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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5-777914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5-06-23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15〕18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0-2015-0011
有效性: 废止
废止时间: 2019-03-07
索引号: 000014349/2015-777914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5-06-23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15〕18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0-2015-0011
有效性: 废止
废止时间: 2019-03-07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发展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 日期: 2015- 06- 24 22: 12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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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等各项工作部署,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发展、创新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工业转型升级
  (一)加大工业投入力度。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力度,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军事、航空等要求的前提下,企业厂区范围内容积率、厂房高度不再设定上限指标限制,绿地率不再设定下限指标限制。加大实施2015年重大工业项目计划力度,大力推进舟山国际绿色石化基地、长安福特杭州汽车生产基地乘用车二期等一批项目前期工作,加快一批重大工业项目建设进度。
  (二)深入推进“机器换人”。每年组织实施10个左右区域性行业“机器换人”综合试点示范,省级重点组织实施百项“机器换人”示范项目。省级财政安排一定资金对“机器换人”示范市县和示范项目进行补助。鼓励企业在技术改造中采购工业机器人和智能化制造系统,省与市、县(市、区)财政按1∶2的比例,给予企业设备购置款10%—20%的奖励。
  (三)加快“腾笼换鸟”。坚决淘汰落后产能,积极化解过剩产能,力争2015年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涉及企业1000家以上,全年整治和淘汰安全、环保、能耗不达标或其他违法生产经营的企业(作坊)10000家以上。坚持“腾换”并举,利用腾出的发展空间,加快小微企业创业园(基地)建设。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创业园(基地)建设项目,允许其建成后通过租赁等方式经营,也可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割转让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启动第二批“三名”培育工程试点。
  (四)推进并购重组。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政策,围绕集聚先进要素、发展七大产业、提升行业地位加大并购重组力度。引导在浙金融机构设立千亿规模的银团并购贷款,支持上市企业并购重组,鼓励上市公司并购募投项目落户我省。
  (五)抓好工业大市大县大企。8个工业大市、39个工业大县及其他工业强县(市、区)试点单位要立足本地实际,抓紧出台稳定工业经济的具体政策措施。对超额完成2015年度技改投资目标的大县,省政府给予1000万元奖励。
  二、支持外贸进出口
  (六)加大出口支持力度。各市、县(市、区)要适当安排资金支持外贸发展,省级外贸切块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减少出口退税审批层级,推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并在全省范围推广,减少函调的频次,进一步缩短出口企业退税周期,尽快完成应退税款全额拨付。健全对市、县(市、区)外贸出口评价机制,对2015年出口超额完成省政府目标任务的部分给予一定奖励。
  (七)积极开拓国际市场。调整优化支持展会目录,增列并培育一批货物贸易国际性展会。积极引导企业加强商标国际注册,打造国际知名品牌;新培育一批“浙江出口名牌”,重点培育10个消费类“浙江出口精品”。进一步落实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支持政策,用足用好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各项政策,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和园区建设。
  (八)提高贸易便利化。加快完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的扶持政策。适当降低出口查验率,符合条件的企业,海关予以担保验收。对查验正常的出口货物,海关当天放行。严格执行跨境电子商务货物出口“全年无休日、货到海关监管场所24小时内办结海关手续”的作业时间和通关时限要求。继续深化通关作业无纸化和通关一体化改革,全面推进关检合作“三个一”工作,切实落实“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进一步提高出口货物通关效率。
  (九)积极扩大进口规模。扩大对20种大宗原材料和资源性商品进口,鼓励消费品及省内不能生产的特殊产品进口,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急需的先进技术、关键设备进口。
  三、继续发挥投资关键作用
  (十)加快重大工程实施进度。对省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即报即审即批,开展省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集中开工、银项对接等专项活动,加快省重点建设项目开工建设。采取总承包方式的项目可以提前启动设计、施工招投标,预安排项目实行并联审批、专家联审,地方有能力监管的项目招投标实行属地交易与管理,力争2015年前三季度提前完成全年开工率目标。连续两年未用完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结转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回。加强重大项目稽察和有效投资督查考核。
  (十一)力争重要铁路早日开工。落实列入规划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的改革措施,确保年内开工建设商合杭铁路、金台(含头门港支线)铁路、宁波穿山港区铁路支线、宣杭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义乌西铁路货场扩能工程等5个项目。推进都市圈城际(市域)铁路建设,支持铁路(城际)建设综合开发用地,鼓励按PPP模式推进项目建设,对市、县(市、区)政府投入的资本金,省财政根据市县财力状况给予适当补助,确保年内开工建设杭州至海宁、至富阳、至临安以及宁波至奉化、温州市域S2线等5条城际(市域)铁路。
  (十二)积极鼓励民间投资。实施《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5年本)》及配套管理办法。引导浙商总部回归和资本回归,对成效突出的市县给予适当奖励。按月兑现浙商回归项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即征即退”政策。支持民间资本筹建浙商成长基金。搭建民营企业与央企的互动平台,建立健全对接央企长效机制。
  (十三)切实推进投融资改革。推动设立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和PPP引导资金,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创新完善高速公路、铁路等政府投融资平台。扩大企业债券融资规模,鼓励优质企业发债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七大类重大投资工程包、六大领域消费工程项目融资,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推动一批PPP项目实施,继续向社会推出一批PPP项目。对前置审批中介服务实行清单式管理。
  四、保持消费稳定增长
  (十四)促进住房消费。抓紧制订出台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支持各地实施“房票”制度、市场回购房源、人才购房补贴、农村居民进城购房优惠、培育住房租赁市场等办法。允许各地在国家规定范围内调整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科学把握商品住房套型结构。全面清理住房公积金使用障碍和门槛,扩大“公转商”贴息贷款试点,提高缴存职工的实际可贷款额度,支持异地购房公积金贷款。提高土地、房屋等被征收补偿对象的货币化安置力度。
  (十五)加快旅游消费提升。推动旅游业与各行业融合发展。2015年创建1家国家5A级旅游景区、10家国家A级旅游景区、10家省级生态旅游区,打造3个在全国具有示范意义的旅游营地,积极发展邮轮游艇、高端度假等一批旅游精品,打响“诗画浙江”品牌。
  (十六)积极培育消费热点。支持网络消费,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制订出台我省实施意见。加快电商服务网络建设,全年新增3000个以上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在城乡社区新建6000个以上“E邮柜”等电子商务投递终端。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2015年省级财政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示范城市用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价格补助和充电设施建设。推进两批国家信息消费试点城市创建工作。
  五、强化创新驱动
  (十七)推进创新平台建设。支持杭州争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推进国家级高新区、省级高新园区提升发展,推动有条件的高新园区升级为国家级高新区,支持温州、丽水、义乌等产业集聚区创建省级高新园区,加快杭州青山湖科技城、未来科技城、宁波新材料科技城、嘉兴科技城、舟山海洋科学城等一批科技城建设。新增建设50家左右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
  (十八)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围绕石墨烯、量子通信等共性技术的研究应用和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新材料等新兴产业核心关键技术攻关及“机器换人”等工业转型升级先进成果转化应用,组织实施省级重大科技专项,安排财政科技经费2亿元予以重点支持。积极推进民企对接现代技术、现代金融“双对接”工程。加强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省市县相结合的技术市场体系建设,探索科技成果竞价拍卖与其他交易方式相结合的技术转移模式,实现技术交易的常态化,建设全国有影响力的科技成果交易中心。
  (十九)激发创业创新活力。积极培育众创空间,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一条街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2015年省级财政安排3亿元资金扶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及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大力推广使用“创新券”,2015年全省发放使用“创新券”1亿元,推动全省500家以上科技创新载体的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共享。加大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制订出台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政策意见。在全省推广实施商事登记“五证合一”改革。
  (二十)全面实施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考核激励和尽职免责制度,引导银行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用足用好定向降准、再贷款、再贴现、金融专项债等政策工具。推进全省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落实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培训补贴等政策;健全“个转企”“小升规”常态化机制,力争2015年“小升规”企业达到3000家。
  六、培育经济新增长点
  (二十一)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战略。加快出台我省贯彻长江经济带战略实施方案和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实施方案。各地要谋划一批重大项目和工程,争取列入更高层次规划,并争取相关政策支持。力争国家早日批复设立中国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及建设方案,大力推进2015年度七大工程(平台)建设,组织实施一批重大项目,加快宁波—舟山港实质性一体化。
  (二十二)加快发展七大产业。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管好用好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信息经济创业投资基金、农业发展投资基金。各地要加快建立产业基金,力争通过3年努力,全省各级政府设立的产业基金规模达到1000亿元以上,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资七大产业和历史经典产业,建设一批大项目、好项目。
  (二十三)创建一批特色小镇。重点推进第一批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工作,加快启动第二批省级特色小镇培育、创建工作,支持各市创建市级特色小镇,每个工业大县要创造条件谋划建设一个工业类特色小镇。
  (二十四)落实淳安等26县加快发展政策。认真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淳安等26县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15〕8号),加大省对淳安等26县的财政支持力度,2015年一般性转移支付额度不低于2014年总量,并不断增加。完善对淳安等26县加快发展的考核制度。
  (二十五)深入推进新型城市化。加快四大都市区建设,扎实推进宁波、嘉兴、义乌、苍南龙港、乐清柳市、东阳横店等国家新型城市化试点。推动省级产业集聚区与所在城市产城融合发展。深入实施新一轮小城市培育试点三年行动计划,以人的城市化为重点推进小城市培育试点地区提质发展,加快城乡相向而行、一体化发展。启动服务业强县(市、区)培育工程。
  七、加大资源要素保障力度
  (二十六)强化用地保障。加强对省重大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重大生态、民生项目的用地保障力度;对淳安等26个加快发展县考核排名前两档的县(市、区)以及省工业投资和“机器换人”技术改造考核优秀的县(市、区)予以用地指标奖励;对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的项目,在完成供地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用地指标奖励,其中50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产业项目实行全额奖励,并提前预支用地指标。对铁路、水利等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暂时确有困难的,允许所在地政府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并在项目竣工前按承诺时间完成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补充耕地任务。
  (二十七)强化金融保障。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研究制订加快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政策举措。对在上交所、深交所、港交所、新三板市场、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上市或挂牌的企业,各地可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加大对资金保障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新增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实施企业分类帮扶,采取“一企一策”,不盲目抽贷、断贷、延贷。省财政安排一定资金继续实行贷款风险补偿。
  (二十八)强化人才保障。深入实施省“151”人才、专技人才知识更新和“百校千企”“千企千师”工程,每年培养高技能人才20万人。省级层面组织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赴北京、上海、南京等地举办万亿产业专场招聘;每月定期举办高层次人才封闭式洽谈活动。
  八、做好对企业精准服务
  (二十九)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精神,对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要逐项落实到位;各地、各部门已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各地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三十)切实降低企业成本。落实好工商业电价调整政策,切实减轻工商业用户负担。地方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用于推动当地经济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等工作。加强天然气价格管理,着力控制燃气经营企业的输配费用,切实落实非居民用气降价方案,使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周边省市相衔接,力争不高于周边省市。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自2015年起失业保险费率从3%下降到2%,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费率各降0.5个百分点。
  (三十一)分类帮扶企业。深入开展“五帮一化”服务企业活动,对年销售产值超10亿元的大企业,由省级相关部门选派联络员;各市、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对年销售产值超亿元企业选派联络员。排选一批有市场、有效益、生产经营总体正常但遇到暂时性困难的企业,加大帮扶力度。
  (三十二)完善经济运行预测预警。加强统计监测工作,加快建立和完善信息经济、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等七大产业的统计制度,将网络零售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范畴。要继续强化经济形势分析,完善提升对微观企业运行情况的监测能力。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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