟踪联络机制和成长辅导机制,引导实施“品牌战略”“电商换市”“质量强企”等发展战略。开展示范品牌指导站建设,建立品牌梯级培育库,鼓励小微企业申报著名商标,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省级著名商标品牌。针对七大产业领域和“个转企”的小微企业,开展法律法规、建账建证、知识产权、经营管理、职业技能等专题培训。重视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研发设计队伍和高级技工队伍建设,每年组织小微企业专场培训,重点培育一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优秀代表。

(四)强化小微企业资源要素支撑。着力破解小微企业发展中面临的融资、技术、人才等瓶颈和难点。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融资担保、投保联动、商业性担保公司再担保等综合金融服务。实施和完善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制度,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小微企业信贷投放。鼓励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水平,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多的规范服务。充分利用转型升级母基金、“浙民投”等投融资平台,推动产业整合特别是上市公司开展以小微企业为对象的并购重组。建立引导科技型创业健康发展的指导目录制度,按照“试点一批、示范一批、带动一批”的要求,实施创新型小微企业梯度培育计划。鼓励小微企业投身“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深入推进民企对接现代技术、现代金融“双对接”活动,帮助小微企业对接利用省内外高端创新资源,加快跨越式发展。

(五)优化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坚持政府投入和社会资本相结合,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特色小镇、科技孵化园区、众创空间、标准厂房和创业园(基地)、楼宇产业园、创业示范街、文化产业园区等建设,形成一批有效满足小微企业发展需求的创业创新服务平台。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的房租、宽带接入费用和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给予适当财政补贴,鼓励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免费高带宽互联网接入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为小微企业免费提供管理指导、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法律顾问等综合性服务。充分发挥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省律师协会、省期货行业协会和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等现代市场中介力量和专业服务的作用,帮助小微企业规范管理、维护权益、盘活资产、整合资源等。

(六)加快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企业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托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平台和浙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形成覆盖小微企业及其投资人、负责人信息的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网络。建立完善联合信用约束惩戒机制,重点建立全省统一的经营异常企业名录库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库,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对被列入经营异常企业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研究制订企业信用监管评价指标体系,探索分地域、分行业的企业信用监管评价标准。完善信息查询制度,实现企业信息共享。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保护知识产权、整治无照经营、打击合同欺诈、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等专项行动,维护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四、政策扶持

(一)认真落实小微企业减税政策。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加大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扶持力度。积极鼓励大学生、科技人员和回国留学人员创办小微企业。支持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省内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征得单位同意后在职创业的,其收入在照章纳税后归个人所有;支持职务成果转化工作,应用职务发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高校和科研院所可按60—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回国创业,对入选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首个资助周期为3年,资助期限内对每个团队投入经费不低于2000万元,其中省级财政投入不低于500万元。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科技型创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外投资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作为投资者个人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抓好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宣传和落地。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集中公开各类扶持政策及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信息,加强政策宣传和政策解读。加强小微企业科技、税收、金融、专项资金扶持政策落实的统筹衔接,建立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政策问题交办机制。加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和服务力度,分层分类细化操作,进一步简化程序和手续;对各种原因未及时享受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要跟踪服务,切实提高税收优惠政策覆盖面,实现应享尽享。建立政府、中介机构、小微企业三方共同参与的评价机制,开展政策评估督查,提高政策实施效率。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统筹协调。浙江省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加挂浙江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牌子,统一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目标任务、工作举措、政策措施的落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统计局、省金融办、省国税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证监局、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省工商联等组成,办公室设在省工商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承担牵头职责,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地要建立相应的“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工作协调领导机制。

(二)加强督促考核。建立全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把相关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市、各有关部门,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建立市对县(市、区),县(市、区)对乡镇(街道)的工作考核机制。加强对全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工作的督促检查,定期通报工作推进和完成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工作督查。省财政每年根据考评情况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市、县(市、区)和特色产业园区给予适当的财力性奖励补助;各地要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对执行政策不力、落实政策不到位、年度计划未完成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三)营造良好环境。总结推广小微企业成长范例和典型模式,示范带动更多的企业提升发展。省、市各级报刊、电台、电视台等主流媒体要加大对小微企业的宣传力度。建立完善“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企业信息库和省市县三级小微企业运行监测分析制度,综合使用大数据手段,对入库企业运行状况进行动态监测统计,及时掌握企业运行态势,了解企业诉求和困难,定期发布小微企业景气指数、品牌发展、风险预警等情况。组织开展“万名工商(市场监管)干部连万家小微企业”等系列活动,摸清小微企业成长需求、发展难题等,提供精准帮扶和服务。

各地要根据本计划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人员和经费保障,确保当地“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顺利实施。省级有关单位要根据本计划,抓紧制订细化政策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要认真总结计划实施工作,适时组织制订新一轮“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滚动实施。


附件下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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